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动火作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中有关动火作业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明确了公司所属各风电厂各区域进行动(明)火作业的级别,动火申请及动火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动火的组织及技术措施。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公司所属各风电厂所有地点的各个级别的动(明)火作业。第四条 动火作业内容包括(一)气焊、气割、电焊等各种明火焊接。(二)喷灯、液化气炉、电炉、火炉。(三)烧烤管道、熬沥青。(四)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包括用电钻、砂轮、角磨机、风镐等)。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一条 动火工作票执行人安全责任:(一)动火执行人必须在动火工作票上签字,并确认动火工作票已被批准。(二)动火执行人必须全面了解工作任务和要求,检查安全措施确已落实,并得到消防监护人员指令后方可动火,并只可在动火工作票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