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前置许可变更的前置与后置1、药品经营前置变更项目: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后置变更项目:企业名称、注册资本(资金);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十四、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于2004年1月2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第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