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东兴分局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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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东兴分局责任清单报送单位: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东兴分局序号 1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办法责任主体 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东兴分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和不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供地政策等原则予以审查,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考察。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许可,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土地用途项目选址等进行监管。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2、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 0832-2261507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东兴分局责任清单报送单位: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东兴分局序号 2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农村宅基地审批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责任主体 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东兴分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和不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告知当事人、厉害关系人相对人享有的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

3、许可或不许可,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宅基地用地进行跟踪检查。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 0832-2261507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东兴分局责任清单报送单位: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东兴分局序号 3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集体土地占用审批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4、法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责任主体 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东兴分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和不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报批资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审查应当实行内部会审制度。告知当事人、厉害关系人相对人享有的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许可,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跟踪检查。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行政

5、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 0832-2261507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东兴分局责任清单报送单位: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东兴分局序号 4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批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责任主体 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东兴分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和不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审查应当实行内部会审制度。告知当事人、厉害关系人相对人享有的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

6、、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许可,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管理制度,监督当事人是否依法使用国有土地,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 0832-2261507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东兴分局责任清单报送单位: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东兴分局序号 5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核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

7、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责任主体 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东兴分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和不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报批资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审查应当实行内部会审制度。告知当事人、厉害关系人相对人享有的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许可,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执法

8、监督条例 、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 0832-2261507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东兴分局责任清单报送单位: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东兴分局序号 6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改变土地用途审批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责任主体 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东兴分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和不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报批资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审查应当实行内部会审制度。告知当事人、厉害关系人相对人享有的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许可,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

9、: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 0832-2261507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东兴分局责任清单报送单位: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东兴分局序号 7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责任主体 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东兴分局

10、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和不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报批资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审查应当实行内部会审制度。告知当事人、厉害关系人相对人享有的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许可,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对临时用地补偿费收缴和用途、面积等实施监督,对批复文件有效期、临时用地期满归还土地情况进行监督。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

11、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 0832-2261507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东兴分局责任清单报送单位: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东兴分局序号 8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采矿权审批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责任主体 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东兴分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和不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考察。告知当事人、厉害关系人相对人享有的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许可,法定告知。

12、4、事后监管责任:对采矿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 0832-2261507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东兴分局责任清单报送单位: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东兴分局序号 1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实施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责任主

13、体 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东兴分局责任事项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 4 条、第31、32、33、34 条执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 0832-2261507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东兴分局责任清单报送单位: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东兴分局序号 2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检查实施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责任主体 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东兴分局责任事项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 7 条、第 40 条、41 条、42 条、43 条执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 0832-226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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