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王正伟(手书)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