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公司越权行为的效力探析 摘要:我国法律对公司越权行为的效力的规定易使相对人受到损害,且客观上支持了公司超越其经营范围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本文探讨公司越权行为的外部效力采取何种效力模式更为恰当,我国学界对此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公司越权行为采取可撤销的效力模式最为合理。 关键词:公司越权;效力模式;可撤销 中图分类号:F270;D922.2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3-0000-01 一、我国法律对公司越权行为效力模式的规定 公司越权行为是指公司超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交易的行为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行为。从合同法第50条和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看来,当两个法条没有出现竞合的情况,应依各自的规定对公司越权行为的效力采取不同标准进行判定。 当两个法条出现竞合时,即法定代表人越权,一种情况是若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应当适用司法解释(一)的规定,该行为无效;另一种情况是在没有违反国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