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农村工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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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瓮安县农村工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1 行政许可XK0003200011522725565006848K14522725对水产苗种生产审批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

2、种的除外。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2、贵州省渔业条例11、12、13、14条。瓮安县渔

3、政管理所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 行政许可XK0003300011522725565006848K14522725对水域、滩涂养殖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

4、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2、 贵州省渔业条例6、7、8、9 条。瓮安县渔政管理所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

5、体承办人3 行政许可XK0003400011522725565006848K14522725对内陆水域捕捞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瓮安县渔政管理所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2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

6、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

7、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61 条;2、渔业法实施细则第 17 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24 条;4、贵州省渔业条例19 条。体承办人4 行政许可XK0003500011522725565006

8、848K14522725对渔业船舶船员的审批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 渔船的检验、登记以及进出渔港签证,渔船船员的考试、发证,渔船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渔港水域内渔船的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另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

9、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第18、19、20、21、22条;3、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瓮安县渔政管理所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3第6、7、8、9、10、11、12 条。5 行政许可XK00036

10、00011522725565006848K14522725对 5 米至 12米渔业船舶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年度检验和临时检验、渔业船舶登记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

11、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 7、8、9、10 、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 条瓮安县渔政管理所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6 行政许

12、可XK0003700011522725565006848K14522725对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水生动物苗种的批准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38 号: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审批。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

13、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 31 条。瓮安县渔政管理所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7

14、行政许可XK0003800011522725565006848K14522725对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畜禽渔业发展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5、4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

16、信息。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19、20、21、22 条8 行政许可XK0003900011522725565006848K14522725对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许可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

17、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

18、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2、兽药管理条例第 22、23、24、25条畜禽渔业发展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9 行政许可XK0004000011522725565006848K14522725对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

19、民共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畜禽渔业发展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5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中

20、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61 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50、51、52 条.体承办人10 行政许可XK0004100011522725565006848K14522725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许可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

21、疫结论负责。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 2、动物防疫法第41、42、43、44、45、4

22、6、47、48、49 条。瓮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各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1 行政许可XK0004200011522725565006848K14522725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照核发、变更异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

23、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

24、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8、9、12、13 条;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 21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72 号第6、7、8、9、10、11瓮安县农机监理站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6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

25、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 1 次。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12、13、14、15 条12 行政许可XK00

26、04300011522725565006848K14522725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证核发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

27、提出申请,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2、

28、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 22条 ; 3、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 条 瓮安县农机监理站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7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十三条 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所持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除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拖拉机驾驶证。;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72 号第16、17、18、19、20、211、22、23、24、25、2

29、6、27、28、29、30、31、32、33 条 。13 行政许可XK0004400011522725565006848K14522725对植物检疫证核发的许可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十五条: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以及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前必须按下列程序申请检疫,办理检疫手续:(一)在省内调运的,运出县级行政区域之

30、前,调出单位或个人应向调出所在地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发给省内调运植物检疫证书后,方能调运;(二)从省外调入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贵州省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植物检疫要求书,凭植物检疫要求书向调出地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调出省的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后,方能调运。必要时,贵州省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进行复检;(三)调往省外的,调出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手续,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

31、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2、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16、17、18、19、20、21 条 .瓮安县植保植检站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8向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由省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

32、书后,方能调运。 调往省外繁育基地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必须经省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用于救灾备荒的粮油种子,植物检疫机构必须及时办理检疫手续,免收检疫费。14 行政许可XK0004500011522725565006848K14522725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许可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直接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证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1.

33、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2、种子法第21、29、30、31 条;3、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

34、例第13、14、15、16、17、18、19、20 条。瓮安县种子管理站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5 行政许可XK0004600011522725565006848K14522725对核发权限内种畜禽生产经营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

35、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36、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22、23、24 条;畜禽渔业发展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916 行政许可XK0004700011522725565006848K14522725列入国家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审批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 46 号)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 I、类。列入进口名录 I 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I 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

37、列入名录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38 号: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审批。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

38、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16 条;3、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38 号瓮安县渔政管理所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7 行政许可XK0004800011522725565006848K14522725在草原上修建工程设施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

39、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

40、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 41 条。瓮安县草原监理站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8 行政许可XK0004900011522725565006848K14522725在草原上从事开采作业活动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条 :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在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1.受理责任:公

41、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瓮安县草原监理站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0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方式作业,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还应当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42、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 50 条。19 行政许可XK0005000011522725565006848K14522725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43、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 52 条。瓮安县草原监理站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0 行政许可XK000

44、5100011522725565006848K14522725生鲜乳收购许可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 2 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

45、记。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20、25 条。瓮安县畜牧水产站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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