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领导的责任:(一)不能同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对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二)未将党风廉政建设融入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总体布局,实施统一研究部署、统一检查考核的;(三)领导机制不健全,职责分工不明确,导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不到有效落实的;(四)未建立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或制约监督机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