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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内江市教育局责任清单表 1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市教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二)拟订全市教育体制改革政策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三)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师范教育、地方高等教育、广播电视及网络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历教育等工作,推进各类教育健康协调发展;组织实施民族地区免费中等职业教育计划。(四)统筹和

2、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各类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的监测工作。(五)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和措施;监督全市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情况,负责市级教育经费内部审计;指导国(境)外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和教育合作项目执行。(六)主管全市教师工作,负责实施教师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招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选拨、考核、任免有关学校和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牵头协调对民族地区教育援助工作。(七)指导

3、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和安全稳定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党建工作。(八)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学历教育及招生考试工作,制定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中等学校学历教育考试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规划、指导、组织自学考试及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参与拟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方案,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九)规划、管理全市教育系统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指导学校教育科研项目的实施和科研基地建设;规划、管理全市教育系统教学仪器装备、电化教育工作。(十)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指导普通话推广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十一)统筹管

4、理全市教育系统外事工作,指导教育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教育系统外籍教师有关管理工作。(十二)指导教育系统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社团和全市教育工会工作。(十三)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四)承担省教育厅下放的设立教育基金会审核职责。(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其他事项: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1按照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加强当地学校安全管理

5、的主导责任。2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拟定学校安全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3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4督促、指导各类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避险演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5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检查,组织、协调、督促消除安全隐患;负责组织直属学校、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6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7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1负责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国土资源保护等知识纳入大中小学教育内容,在职业教育培训中增

6、加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国土资源保护等内容,提高师生环境保护意识。2配合有关部门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出现重污染天气、可能危及师生安全健康时采取应急措施。内江市教育局责任清单表 2序号 80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修订)实施依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主席令第 39 号)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主体 基础教育科和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教育部门在检查、接收

7、到群众来信来访、投诉举报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按照科室职责分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教育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送达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8、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5.决定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教育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教育部门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以下

9、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2.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教育行政部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4.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 ”5.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 ,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作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

10、料。 ”6. 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7.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2-2024553内江市教育局责任清单序号 81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

11、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修订)实施依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主席令第 39 号)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责任主体 基础教育科和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教育部门在检查、接收到群众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学校和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按照科室职责分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12、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教育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送达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5.决定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

13、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教育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教育部门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2.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教育行政部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实施办

14、法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4.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 ”5.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 ,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作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 ”6. 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7.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

15、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2-2024553内江市教育局责任清单序号 82(新增)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的处罚实施依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主席令第 15 号)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行政法规

16、】 教师资格条例 (国务院令第 188 号)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责任主体 人事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违法案件等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教育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

17、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送达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5.决定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教育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没收

18、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教育部门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2.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教育行政部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4.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

19、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 ”5.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 ,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作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 ”6. 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7.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20、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2-2024553内江市教育局责任清单序号 83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欺骗方式取得资格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处罚实施依据【行政法规】 教师资格条例 (国务院令第 188 号)第十九条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 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责任主体 人事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教育部门在检查中对以下情况,应予以审查

21、,决定是否立案:一是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教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二是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教育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送达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22、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5.决定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教育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教育部门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

23、项依据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2.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教育行政部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4.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 ”5.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 ,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作出

24、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 ”6. 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7.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2-2024553内江市教育局责任清单序号 84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

25、称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资格证书的处罚(修订)实施依据【行政法规】 教师资格条例 (国务院令第 188 号)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部门规章】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 10 号)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 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沒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责任主体 人事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教育部门在检查中对以下情况,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一是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或使用假资格证书

26、;二是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教育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送达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5.决定责任:教育行政部

27、门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教育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教育部门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2.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教育行政部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4.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 ”5.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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