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来安县交通运输管理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权力类型项目编码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依据1行政审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 规定提出申 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 2 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 经营 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
2、路运 输管理机构提出申 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 可的,向申 请人 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 人投入运输的车辆 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 应当报国 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
3、条的 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五十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提出申 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 市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 请之日起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 务院交通主管部 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 说明理由。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公路施工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4、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施工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年月日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行政许可法中华人
5、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年月日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4 第 14 号)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批准使用,并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使用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4 第14 号)第二十
6、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年月日公布,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5、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4 第14 号)第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
7、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
8、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2、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年月日公布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
9、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 167 号 2004 年 7 月 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称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5 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
10、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5 号,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6、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 167
11、 号 2004 年 7 月 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三)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4 第 14 号)第五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市场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年月日公布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12、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行政审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 院交通主管部门 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4 第 14 号,2011 年 11 月 30 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 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
13、主管部门实施。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 号)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 24 项:“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4.安徽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2012 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8 号)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二 级 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农村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相关材
14、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公路施工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施工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年月日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
15、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3、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年月日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593 号)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16、,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4、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年月日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年月日公布,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
17、公开。5、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年月日公布,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
18、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2、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年月日公布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 167 号 2004 年 7 月 1
19、 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称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5 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5 号,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
20、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6、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 167 号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的行
21、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三)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4 第 14 号)第五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市场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年月日公布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行政审批公路超限
22、运输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 载、限高、限 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 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 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 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 时 速行驶,并悬挂明 显 标 志 。运 输 单 位 不能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的 ,由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帮 助其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所 需 费 用 由 运 输 单 位 承 担 。2.公路安
23、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 体的外廓尺寸或者 总质 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 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 时可以由国 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 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
24、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 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四)在区、 县 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3.安 徽 省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条 例 (2004 年 安 徽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50 号 )第 十 二 条 :
25、超 过 高 速 公 路 及 其 桥 梁 、隧 道 限 载 、限 高 、限 宽 、限 长 标 准 的 车 辆 ,不 得 在 限 定 标 准 的高 速 公 路 及 其 桥 梁 、隧 道 行 驶 。运 载 不 可 解 体 的 超 限 物 品 确需 行 驶 的 ,应 当 经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并 采 取 有 效 保 护 措 施后 ,方 可 行 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超限车辆行驶公路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超限车辆行驶公路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影响交通安全的,征求公安机关
26、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超限运输车辆是否按照许可相关条件行驶。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年月日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
27、可靠的信息。2-3、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年月日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593 号)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
28、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4、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年月日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年月日公布,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5、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年月日公布,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
29、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发放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凭证的;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法收取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凭证办理费用的;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8、审批不当影响交通安全的;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30、舞弊的;10、利用审批之机发生索取收受好处等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2、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年月日公布,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4、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 167 号 2004 年 7 月 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许
31、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称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七)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5-6、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 198 号自 2007 年3 月 1 日起施行,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五)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六)违法收取费用的;7-8、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32、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925 号 2009-07-12 发布,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9、公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04 年 8 月 28 日通过,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0、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年月日公布,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33、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行政审批公路、水运(含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 年第 3 号)第六条第二款: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 100 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 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34、竣工验收工作。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 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4.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2号,2016 年 4 月 19 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制度。交通运输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投 资主管部门审 批、核准和省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其余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航道建
35、设工程竣工后,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6.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 年第 13 号)第五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运 输 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省 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 务院投资主管部 门、省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设 区的市和 县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以上 负责航道工程竣工 验收工作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7.国
36、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427 号)第 11 项: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省 级人民政府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公路施工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施工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6、法
37、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年月日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年月日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38、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4 第 14 号)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批准使用,并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使用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4 第14 号)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
39、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年月日公布,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5、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4 第14 号)第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
40、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
4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2、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年月日公布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 167 号 2004 年 7 月 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42、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称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5 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5 号,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
43、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6、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 167 号 2004 年 7 月 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三)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
44、成严重后果的。7、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4 第 14 号)第五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市场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年月日公布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行政审批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
45、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 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
46、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27 日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月 27 日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
47、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27 日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8、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27 日主席令第七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