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登记制度改革后新设企业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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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登记制度改革后新设企业适用) 【填表说明】1. 住所和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请按照规范的行政区划、街道、路名、门牌号、大楼名称、小区名称、房号等填写,与上述格式不一致的,可在横线上具体填写。请申请人务必真实准确填写详细地址。2. 本表标明需“签署”处,签署人属于机构的,由机构盖章;属于自然人的,由自然人本人签署。3. 企业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其功能是公示送达法律文件和确定企业主体司法及行政管辖的地址;企业的经营场所是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一致,经营场所和住所不一致的,可以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备案。以备案方式增设

2、经营场所或变更经营场所的,企业登记机关 应换发营业执照,将增设或变更的经营场所记载于营业执照上。4. 提交材料规范中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5. 本表栏目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续页,勾选处请在“”内打“” 。6. 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一律应使用 A4 型纸,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可辨认。7. 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应当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或签署,请勿使用圆珠笔。8. 申请表、决议/决定范本、章程/协议范本等格式文件及办理各项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可在东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

3、ttp:/ 以上未尽事宜请咨询 0770-7683200。2东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依照公司法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合伙企业法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个人独资企业法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东兴重点开发开放实验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有关规定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会议记录等相关法律文件本企业已存档备查,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二、本企业郑重承诺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如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

4、条等相关规定,并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业主委员会 社区居民委员会 社区工作站的意见,同意将所申报地址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请在以上相应中打“”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真实有效,身份证件与原件一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四、兹委托指定代理人 作为经办人申请企业设立登记事宜。 (代理权限:提交申请材料;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决定文件;修改申请材料中文字性错误)代理期限至 年 月 日。拟设立的企业名称: 有权签署人签署: 【注:公司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合伙企业由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由组建负责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署;分支机构由

5、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并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全体股东(股东代表、投资人、合伙人)签章: 【注: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章;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章;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章】3年 月 日经办人签名: 经办人联系电话: 名 称住 所 广西防城港市 市(区、县、县级市) 经营场所【与住所相同可不填】广西防城港市 市(区、县、县级市)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营业执照 护照 其他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投资人、负责人】姓名或名称证件号码出资总额【有限责任公司认缴】数额 万元章程(协议)记载的出资期限一次性缴付分期缴付( 年 月 日前全部缴付到位)章程(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

6、业期限 年 至 年 月 日 永续经营股东(股东代表、投资人、合伙人) 类型 出资方式请在证件种类栏填写相应字母:A.身份证 B.营业执照 C.其他姓名或名称证件种类证 件 号 码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A.企业法人B.社会团体法人C.事业法人D.自然人E.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F.外商投资企业G.其他A货币 B实物C知识产权D土地使用权E. 其他4一般经营项目章程(协议)记载的经营范围【说明 3】许可经营项目身 份 证 件【请在证件种类栏填写相应字母:A.身份证 B.护照 C.其他】成员备案 职务 姓名 证件种类 证 件 号 码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董事董事董事董事备 案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

7、监事备案监事5高管成员备案 经理申请营业执照副本 本企业类型A.内资公司 : A-1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请选:自然人独资 法人独资A-2国有独资公司 B.非公司企业法人:B-1全民所有制企业B-2集体所有制企业 B-3联营企业 B-4股份合作企业C.非法人企业:C-1(内资) 普通合伙企业 C-2(内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C-3(内资)有限合伙企业 C-4个人独资企业 D.分支机构:D-1(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D-2(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D-3(内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D-4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D-5 营业单位(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企业分支机构)D-6 股份合作企业分

8、支机构6【内资公司设立】提交材料规范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 ;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原件 1 份) ;4全体股东签署的章程(原件 1 份) ;5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原件 1 份) ; 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单位资格证明提交复印件1 份)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

9、职文件(原件 1 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 ;8 对住所和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

10、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企业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申请人对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合法性负责。根据企业主体的经营项目,其经营场所依法应当取得规划、环保、消防、文化或者卫生等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批准的,企业主体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9.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 份);10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 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 份) 。【非公司企业法人

11、设立】提 交材料规范71. 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 ;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原件 1 份) ;4. 组织章程(原件 1 份,主管单位加盖公章)及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5. 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 份) ;6. 对住所和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

12、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企业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申请人对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合法性负责。根据企业主体的经营项目,其经营场所依法应当取得规划、环保、消防、文化或者卫生等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批准的,企业主体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7. 主管部门出具的

1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 1 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8.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金担保文件(原件 1 份) ;9.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 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 份)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 份)。【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提交材料规范1. 投资人签字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4.

14、 投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 对住所和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8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15、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企业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申请人对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合法性负责。根据企业主体的经营项目,其经营场所依法应当取得规划、环保、消防、文化或者卫生等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批准的,企业主体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6.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 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 份) 。【合伙企业设立】提交材料规范1.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3. 企业名称预

16、先核准通知书 (原件 1 份) ;4.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单位资格证明提交复印件 1 份并加盖公章) ;5.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原件 1 份) ;6. 如合伙企业协议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原件 1 份)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原件 1 份)和委派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 ;7. 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合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

17、确认书(原件 1 份) ;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的评估机构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原件 1 份) ; 8 对住所和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

18、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9明。企业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申请人对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合法性负责。根据企业主体的经营项目,其经营场所依法应当取得规划、环保、消防、文化或者卫生等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批准的,企业主体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提交相应证明;10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 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19、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 份) 。【企业主体分支机构设立】提交材料规范1. 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 1 份,加盖隶属单位公章)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 ;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原件 1 份) (没有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此项材料无需提交) ;4. 隶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5. 隶属单位非本地企业的,还应提交隶属单位章程(复印件 1 份,须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6. 隶属单位出具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 1 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 ;7 对住所和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

20、的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企业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申请人对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合法性负责。根据企业主体的经营项目,其经营场所依法应当取得规划、环保、消防、文化或者卫生等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批准的,企业主体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8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 10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 份);9.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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