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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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黔西南州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7 年 9 月动态调整版)填表单位:黔西南州水务局 填表人:张 磊 领导签字:许军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1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与取水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460 号令)第十条 申

2、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改委第 15 号令)第二条 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168 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州水务局1.受理责任:将权限范围内的水行政许可审批的事项、依据

3、、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等格式文本及填写说明公示。告知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人应当自提交申请之日起3 日内提供能够证明其申请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

4、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1.州政务中心14 号州水务局窗口2.水资源科3.州水务局4.相关科室人员5.水资源科1.受理责任:首席代表及窗口人员2.审查责任:科长及承办人员(专家组评审人员)3.决定责任:分管领导4.送达责任:首席代表及窗口人员5.监管责任:纪检监察人员。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参照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事项

5、“权限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与取水许可”,“取水许可”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2其他责任。批”合并,名称为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与取水许可”。2行政许可跨县域内河流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许可(转让)审批贵州省实施办法(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1 号,2005 年 9月 23 日公布) 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资源规划依法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水能资源使用权由有管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已开工建设并且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 25%以上的水能资源项目,需转让依法取得的水能资源使用权的,水能资源使用权人应当向

6、有管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转让申请,说明原因和工程已经实施的状况,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第十九条 水能资源使用权人已开工建设并且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25%以上,需要转让水能资源使用权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和工程已经州水务局文件效力的材料;逾期未能提供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 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7、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 ,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的,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作出的水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

8、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1.州政务中心14 号州水务局窗口 2.小水电科3.州水务局4.相关科室人员5.小水电科1.受理责任:首席代表及窗口人

9、员2.审查责任:科长及承办人员(专家组评审人员)3.决定责任:分管领导4.送达责任:首席代表及窗口人员5.监管责任:纪检监察人2016 年将县域内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许可审批下放到县市一级后调整为“跨县域内河流水能资源开发使3实施的状况,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水能资源使用权转让时,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的使用年限为原使用权人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第二十条 水能资源使用权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水能资源使用权有效期的,应当在该水能资源使用权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向与之签订有偿出让合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

10、之日起 20 日内,根据期满时的水资源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的要求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延续使用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准予延续使用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获准延续水能资源使用权的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批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到有管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缴纳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 20 日内颁发水能资源使用权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和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等文书,应当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

11、可信息。3.决定责任: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承诺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因许可事项重大、复杂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承诺时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 ,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评估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所需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

12、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员。6.法律法规

13、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用权许可(转让)审批”。4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5.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

14、为进行核实、处理。 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

15、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水利部令第 23 号)第四十四条 上级53行政许可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412 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第 172 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 (二)跨行政区域的河道,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河道。州水务局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执法检查、处理投诉、

16、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加强对下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水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水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1.州政务中心14 号州水务局窗口 2.规计科 3.州水务局 4.相关科室人员 5.规划科1.受理责任:首席代表及窗口人员2.审查责任:科长及承办人员(专家组评审人员)3.决定责任:分管领导4.送达责任:首席代表及6窗口人员5.监管责任:纪检监察人员。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4行政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采砂等有关活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

17、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

18、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州水务局1.州政务中心14 号州水务局窗口 2.管理科 3.州水务局 4.相关科室人员 5.管理科1.受理责任:首席代表及窗口人员 2.审查责任:科长及承办人员(专家组评审人员)3.决定责任:分管领导4.送达责任:首席代表及窗口人员5.监管责任:纪检监察人员。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参照省厅将“涉河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及位置、界限审批”和“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采矿、取土、淘金弃置沙石、淤泥、7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

19、位置和界限进行。 河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 号)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69 号)118项 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采砂等有关活动审批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

20、掘等批准”合并。5行政许可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竣工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州水务局1.州政务中心14 号州水务局窗口 2.水土保持科 3.州水1.受理责任:首席代表及窗口人员 2.审查责任:科长及承办人员(专家组评审人员)参照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事项“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8保

21、持方案审批及竣工验收”更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及设施竣工验收”事项名称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竣工验收”。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告 2014 年-1 号贵州省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第 145 项务局 4.相关科室人员5.水土保持科3.决定责任:分管领导4.送达责任:首席代表及窗口人员5.监管责任:纪检监察人员。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2、。96行政许可权限内建设水工程规划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

23、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防洪规划同意书” 。建设业主在办理“防洪规划同意书”时应提交由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召开评审会,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给予审查批复,再根据评审结论对防洪产生的影响程度,看是否给予办理“防洪规划同意书。 ”州水务局1.州政务中心14 号州水务局窗口 2.规计科 3.州水务局 4.相关科室人员 5.规计科1.受理责任:首席代表及窗口人员 2.

24、审查责任:科长及承办人员(专家组评审人员)3.决定责任:分管领导4.送达责任:首席代表及窗口人员5.监管责任:纪检监察人员。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07其他职权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州水务局1.州政务中心14 号州水务局窗口 2.规计科3.州水务局 4.相关科室人员 5.规计科1.受理责任:首席代表及窗口人员 2.审查责任:科长及承办人员(专家组评审人员)3.决定责任:分管领导4.送达责任:首席代表及窗口人员5.监管责任:纪检监察人员。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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