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优抚处(双拥办)一、行政确认类(一)烈士审核和褒扬法律依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一)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二)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三)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四)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第五条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以外的牺牲人员,如果事迹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也可以批准为革命烈士。前款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现役军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其他人员为民政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革命烈士报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100号) (一)各地要求对牺牲人员申报革命烈士的,牺牲人员家属或生前所在单位应向牺牲人所在地或家属居住地的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牺牲人员死难情节的详细报告及证明材料、生平事迹等相关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