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可以自行规定的内容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八项。大部分内容应该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在章程中规定,只有公司法允许章程另行规定的才能由公司股东自行协商在章程中另行规定。如:1、股东会职权。公司法第三十八条中列出十一项,第十一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在章程中将此条删除。2、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同时公司法还授予公司章程另行规定的权利,即公司也可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3、召开股东会会议。公司法规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同时,公司法还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4、定期会议。按股东自行确定的时间定时召开。5、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规定的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决议外,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6、董事长产生方式。由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7、董事任期由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