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到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检测单位参与现场见证取样、做好旁证记录。第三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墙体材料;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自拌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防水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