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 1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订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改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基础设施条件,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加快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建成功能完备、基本满足广大居民需求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水平。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中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承担精神疾病急性住院治疗的机构,包括精神专科医院和有精神科特长的综合医院。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新建、
2、迁建、改建、扩建项目。第五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当地精神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科学、合理、适用、节约的原则,从本地区精神卫生防治工作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2第六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现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尽量利用原有基础设施,厉行节约。第七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等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第二章 建设原则第八条 整合资源,合理布局。要统筹
3、考虑、鼓励整合区域内卫生、民政精神卫生资源,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建设,并优化配置,提高运行效率。在此基础上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标准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建设业务用房和购置设备。原则上每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支持 1 所省级精神专科机构建设,每个地市重点支持 1 所地市级精神专科机构建设。对部分精神科床位缺口较大的地区可支持 1 所现有县级精神专科机构或(和)综合医院精神科进行改扩建。鼓励满足条件的医疗机构调整转制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鼓励现有县级精神专科机构上划地市管理,鼓励省会城市的省、市级精神卫生机构整合。鼓励国有企业办精神卫生专科机构调整为政府办。第九条 功能完善,规模适宜。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作为承担
4、精神疾病诊疗任务的主要机构,应具有开展精神疾病的预防、治疗、康复等服务功能,部分机构还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其房屋建设和设3备配置要满足相应的功能需要。其床位规模和建设规模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覆盖人口、经济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第十条 严格标准,经济适用。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与规范执行,要因地制宜,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兼顾未来发展趋势,做到经济合理。第三章 建设规模和标准第十一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床位数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内精神卫生资源、交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第十二条 精神 卫生专业机构床位规模,宜分为 70-199 床、200-499 床和
5、500 床及以上三种类型。机构建设要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增床位数。设于综合医院内的精神科床位数量原则上不应超过 80 张。第十三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用房。其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表 1 建设规模 70-199 床 200499 床 500 床及以上面 积指标(m 2/床) 58 60 62第十四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宜符合表 2 的规定。4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建议比例(%)表 2 规模部门7
6、0-199 床 200499 床500 床及以上急诊部 0 2 2门诊部 12 12 13住院部 54 54 52医技科室 18 16 17保障系统 8 8 8行政管理 4 4 4院内生活 4 4 4注:使用中,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第十五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三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 70%为基数,按每人 32m2 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第十六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作为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其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 3 的规定。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表 3医院分类 附属医院 教学医院 实习
7、医院面积指标(m 2/床) 1.62 0.8 0.5第十七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 20m2 增加。5第十八条 设于综合医院内的精神科病床数量计入综合医院总床位数内,各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按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中相应规模医院床位指标计算。第十九条 设于综合医院内的精神科,住院部应独立设置。本次中央支持资金只能用于精神科住院、诊疗及康复专业用房建设,其他业务用房与保障性用房应与医院内相应部门综合考虑,统一设置。第二十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8、 建筑用地指标第二十一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筑物占地、道路用地、绿化及活动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第二十二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容积率宜为 0.50.8。第二十三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绿地率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建筑要求第二十四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要贯彻经济、实用、简洁、6美观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运行经济。第二十五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选址,应满足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交通便利、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
9、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精神卫生专业机构选址,还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第二十六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总体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二、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三、功能分区明确,科学组织人流、物流。四、建筑布局紧凑,内部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五、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第二十七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
10、计规范及当地有关无障碍设施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医疗业务用房应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第二十九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筑应为单层或多层建筑。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宜采用框架结构,并符合抗震设防要求。7综合医院精神科业务用房宜为多层建筑或设于高层建筑的多层部分内。第三十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简洁、温馨的行业特点及当地人文特点。第三十二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医疗业务用房室内装修应选用坚固、安全的材料与
11、设备,避免被患者破坏,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具体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室内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 二、内墙墙体应不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三、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四、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五、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六、患者活动区域的门窗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三十三条 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使用蒸汽和易产生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8
12、第三十四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院区管网,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主要建筑物内,排水管道要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应设置管道井并按需要设置设备层。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第三十五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保证不间断供电,宜采用双回路供电。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量。第三十六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业务技术、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信息系统、通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第三十七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第三十八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设置医用气体供应系统。第三十九条 精神卫生专业
13、机构的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等用房应设置通风设施,有条件的宜设置空调。配餐、消毒、卫生间等用房应设置通风设施。未设外窗的内区房间应设置通风设施。第四十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医疗区污水的水质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医院污水排放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污物处理应满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9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第六章 医疗设备第四十二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医疗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原则:一、根据不同规模、功能定位及业务技术项目,合理配置。二、医疗设备配备水平应与其人员水平、开展业务项目及工作
14、量相适应。第四十三条 精神专科机构医疗设备参考附表 1 选配。附表 1 精神专科机构基本设备配置清单 70-199 床 200-499 床 500 床及以上设备种类 设备名称数量 数量 数量1)影像类 CT 0 0 1移动式 X 光机 1 1 1全身多功能 X 光机 CR 0 1 1黑白 B 超仪 1 1 1500mAX 光机 1 0 02)电生理类 10诱发电位仪 0 0 1床旁心电图机 3 6 9多导心电图机 1 1 1脑电图机 1 1 1脑电地形图仪 0 1 1睡眠脑电分析系统 1 1 13)检验类 血氨测定计 0 0 1霉菌培养箱 0 0 1显微镜 1 2 3PH 计 1 2 3分析天平 1 2 3电动振荡器 1 2 3自动稀释器 1 2 3细菌培养箱 1 1 1超净工作台 1 2 3离心机 2 2 2冰箱 2 2 2台式灭菌器 1 2 3干燥箱 1 1 1恒温箱 1 1 1血糖仪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