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安化县民政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共 42项)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1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登记 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 72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民政部令第 48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县民政局 2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号)第三
2、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县民政局3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号)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
3、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县民政局4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违法乱埋乱葬、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8号)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县民政局 2序号
4、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5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及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8号)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1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1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县民政局 6对社会团体不按规定使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行政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 250号)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
5、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
6、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县民政局 7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 250号)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县民政局 8对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
7、备活动,或者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 250号)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县民政局 3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9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行政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
8、8第 251号)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
9、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县民政局 10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行政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 251号)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县民政局 11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
10、进行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 251号)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县民政局 4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12对养老机构未按规定、约定开展、提供服务,向有关民政部门隐瞒真实情况,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 72号)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
11、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 2013年第 49号令)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 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歧视、侮辱、虐待
12、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县民政局 13 对收养关系当事人骗取收养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1999第 14号)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县民政局 14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所绘地图界线画法与详图不一致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区划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3号)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
13、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县民政局 15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它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区划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3号)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 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县民政局 5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16对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
14、令第 601号)第三十五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县民政局 17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602号)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 2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
15、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县民政局 18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医药费的处罚行政处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602号)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县民政局 19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规定的工作任务,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与残疾退役士兵解
16、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处罚行政处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608号)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 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县民政局 20收缴、封存社会团体
17、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行政强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号)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县民政局 6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21收缴、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行政强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号)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县民政局 22 社会救助给付
18、 行政给付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号)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
19、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二十五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
20、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第五十条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县民政局 23 自然灾害救助金给付 行政给付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务院令第 577号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县民政局 7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24 军人优待抚恤给付 行政给付军人优待
21、抚恤条例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第 602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县民政局25 退役士兵安置给付 行政给付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608号)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民政局26 老年人优待给付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
22、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县民政局27 残疾军人康复器具配置审批 行政给付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602号)第三十一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县民政局直管省县赋权28 社会组织评估认定 行政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39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
23、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县民政局 29 婚姻登记 行政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主席令第 51号)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 387号)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
24、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县民政局 8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0 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行政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主席令第 54号)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25、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 14号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民政局 31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核定 行政确认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 456号)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第 6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 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
26、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县民政局 32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核定 行政确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发 45号)第二条第一点(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各地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同时,要明确核算和评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
27、产的具体办法,并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提出具体要求。科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动态、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区域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 。县民政局 9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33 城乡医疗救助待遇核定 行政确认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9号)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
28、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县民政局 34 临时救助待遇核定 行政确认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9号)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民政局 35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两参”人员身份认定 行政确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
29、会令第 602号)第二十四条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民发2007102 号)二、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入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县民政局直管省县赋权36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行政检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号)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
30、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县民政局 37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行政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号)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县民政局 38 接受和管理捐赠其他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主席令第 19号)第十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
31、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第十一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县民政局 10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
32、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39 社会团体印章和银行账户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号)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县民政局 40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事项备案其他行政权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号)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
33、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县民政局 41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对应急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的征用其他行政权力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务院令第 577号)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县民政局省直管县赋权42 退役伤残军人抚恤关系转移审批其他行政权力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50号)第十九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 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
34、入抚恤关系。民政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 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延长到 30个工作日。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县民政局省直管县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