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济 源 市 市 级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和 加 强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提 高 使 用 效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河 南 省 预 算 监 督 条 例 等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市 级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以 下 简 称 专 项 资 金 )是 指 为 适 应 经 济 社 会 改 革 和 发 展 要 求 ,完 成 特 定 工 作 任 务 或 实 现特 定 事 业 发 展 目 标 ,经 市 人 民 政
2、府 批 准 ,由 市 级 财 政 在 一 定 时 期安 排 ,具 有 专 门 用 途 的 资 金 ,以 及 中 央 、省 对 我 市 专 项 转 移 支 付资 金 。不 含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工 资 福 利 等 人 员 经 费 、公 用 经 费 和 专 项业 务 费 等 维 持 机 构 运 转 支 出 ,一 次 性 补 助 支 出 、具 有 公 用 支 出 性质 的 专 项 支 出 ,以 及 市 对 产 业 集 聚 (开 发 )区 、镇 (街 道 )财 力 性 转移 支 付 资 金 。第 三 条 专 项 资 金 的 设 立 、调 整 、撤 销 、预 算 编 制 、执 行 、绩效 评 价
3、和 监 督 检 查 等 适 用 本 办 法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第二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第 四 条 专 项 资 金 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我 市 有 关 规 定或 实 际 需 要 设 立 ,体 现 统 筹 安 排 原 则 ,不 得 增 设 与 现 有 专 项 资 金使 用 方 向 、用 途 相 同 或 相 近 的 专 项 资 金 。属 于 产 业 集 聚 (开 发 )区 、镇 (街 道 )支 出 责 任 的 事 项 ,市 级 原 则 上 不 安 排 专 项 资 金 。第 五 条 设 立 专 项 资 金 ,应 由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向 市
4、人 民 政 府 提 2 出 申 请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转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提 出 意 见 后 报 市 人 民 政 府批 准 ;或 由 财 政 部 门 直 接 提 出 申 请 报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有 关 部 门起 草 规 划 、实 施 意 见 等 规 范 性 文 件 ,原 则 上 不 得 要 求 设 立 专 项 资金 ,确 需 设 立 的 可 由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单 独 向 市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申 请 。第 六 条 申 请 设 立 专 项 资 金 ,应 提 供 设 立 背 景 、政 策 依 据 、绩 效 目 标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明 确
5、 执 行 期 限 和 资 金 规 模 建 议 。财政 部 门 会 同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对 专 项 资 金 设 立 的 必 要 性 、可 行 性 、绩效 目 标 和 资 金 规 模 组 织 论 证 ;必 要 时 ,可 通 过 组 织 听 证 等 方 式 听取 公 众 意 见 。第 七 条 中 央 财 政 、省 财 政 转 移 支 付 办 法 明 确 要 求 市 级 财 政按 比 例 或 额 度 配 套 的 ,按 照 济 源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济源 市 财 政 配 套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济 政 办 201453 号 )有关 规 定
6、执 行 。第 八 条 专 项 资 金 执 行 期 限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5 年 ,期 满 撤 销 。确 需 延 长 的 ,由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向 市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申 请 ,市 人 民 政府 批 转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提 出 意 见 后 报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第 九 条 专 项 资 金 批 准 设 立 后 ,财 政 部 门 应 会 同 业 务 主 管 部门 制 定 具 体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包 括 资 金 使 用 范 围 、绩 效 目 标 、部 门管 理 职 责 、执 行 期 限 、分 配 办 法 、资 金 拨 付 、监 督 检 查 、责 任
7、追 究等 内 容 。必 要 时 可 由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财 政 部 门 制 定 项 目 管 理 办法 ,包 括 申 报 程 序 、评 审 程 序 、分 配 程 序 、监 督 检 查 、责 任 追 究 等 。 3 第 十 条 专 项 资 金 在 执 行 期 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财 政 部门 商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报 请 市 人 民 政 府 调 整 或 撤 销 。(一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事 业 发 展 的 目 标 任 务 和 全 市 工 作 重 点 ,需对 专 项 资 金 的 支 持 方 向 、用 途 和 使 用 范 围 进 行 调 整 的 ;(
8、二 )执 行 期 间 需 增 加 资 金 规 模 且 数 额 较 大 的 ;(三 )对 使 用 方 向 和 用 途 相 同 或 相 近 的 专 项 资 金 ,需 要 归 并 整合 、统 筹 安 排 的 ;(四 )专 项 任 务 已 完 成 或 中 止 ,以 及 管 理 使 用 中 出 现 严 重 违 法违 规 问 题 ,需 要 撤 销 的 ;(五 )根 据 绩 效 考 评 结 果 ,需 调 整 或 撤 销 的 ;(六 )其 他 需 要 调 整 或 撤 销 的 情 形 。第 十 一 条 专 项 资 金 实 行 目 录 管 理 。财 政 部 门 每 年 年 底 编 制下 一 年 度 专 项 资 金
9、 目 录 ,报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预 算 执 行 中 原 则 上不 新 设 专 项 资 金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第 十 二 条 专 项 资 金 预 算 编 制 应 体 现 综 合 预 算 、突 出 重 点 、量 力 而 行 、讲 求 绩 效 、实 事 求 是 的 要 求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规 划及 相 关 专 业 规 划 、政 策 要 求 、客 观 因 素 等 编 制 。第 十 三 条 各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年 度 工 作 重 点 ,在 清 理 整 合现 有 专 项 资 金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专 项 资 金 预 算 安 排 建 议 。财 政
10、 部 门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重 点 、绩 效 考 评 结 果 和 财 力 可 能 ,提 出 专 项 资金 预 算 审 核 意 见 和 统 筹 使 用 计 划 ,报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4 第 十 四 条 年 初 预 算 安 排 的 专 项 资 金 ,除 国 家 政 策 调 整 、年初 预 算 留 有 缺 口 或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外 ,执 行 中 不 调 增 资 金 规 模 。第 十 五 条 专 项 资 金 应 严 格 按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分 配 使 用 ,坚 持“先 定 办 法 ,再 分 资 金 ”。涉 及 补 助 个 人 的 专 项 资 金 ,应 建
11、立 健 全 发放 手 续 ,实 行 公 示 制 度 ,做 到 公 正 、公 开 、透 明 。第 十 六 条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门 共 同 管 理 的 专 项 资 金 ,由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组 织 项 目 申 报 和 评 审 ,提 出分 配 方 案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政 府 审 批 ,财 政 部 门 负 责监 督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情 况 和 下 达 资 金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管 理 的 专项 资 金 ,由 财 政 部 门 提 出 分 配 方 案 ,征 求 相 关 部 门 意 见
12、 后 ,按 规定 程 序 报 政 府 审 批 。专 项 资 金 安 排 中 属 于 政 府 投 资 公 共 投 资 项 目的 ,应 由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下 达 投 资 计 划 。各 部 门 不 得 从 专 项 资 金 中 安 排 工 作 经 费 。除 国 家 有 明 确 规 定外 ,项 目 实 施 单 位 原 则 上 不 得 从 专 项 资 金 中 计 提 项 目 管 理 费 。专项 资 金 项 目 管 理 所 需 经 费 纳 入 部 门 预 算 。第 十 七 条 专 项 资 金 的 分 配 方 式 ,应 根 据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和 实际 管 理 需 要 ,由 业 务 主 管
13、部 门 商 财 政 部 门 确 定 。对 普 惠 性 专 项 资金 ,实 行 因 素 法 分 配 ;对 竞 争 性 项 目 ,通 过 竞 争 性 分 配 择 优 确 定 实施 主 体 ;确 需 核 定 到 具 体 项 目 的 ,实 行 项 目 法 分 配 。逐 步 形 成 以 因素 法 分 配 为 主 、竞 争 性 分 配 为 辅 、项 目 法 分 配 为 补 充 的 分 配 格 局 。第 十 八 条 专 项 资 金 采 用 因 素 法 分 配 ,应 选 取 直 接 相 关 、数 5 值 客 观 的 因 素 ,合 理 确 定 权 重 ,设 计 科 学 规 范 的 分 配 方 式 ,必 要时 征
14、 求 产 业 集 聚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及 相关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十 九 条 专 项 资 金 实 行 竞 争 性 分 配 的 ,应 事 前 明 确 准 入 条件 ,通 过 发 布 公 告 、公 开 答 辩 、专 家 评 审 、集 体 研 究 、部 门 会 商 等程 序 从 申 报 项 目 或 区 域 中 择 优 确 定 。第 二 十 条 专 项 资 金 实 行 项 目 法 分 配 的 ,除 涉 密 事 项 外 ,应在 分 配 前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布 申 报 指 南 ,通 过 评 审 建 立 动 态 项 目 库 。补 助
15、企 业 的 资 金 ,应 主 要 采 取 贷 款 贴 息 、先 建 后 补 、以 奖 代 补 等间 接 和 事 后 补 助 的 方 式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财 政 部 门 应 建 立 企业 项 目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对 同 一 企 业 的 同 一 项 目 不 得 重 复 补 助 财 政部 门 专 项 资 金 。第 二 十 一 条 项 目 评 审 要 充 分 发 挥 有 关 组 织 和 专 家 的 作 用 。财 政 部 门 和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要 分 别 建 立 评 审 专 家 库 ,并 加 强 评 审 专家 管 理 ,组 织 项 目 评 审 时 从 专 家 库
16、中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项 目 应 充 分考 虑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并 注 重 运 用 绩 效 评 价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第 二 十 二 条 各 部 门 应 规 范 专 项 资 金 分 配 流 程 ,建 立 健 全 分工 协 作 和 制 衡 机 制 。部 门 内 部 应 建 立 岗 位 责 任 制 ,重 大 资 金 可 吸收 监 督 检 查 机 构 参 与 。两 个 以 上 部 门 共 同 管 理 资 金 的 ,牵 头 部 门应 征 求 并 充 分 考 虑 其 他 部 门 的 意 见 ,分 配 方 案 应 联 合 会 签 报 批 。第 二 十 三 条 除 涉 密 项 目
17、 外 ,项 目 评 审 结 果 和 最 终 分 配 方 案应 在 网 上 公 示 。资 金 分 配 文 件 应 抄 送 相 关 部 门 、审 计 部 门 和 财 政 6 监 督 检 查 机 构 。第 二 十 四 条 强 化 产 业 集 聚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镇 人 民 政 府 (街道 办 事 处 )和 项 目 实 施 单 位 的 责 任 ,若 在 项 目 申 报 中 把 关 不 严 、资金 使 用 中 出 现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情 况 的 ,有 关 部 门 对 同 类 项 目 可 在 一 定期 限 内 压 减 其 补 助 数 额 或 暂 停 其 申 报 资 格 ,项 目 实
18、施 单 位 弄 虚 作 假骗 取 财 政 资 金 的 ,除 收 回 财 政 资 金 外 ,有 关 部 门 可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取消 其 申 报 资 格 。第 二 十 五 条 专 项 资 金 原 则 上 实 行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制 度 。属 于政 府 采 购 范 围 的 ,必 须 按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程 序 办 理 ;跨 年 度 项 目 按项 目 进 度 安 排 资 金 。第 二 十 六 条 财 政 部 门 应 按 规 定 时 间 批 复 、下 达 、拨 付 专 项资 金 。对 以 收 定 支 、据 实 结 算 、与 中 央 配 套 等 特 殊 项 目 、重 大 项 目和
19、 跨 年 度 项 目 ,可 分 期 下 达 预 算 ,或 先 预 拨 后 清 算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和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单 位 应 加 强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和 财 务 规 定 ,按 项 目 进 度 提 出 用 款 申请 ,按 规 定 用 途 和 标 准 开 支 款 项 ,不 得 滞 留 、截 留 、挪 用 ;预 算 执行 中 如 确 需 调 整 用 途 ,应 按 程 序 报 批 。实 行 县 级 财 政 报 账 制 的 专 项 资 金 ,由 项 目 实 施 单 位 提 出 拨 款 申请 ,财 政 部 门 按 规
20、定 程 序 将 资 金 直 接 拨 付 劳 务 提 供 者 或 供 货 单 位 。第 二 十 七 条 财 政 部 门 商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每 年 对 专 项 资 金 预 算执 行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对 当 年 难 以 支 出 的 ,提 出 调 整 方 案 ;专 项 资 金结 余 年 终 统 一 收 回 财 政 ,结 转 资 金 经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后 可 编 入 下 年 7 度 部 门 预 算 。第 二 十 八 条 专 项 资 金 按 规 定 形 成 固 定 资 产 的 ,应 及 时 办 理验 收 、财 务 决 算 、产 权 和 财 产 物 资 移 交 、登 记 入 账
21、 等 手 续 ,纳 入 单位 资 产 管 理 范 围 。第四章 绩效管理第 二 十 九 条 各 部 门 应 加 强 专 项 资 金 绩 效 管 理 ,建 立 全 过 程预 算 绩 效 管 理 机 制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对 本 部 门 管 理 的 专 项 资 金进 行 绩 效 评 价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对 部 门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进 行 再 评 价 ,并 直 接 对 重 点 专 项 资 金 进 行 绩 效 评 价 。第 三 十 条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要 科 学 确 定 专 项 资 金 绩 效 目 标 和 考评 指 标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后 批 复 绩
22、 效 目 标 。预 算 执 行 中 要 加 强 绩 效监 控 ,项 目 实 施 效 果 与 原 定 绩 效 目 标 发 生 偏 离 的 ,应 及 时 纠 正 ,情 况 严 重 的 暂 缓 或 停 止 项 目 执 行 。第 三 十 一 条 年 度 结 束 后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应 编 制 绩 效 报 告 报财 政 部 门 备 案 ,内 容 包 括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绩 效 目 标 完 成 情 况 、绩 效 成 果 等 。专 项 资 金 执 行 期 限 届 满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要 会 同 财 政部 门 按 要 求 进 行 绩 效 评 价 ,对 项 目 实 施 内
23、容 、项 目 功 能 、资 金 管理 效 率 、经 济 效 益 、社 会 效 益 和 生 态 效 益 等 进 行 全 面 、综 合 考 评 。第 三 十 二 条 有 关 部 门 应 及 时 将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反 馈 给 被 评 价单 位 ,督 促 整 改 发 现 的 问 题 ;加 强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运 用 ,将 绩 效 评 价结 果 作 为 以 后 年 度 预 算 安 排 的 参 考 因 素 ;推 进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信 息公 开 ,逐 步 建 立 绩 效 问 责 机 制 。 8 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 三 十 三 条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单 位 应 加 强 管 理
24、 ,确 保 专 项 资 金安 全 、合 规 、有 效 使 用 。发 挥 内 部 审 计 和 监 察 机 构 的 作 用 ,建 立 健全 预 算 执 行 动 态 监 控 机 制 和 内 部 监 督 检 查 机 制 ,切 实 履 行 内 部 监督 职 责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应 加 强 专 项 资 金 监 督 检 查 ,每 季 度 将 专 项 资 金 监督 检 查 情 况 报 财 政 部 门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制 定 整 改 措 施 并 落 实 。第 三 十 四 条 财 政 部 门 应 建 立 健 全 专 项 资 金 监 督 检 查 机 制 ,对 违 法 违 规 情 况 ,要
25、 及 时 采 取 通 报 、调 减 预 算 、暂 停 拨 付 、收 回 资金 等 措 施 予 以 纠 正 ;专 项 检 查 和 日 常 监 管 结 果 作 为 编 制 专 项 资 金预 算 的 重 要 因 素 。第 三 十 五 条 审 计 部 门 和 监 察 部 门 依 法 对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部 门和 使 用 单 位 实 施 审 计 检 查 和 行 政 监 督 ,财 政 、审 计 部 门 和 监 督 部门 应 加 强 沟 通 与 协 作 ,建 立 信 息 共 享 和 协 作 配 合 机 制 ,保 障 专 项资 金 安 全 运 行 。第 三 十 六 条 单 位 、组 织 或 个 人 违
26、 反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规 定 的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实 施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286 号 )和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国 务 院 令第 427 号 )等 法 律 、法 规 处 理 。第 三 十 七 条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在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中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依 法 追 究 行 政 责 任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究 刑 事 责 任 。 9 第六章 附 则第 三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凡 以 往 我 市 有 关 规 定与 本 办 法 不 符 的 ,按 本 办 法 执 行 ,并 相 应 修 改 完 善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