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建筑企业预收工程款增值税会计核算在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规定,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施工企业未结算先开发票或者预收工程款时,会出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情况。在财政部关于有关问题的解读文件中进一步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案例】某建筑企业承建一项土石方工程,开工前施工项目部按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收到发包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拨付的工程款30万元。月末,企业以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发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本月已完工程价款19万元,按规定应扣还预收工程款16万元。施工项目部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