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西建大(2004)339 号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培养计划制定和管理办法(试行)一、总 则第一条 培养计划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总体设计的具体体现,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有关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为保证教学质量的提高和规范日常教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培养计划作为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其制订、执行、调整和修改是高等学校重要的教学立法和执法活动之一,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二、培养计划的制订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要求,培养计划由学校自主制订。第四条 培养计划的制定按以下程序进行:1.教务处提出制定培养计划的原则意见,经主管校长
2、审批后,下发各院(系)及各教研室;22.各院(系)根据学校培养计划原则意见和要求,组织本院(系)各专业教研室制定专业培养计划;对于按学科大类制定的培养计划,由院(系)直接主持,有关专业教研室参加制定;3.各院(系)应对本院(系)各专业培养计划组织审议、修改,由院(系)主管院长(主任)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与培养计划审批表(见附表 1)一并送教务处;4.教务处对全校各专业培养计划组织审查并报主管校长审批,经主管校长审批后的培养计划,即为学校法定文件生效执行。第五条 培养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所属院(系):(1)专业培养目标(2)人才培养规格(包括知识、能力、素质结构等方面的内容)
3、(3)主干学科(4)主要课程(5)学制及授予学位(6)毕业合格标准与授予学位要求(7)课程设置及教学安排(包括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学时分配、考核方式等)(8)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安排(9)各学期学时分配(10)学时学分结构(11)辅修专业课程安排三、培养计划的实施第六条 经主管校长审批的培养计划,由教务处负责整理、汇编、存档并组织各院(系)执行。3第七条 培养计划中规定的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由院(系)及相关教学单位归口承担,由教务处协调落实,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院(系)及相关教学单位要根据学校要求组织教师制定教学大纲。第八条 执行培养计划的工作程序:1、每学期开学后,教务处依据培养
4、计划下达下学期的学期计划,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教务处的相关要求落实学期计划并及时返回教务处。2、教务处汇总学期计划形成下学期教学任务,并下发到各教学单位。3、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任务落实任课教师、安排课程进度、周学时等内容,并按时返回教务处,并通知各任课教师做好开课准备工作。4、教务处汇总各教学单位反馈的教学任务后,开始编排课程表,布置通识课程选课工作。5、各教学单位应在放假前将课表下发给任课教师。第九条 在培养计划执行过程中,造成课程漏排、重排、先后顺序颠倒者,均按教学事故论处。四、培养计划的修改第十条 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培养计划,由于增加、减少、调整、更换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 、更换课程名称
5、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等,均属变更培养计划。第十一条 各院(系)要重视培养计划的严肃性,要确保培养计划的相对稳定。对已经批准的培养计划,一般不允许随意更改。第十二条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允许各院(系)对各专业正在执行的培养计划作部分必要的变更,但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1、首先由院(系)填写培养计划变更审批表 (见附表 2) ,按审批表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开课时间、学时变更、选修课程的增减等由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查,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执行。42、 培养计划变更审批表由教务处教学科备案保存,并及时通知各教学单位及教务处相关科室。3、专业培养计划的变更应在学校下达学期计划前完成
6、。第十三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培养计划者,均按教学事故论处。五、附 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各专业。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表 1、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培养计划制定审批表2、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培养计划变更审批表二四年九月十日5附表 1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培养计划制定审批表院(系) 专业教 研 室 意 见教研室主任(签字): 年 月 日院 (系) 意 见主管院长(主任) (签字): (公章):年 月 日教 务 处 意 见主管处长(签字):年 月 日学 校 意 见 主管校长(签字):年 月 日备 注6附表 2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培养计划变更审批表院(系) 专业调整类别序号 原课程名称 原开设 学期 学时 调整后课程名称 调整后开 设学期 学时 增 删课 程调 整 开课 学 期增 减学 时调整原因:教研室主任(签字): 年 月 日院(系)意见:主管院长(主任) (签字): 年 月 日 教务处审批意见:主管处长(签字): 年 月 日学校审批意见:主管校长(签字): 年 月 日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