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州运管处权力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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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达日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一、基本情况根据中共果洛州委办公室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日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果办发 201634 号)和中共达日 县委达日县 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达委2016 34 号), 设立达日县交通运输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二、主要职责(一) 贯彻执行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法律、法规,承担涉及全县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并组织实施。(二) 拟订全县交通运输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政府规章草案,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县公路、水路行业体制改革工作。(三) 承担全县公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

2、负责全县公路、出租车运营的行业管理和货物运输管理,负责路政、运政、车站的管理和安全生产,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负责管理全县汽车维修市场。(四) 负责提出公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承担县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申报工作,监督实施有关规费政策。2(五) 承担公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监督实施全县公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组织协调公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负责监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六) 执行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法律、标准;制定全县农村公路年度养护目

3、标,汇总编制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计划;组织实施全县乡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负责全县道路路政管理,依法保护地方公路路产路权。(七) 负责道路客货、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车辆营运证办理和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管理工作。(八) 组织指导交通行业的教育培训; 指导执行交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负责全县公路交通行业综合统计、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指导全县公路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九) 负责全县交通行业行政执法、安全生产、运输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十) 承担跨县道路运输及交通基础设施等的协调职责。(十一)承担县国防动

4、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日常工作。(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行政权力事项及依据(一)行政许可(共 7 项)31、占用、挖掘县管公路或使公路改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 年修正主席令第 25 号)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八、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93 号)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 年主席令第 47 号)第三十一、三十二条。2、提高公路两侧路基标准(高等级公路除外)依据: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 11 条;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 98 号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

5、审批项目 第 24 项3、公路增设平面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 年修正主席令第 25 号)第五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93 号)第二十七条。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 98 号)(三)修改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目录 第 21 项。4、县管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 年修正主席令第 25 号)第二十五条。5、利用公路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27 条第 4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 25 号)第 45 条。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

6、政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 98 号 )修改的行政 审批项目名称目录 第 20 项。46、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设置、悬挂非公路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 年修正主席令第 25 号)第五十四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93 号)第二十七条第5 款。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 98 号)(三)修改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目录第 22 项。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 104 号)( 一)下放管理 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第 12 项。7、铁轮、履带等机具及超限车辆上公路行驶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7、公路法(2009 年修正主席令第 25 号)第五十条。(二)行政处罚(共 67 项)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 406 号 2012.11.9 修订)第 64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

8、输条例(国务院令第 406 号 52012.11.9 修订)第 65 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许可证件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 406 号 2012.11.9 修订)第 67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 2000元以

9、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4.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 406 号 2012.11.9 修订)第 69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5.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处罚6.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处罚7.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8.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7-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10、例(国务院令 406 号62012.11.9 修订)第 70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9.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10.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

11、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9-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 406号 2012.11.9 修订)第 71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000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11.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12.道路运输

12、站(场) 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7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依据(11-1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 406号 2012.11.9 修订)第 72 条 违反本条例的 规定,道路运输站(场) 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 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 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

13、、始发时间 、票价的,由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3000 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3.客运班车不按规定悬挂或者张贴线路标志牌、里程票价表的处罚14.不给乘客车票的处罚15.包车客运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处罚16.驾驶人员未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的处罚17.客运出租汽车不按照规定装置出租标志顶灯、不使用或者不正确使用空车标志和计程计价器的处罚18.客运出租汽车拒载乘客、绕道行驶以及出租汽车超区域进行旅客运输的处罚(13-18)依据: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 2006年 31 号修订公布 2011.11.24 修改)第 64 条 违反本条例

14、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规定悬挂或者张贴线路标志牌、里程票价表的;8(二)不给乘客车票的;(三)包车客运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四)驾驶人员未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的;(五)客运出租汽车不按照规定装置出租标志顶灯、不使用或者不正确使用空车标志和计程计价器的;(六)客运出租汽车拒载乘客、绕道行驶以及出租汽车超区域进行旅客运输的处罚19.营运车辆设施不全,安全条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处罚20.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变更经营项目的处罚21.擅自运输限运和凭证运输物资的处罚22.不按规定办理合并、分立、停业、歇业手续的处罚(19-22)依据:

15、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 2006年 31 号修订公布 2011.11.24 修改)第 65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证:(一)营运车辆设施不全,安全条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变更经营项目的;(三)擅自运输限运和凭证运输物资的;(四)不按规定办理合并、分立、停 业、歇 业手续的;23.使用报废车辆或者改装车辆进行客货运输的处罚24.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25.持伪造、无效、非法转让的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线路标志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16、的处罚(23-25)依据: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 2006年 31 号修订公布 2011.11.24 修改)第 66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道路运输证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9使用报废车辆或者改装车辆进行客货运输的;(二)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三)持伪造、无效、非法转让的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线路标志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26.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27.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

17、动的处罚28.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26-28)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1 年 第 13 号 2011.12.26 公布)第 42 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29.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处罚30.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31

18、.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29-31)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1 年 第 13 号 2011.12.26 公布)第 43 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二)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1032.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33.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32-33)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

19、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1 年 第 13 号 2011.12.26 公布)第 44 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 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34.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35.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36.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34-36)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6 年 第 9 号 2006.11.23 公布)第 48 条 违反本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 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200 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 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 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 驾驶 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37.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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