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波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 75 号)精神,按照 浙江省民政 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 201623 号)的规 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确保残疾人得到基本照料服务的,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残疾人的一项社会福利补贴。第三条 长期照护是指因残
2、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 6 个月以上的。第四条 凡是本市户籍并持有本市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第二章 补贴条件第五条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对象,应为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第六条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四)60 周岁以上已经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第三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第七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或由
3、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进行认定。凡申请对象能够按残疾类别、等级确定的,采取直接认定办法认定。对申请对象残疾类别、等级难以直接认定的,按省残联、省民政厅、省卫计委联合下发的浙江省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指导意见(浙残联发 201624 号)精神,采取第三方 评 定的办法认定。第八条 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情形,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分为三类:(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指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以及部分一级视力、二级精神、二级智力等残疾人。(二)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指一级视力、二级精神、二级智力以及部分二级肢体等残疾人。(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主要是指其他重
4、度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原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补助的一级以及部分二级精神、二级智力残疾人,经核实,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对象确认。第九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照护服务费用支出情况,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照护服务费用包括护工工资、特殊护理消费品等支出。2016 年全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540 元、270 元和 135 元。其中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 50%。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经市、县(市)
5、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送上级民政部门、残联备案。第四章 补贴申请及审批第十条 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 的原则。(一)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进行核实,并对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同时,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6、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残联。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三)审核。县(市)、区残联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宁波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后,对申请人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未通过审核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县(市)、区残联确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金额,并将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四)审定。县(市)、区民政部门对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 7 个工作日完成,并将审
7、定结果反馈同级残联。(五)公布。县(市)、区残联将发放名单返回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未列入发放对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填写宁波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户口簿;(二)本人居民身份证;(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五章 补贴发放第十二条 凡是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凡已过本月补贴金发放期限的,应于次月发放补贴金时予以补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应由残联会同民政、财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
8、,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 10 日前。第六章 动态管理第十三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资格定期复核制度。资格复核采取主动申报和主管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半年复核一次。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变故、户籍迁移、残疾状况等情况。因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残疾等级降低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条件的,从次月起停发护理补贴。第十四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所在辖区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同的,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将有关管理服务工作委托给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跨县(市)、区的,应当重新申办。第七章
9、 资金保障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应当统筹安排财政预算,保障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所需资金。市级财政参照原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经费补助承担比例,对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及余姚市欠发达地区各补助 50%,其他市、区各补助 30%。第八章 信息管理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残联、财政应按照政府预算公开和推进电子政务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信息管理平台,按时录入、报送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信息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信息共享。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并主动接
10、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各级残联组织应加强残疾人证管理,严格按规定发放残疾人证。市民政局、市残联将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十八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残联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举报核查制度,设立和公开残疾人护理补贴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对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第十九条 违反规定截留、挪用、移用市级补助资金,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不到位,不发或少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损害残疾人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
11、 则第二十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规定,并报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备案。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宁波市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甬残联2008 36 号)相关条款与本 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原关于扩大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范围的通知(试行)(甬残联 201332 号)文件同时废止。附件:宁波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附件宁波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身份证号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残疾人证号 户籍地居住地 家庭电话领
12、取存折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监护人姓名 监护人联系电话长 期 被 照 护 时间 6 个 月 以 上 是 否照 料 服 务 方 式 居家安养 日间照料 集中托养 项目服务生活自理状况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申请理由本人残疾等级为 级(证号为 ),需要照护持续在 月以上, 费用支出较大,要求给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对提供申 请材料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如有不实,同意审批机构追缴已发补贴。如在享受补贴期间发生文件规定停发情况时,主动 申请停发补贴。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乡 镇 (街 道 )政府 初 审 意 见该申请对象符合不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于 月 日至 月 日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 议。(单位盖章)负责人: 年 月 日县 (市 )区残 联 审 核 意 见该申请对象符合不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 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月 元。(单位盖章)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县 (市 )区民 政 部 门审 定 意 见同意残联意见。 (单位盖章)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注:本表一式四份,乡镇(街道),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