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通风安全技术规范1.1 煤矿施工单位应设立通风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通风、瓦斯技术管理人员。通风管理机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负责本单位的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施工矿井一期工程时,项目部必须配备专职通风瓦斯管理人员和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施工矿井二、三期工程时,项目部必须设立通风瓦斯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负责矿井的通风、防治瓦斯、煤尘、防灭火以及安全监控工作。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建立专职防突机构;瓦斯抽放矿井必须建立专职瓦斯抽放队伍,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1.2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 掘进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表1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名 称最高允许浓度%一氧化碳CO0.0024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0.00025二氧化硫SO20.0005硫化氢H2S0.00066氨N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