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采购新规解读上海市财政局 王周欢2017年 5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解读一、 条例 有关条文的理解和适用(总则)n 1、财政性资金的界定与理解(第二条)n 2、服务的定义与分类(第二条)n 3、集中采购目录(第三条)n 4、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第四条)n 5、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第六条)n 6、工程的法律适用与定义(第七条)n 6、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媒体(第八条)n 7、回避的情形与方式(第九条)n 8、电子交易平台建设(第十条)财政性资金的界定与理解n 条例 第二条对财政性资金进行界定n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n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
2、同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的界定与理解n 条例 将财政性资金明确为 “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通过 “预算管理 ”来界定财政性资金。n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中的组成部分,因此,政府采购的管理范畴应当与预算的管理范畴相一致、相衔接。n 预算管理的具体范围则由 预算法 和 预算法实施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财政性资金的界定与理解n 预算法 第五条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财政性资金的界定与理解n 在政府采购管理中,对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无论其资金来源,包括部分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自有收入 ”,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3、范畴。财政性资金的界定与理解n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最终为预算支出,实质上相当于使用财政性资金,也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适用范围。因此, 条例 规定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为财政性资金,在采购时应当按照 政府采购法 及 条例 的规定进行采购。混合资金来源项目的法律适用n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服务的定义与分类n 条例 第二条第四款对服务作了明确的界定。n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