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局行政权力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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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交通局行政权力清单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1 市交通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二款:“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

2、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四条第一、二款:“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

3、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市本级限市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处罚,其它属地管理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2 市交通局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4、标法第七条第二款:“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

5、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六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四条第一、二款:“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

6、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市本级限市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处罚,其它属地管理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3 市交通局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7、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二款:“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8、613 号)第四条第一、二款:“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

9、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市本级限市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处罚,其它属地管理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4 市交通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二款:“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

10、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六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11、号)第四条第一、二款:“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本级限市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处罚,其它属地管理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5 市交

12、通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二款:“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

13、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613 号 )第 四 条 第 一 、 二 款 :“国 务 院 发 展改 革 部 门 指 导 和 协 调 全 国 招 标 投 标 工 作 ,对 国 家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的 工 程

14、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利 、 商 务等部 门 ,按 照 规 定 的 职 责 分 工 对 有 关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发 展 改 革 部 门指 导 和协 调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招 标 投 标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规 定 的 职 责 分 工,对 招 标 投 标 活动 实 施 监 督 ,依 法 查 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的 违 法 行 为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对 其 所 属 部 门 有关 招 标 投 标活 动 的 监 督 职

15、 责 分 工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第 六 十 七 条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投 标 的 ,投 标 人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谋 取 中 标 的,中 标 无 效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任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照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五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处 罚 。 投 标 人 未 中 标 的,对 单 位 的 罚 款 金 额 按 照招 标 项 目 合 同 金 额 依 照 招 标 投 标 法 规 定 的 比 例 计 算 。 投 标 人 有

16、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属 于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五 十三 条 规 定 的 情 节 严 重 行 为 ,由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取 消 其 1 年 至 2 年 内 参 加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的投 标 资 格 :(一 )以 行 贿 谋 取 中 标 ;(二 )3 年 内 2 次 以 上 串 通 投 标 ;(三 )串 通 投 标 行 为 损 害 招 标 人 、 其 他 投标 人 或 者 国 家 、 集 体 、 公 民 的 合 法 利 益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30 万 元 以 上 ;(四 )其 他 串 通 投 标 情 节 严 重的 行 为

17、。 投 标 人 自 本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处 罚 执 行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3 年 内 又 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本级限市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处罚,其它属地管理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6 市交通局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二款:“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

18、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

19、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613号 )第 四 条 第 一 、 二 款 :“国 务 院 发 展 改革 部 门 指 导 和 协 调 全 国 招 标 投 标 工 作,对 国 家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的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 国 务院 工业 和 信 息 化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 交 通 运 输 、 铁 道 、 水 利 、 商 务 等 部 门,按 照 规 定 的 职 责 分 工 对 有 关 招 标 投 标活

20、动 实 施 监 督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指 导 和 协 调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招 标 投 标 工 作 。县 级 以 上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规 定 的 职 责 分 工,对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依 法 查 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的 违 法行 为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对 其 所 属 部 门 有 关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监 督 职 责 分 工 另 有 规 定 的,从 其 规 定 。 ”第 六 十 八 条 :“投 标 人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21、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的,中 标 无 效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照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五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处 罚 。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的 项 目 的 投标 人 未 中 标 的 ,对 单 位 的 罚 款 金 额 按 照 招 标 项 目 合 同 金 额 依 照 招 标 投 标 法 规 定 的 比 例 计 算 。投 标 人 有 下 列行 为 之 一 的 ,属 于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五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情 节 严 重 行 为,由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取

22、消 其 1年 至 3年 内参 加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的 投 标 资 格:(一 )伪 造 、 变 造 资 格 、 资 质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许 可证 件 骗 取 中 标 ;(二 )3年 内 2次 以 上 使 用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三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直 接 经 济损 失 30万 元 以 上 ;(四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情 节 严 重 的 行 为 。 投 标 人 自 本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处 罚 执行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3年内 又 有 该 款 所 列 违 法 行为之一的,或

23、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本级限市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处罚,其它属地管理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吊销营业执照。”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7 市交通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二款:“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

24、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六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四条第一、二款:“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

25、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本级限市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处罚,其它属地管理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8 市交通局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二款:“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

26、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

27、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四条第一、二款:“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二

28、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本级限市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处罚,其它属地管理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9 市交通局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二款:“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

29、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四条第一、二款:“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本级限市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处罚,其它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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