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财政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1. 行政处罚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 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 缴应 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 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
2、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 理、处罚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 令改正,调 整有关会 计账目,追回 违 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 资金,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 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 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 际金融 组织贷款;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
3、 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 检查, 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 辩等权 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
4、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 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5、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 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 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 调 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 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
6、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 令作出书面检查、责 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 评比先进资格、通 报批 评、 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财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 评比先 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 后, 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1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
7、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 际金融 组织贷款的行 为。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其他社会 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履行的责任。2. 行政处罚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
8、者其他公款的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九条第一款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调 整有关会 计账 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 取的国家建 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 资。对单 位 给予警告或者通 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 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 检查, 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不得
9、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辩理由等方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
10、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 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 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 调 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 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2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 、关 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
11、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 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 位 处5000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 务员的, 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 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 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
12、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责进行审查,提出 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 辩等权 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 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违
13、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责 令作出书面检查、责 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 评比先进资格、通 报批 评、 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财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 评比先 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 后, 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
14、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3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令改正,调整有关会 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 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 的, 还应当给予 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
15、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违法所得金 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处 以 10000元以下 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四)伪造、使用伪 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4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单位和个人
16、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3. 行政处罚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修改)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 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设会计帐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
17、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 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 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 检查, 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执法人员
18、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 辩等权 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19、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20、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 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 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 调 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 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 令作出书面检查、责 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 评比先进资格、通 报批 评、 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财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 评比先 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 后,
21、 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 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 定办理。【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
22、国务院令第287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对企业 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 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三)提前或者延迟结帐日结帐的;(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 定全面清查资产 、核实债务的;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 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23、行的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6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4. 行政处罚伪造、 变 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隐 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 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修改) 第四十三条 伪造、 变 造会计凭 证、会 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24、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 对单位并 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 当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 对单位并 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25、员,可以处 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 当由其所在单 位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 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 检查, 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告知书送达当事
26、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 辩等权 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27、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 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 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 调 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 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8、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 令作出书面检查、责 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 评比先进资格、通 报批 评、 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财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 评比先 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 后, 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7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
29、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 计机构、会 计人 员及其他人员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编制虚假 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 应当保存的会 计凭证、会 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 、开除的行政 处 分。【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87号)第四十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 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
30、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 企 业可以处 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 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 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究刑事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5. 行政处罚 外资企业未在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 修正)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
31、以及日常监督发现 的线索或者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8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所在地设置会计帐簿,合作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置账簿的处罚第十四条 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进 行独立核算,按照 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 政税务机关的监 督。 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 财政税 务机关可以处以 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
32、市 场或者在国 际市场购买。【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 则(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六十一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账簿,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 督。违反前款规定的,财政、税 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 检查, 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辩
33、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 辩等权 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 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
34、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 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
35、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 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 调 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 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 令作出书面检查、责 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 评比先进资格、通 报批 评、 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财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 评比先 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 后, 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3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6. 行政处罚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规章】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财政部令第41号修订)第七十二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 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9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通则列支成本费用、违反本通则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等行为处罚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
37、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 过违法所得 3倍、但最高不超过 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 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二)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瞒 、侵占企 业收入的。(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 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 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 公司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
38、五)不按本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2.检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 检查, 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 辩等权 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
3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 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
40、组织听证;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 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 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 调 离工作岗 位、取消行政 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 令作出书面检查、责 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 评比先进资格、通 报批 评、 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41、;3.给予财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 评比先 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 后, 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7. 行政处罚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部门规章】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财政部令第41号修订)第七十三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 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