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时 效 性】有效【法规名称】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文 件 号】公安部令第6号【颁布部门】公安部【颁布日期】1990年04月10日【实施日期】1990年04月10日【正文】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由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峻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