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保障房项目监理工作监管办法(试行)(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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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六:南京市保障房项目监理工作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级统一建设保障房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保障房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及投资受控,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保障房监理合同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南京市保障房建设指挥部、南京市保障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障房指挥部”)对市级统一建设的保障房项目工程监理工作实施监管。项目监理机构应服从建设单位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第三条承担市级统一建设保障房项目的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配套,配备人员的资格、数量以及仪器、设施等配置应符合其投标文件承诺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最低配置要求(详见附件1)。保障房项目各标段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监理工程师。第四条 保障房项目工程监理合同由建设单位作为发包方、保障房指挥部作为鉴证方与中标单位签订。第五条 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的人员配备应与投标文件相符。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监理工程师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其中总监或累计超过两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变更的应经保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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