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提高质监系统公信力和执行力,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意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责任追究制是指对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窗口受理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第三条省局机关各处室适用本制度。各市州、县(市)区局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第五条局党组纪检组负责局机关违反制度、规定行为的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负责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处室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对处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予以行政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处室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或者责令辞职;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