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除险安居工程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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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遂昌 县“ 除险安居”工程 实施意见( 征 求 意 见 稿 )为贯彻落实丽水市关于全面实施“大搬快聚富民安居” 工程的重大部署,着重突出除险、脱贫、富民、生态,让群众彻底摆脱地质、气象等灾害威胁,摆脱地理条件对农民增收致富的制约,坚持走绿色生态、富民安居的发展之路,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遂昌县“ 除险安居” 工程制定如下 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以人为本,保障安全。政府主导,群众自愿。整体搬迁,集聚集约。产城融合,富民安居。属地管理,齐抓共管。2、目标任务积极引导地质灾害危险区、生产生活危险区、防汛防台重点区、交通消防危险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及高山远山等区域的群众,有计划地向有条件的中心村、中心镇、城

2、区等地区梯度搬迁转移。加快推进安置小区建设,不断提升集聚区域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努力帮助搬迁群众实现异地发展和增收致富。2018 年-2022 年,全县要完成“除险安居” 搬迁 1.5 万人以上,其中 2018-2019 年确保完成 3 千人以上的搬迁任务。各乡镇(街道)年度目标任务在全面调查摸底、数据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各乡镇(街道)的人口数量、历年来搬迁安置人数以及自然村地理条件等情况,经综合研判后分年度下达。3、扶持范围和对象扶持对象是指户籍在扶持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或者居住在扶持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并在扶持范围内有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或权源合法、产权明晰房屋的搬迁户。扶持范围:(一)

3、经认定列入地质灾害危险区、生产生活危险区、防汛防台重点区、交通消防危险区内整体拆除房屋进行搬迁的;(附件 1“四大危 险区 ”认定基本原则)(二)县城规划区范围外,村庄规模在 20 户以下(含)的自然村且整村拆除房屋进行搬迁的;(附件 2 县城规划区范围图)(三)县城规划区范围外,村庄规模在 20 户以上的自然村且有 90%(含)以上的住户拆除房屋进行搬迁的;(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自然村且整村拆除房屋进行搬迁的。四、安置方式符合扶持条件的搬迁户采取公寓安置、货币安置、迁建安置、养老安置四种方式,搬迁户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县城规划区内的搬迁户不得选择迁建安置,农村五保户只享受养老安

4、置。(1(公寓安置1.妙高区域内公寓安置。经确认符合搬迁条件的扶持对象,按户型购买公寓房进行安置;房 价 按 市 场 评 估 价 的 60%确 定 。2.云峰区域内公寓安置。经 确 认 符 合 搬 迁 条 件 的 扶 持 对 象 ,按 户 内 的 安 置 人 口 数 ,每 人 配 置 35 平 方 米 的 公 寓 房 ,超 配 置 部 分 的 面 积 按 市 场 评 估价 购 买 。(2(货币安置经确认符合搬迁条件的扶持对象,可自愿选择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户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住房)的,给予购买商品房补助。(3(迁建安置1.石练集中迁建安置。经确认符合搬迁条件的扶

5、持对象,严格按照“ 一户一宅 ”的原则,可以在石 练县级安置小区内建房。单体建筑物占地面积为 88 平方米(14 人户)、99 平方米(5 人及以上户),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檐口高度控制在10.8 米内,用地性质为国有。2.其他乡镇迁建安置。经确认符合搬迁条件的扶持对象,严格按照“ 一户一宅 ”的原则,在本乡镇辖 区内已有的小区、有条件的中心村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或者条件成熟可新增的居住小区及符合建房的坡地安排迁建安置。小区内的单体建筑的占地、层数以及檐口高度控制以小区规划设计为准;零星迁建安置的按照遂昌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四)养老安置年龄在 50 周岁至 60 周岁之间的

6、,经确认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丧失购建房能力的扶持对象:1.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由扶持对象提出申请,经村、乡镇(街道)和县民政局核定后,在本村、本乡镇(街道)和县级媒体公示后入住养老院实行兜底养老安置,其原房屋归当地乡镇(街道)处置。农村五保户按照相关政策实行养老安置。选择养老安置的扶持对象由其户籍所在乡镇实行属地管理,养老用房由房屋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统一管理,县民政局做好业务指导,县财政局做好专项经费保障等工作。五、补助政策经核定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扶持对象,根据其选择不同的安置地点和安置方

7、式,享受不同的补助奖励政策。(一)签约腾空奖励列入项目年搬迁计划的搬迁户,在项目年的 5 月 31 日前签约并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给予 30000 元/户的奖励。(二)安居补助1.选择妙高区域内公寓房安置的搬迁户,享受安居补助50000 元/人;选择云峰区域内公寓房安置的搬迁户,配置面积足额的人口不再享受安居补助。2.选择货币安置的搬迁户,享受安居补助 50000 元/人。3.选择石练集中迁建安置的搬迁户,享受安居补助每人16000 元/人。4.选择其他乡镇迁建的搬迁户,享受安居补助每人10800 元/人。(三)购买商品房补助选择货币安置的搬迁户在签约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在两年内购买县城规

8、划区范围内住宅类商品房(含二手商品住房),取得合法产权证或经县房管处备案的购买合同的,享受购买商品住房补助 800 元/平方米。每户可享受建筑面积 120平方米的购买商品住房补助;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不到120 平方米的,购买商品住房补助按实计算。(四)整村搬迁奖励列入项目年搬迁计划的四大危险区的整体搬迁户和其他自然村的整村搬迁户可享受整村搬迁奖励。符合整村搬迁的搬迁户在项目年达到整村搬迁验收条件的,按户内人口奖励 10000 元/人。(五)临时过渡奖励根据搬迁户户内的人口数,给予 6000 元/户(1-3 人户)、8000 元/户(4-5 人户 )、10000 元/户(6 人以上户)的一次性

9、临时过渡奖励。(六)困难家庭补助搬迁户家庭成员中有低收入人员的,另行补助低收入人员 10000 元/人,低收入人员由县农办和县民政局共同负责核实,以签订安置协议当月为时间节点。(七)搬迁户(购)建房信贷支持见附件 3关于印发信贷支持“除险安居” 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8(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奖励见附件 4遂昌县“除 险安居” 工程之农 村建设用地复垦奖励办法(九)选择养老安置的安置户按货币安置计算补助及奖励资金;除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奖励支付给安置户外,其余划转至民政专用账户作为该安置户的养老资金。(十)户籍关系在农村的国家在编公务人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三级以上士官(含三级)及提

10、干的军人只享受签约腾空奖励、临时过渡奖励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奖励。六、安置资格的审查。(一)安置户的户头确认。严格执行“一户一宅” 原则。 “户”是指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资料为基础,以遵守本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社员身份(按浙江省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认定)为前提,以申请本村宅基地建房为目的建房申请户,安置户的户头以建房申请户的户头为准。对于“户” 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夫妻应当共同申请,夫妻间分户的只能认定一户;离婚三年以上的可以认定分户;2.未成年人应当与其法定监护人共同认定为一户;3.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4.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已享受国家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含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

11、适用房、两限房)的,不再安排建房宅基地;5.未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讨论认定。(二)安置人口的确认。 “除险安居” 搬迁安置以 户为单位,安置户必须符合“一 户一宅” 的要求。符合梯度 转移的农户(以自然村、中心村、集镇、县城规划区为阶梯),县城规划区以外且具备农房建房资格的才可以选择在石练和其他乡镇迁建安置。父母必须与子女中的一人并户享受政策,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必须与其父母并户享受安置政策。户口在搬迁村的离异人员,现尚未再婚的,必须与子女或父母并户享受政策,不能单独安置。1.户籍在搬迁范围内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象可以确认为安置人口:(1(确因读书转为非农业户

12、口的全日制大中小院校在读生(含学前儿童和当年毕业生),但不包括农转非后出生登记为非农业人口的子女;(2(户籍由搬迁范围内迁出的现役义务兵、二级以下士官(含二级);(3(户口在搬迁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嫁给城镇居民及子女;(4(已结婚登记但户籍待迁入的农村居民(由乡镇街道提供证明)。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象,不能确认为安置人口:(1(户籍关系在农村的或者户籍关系不在农村但在扶持范围内有住房的国家在编公务人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2(三级以上士官(含三级)及提干的军 人;(3(已出嫁或招婿到搬迁村以外的农村居民人口及其子女,户口未迁出人员;(4(与户主同一户口簿但不存在直接血缘关

13、系和供养关系的人员;(5(安置协议签订之前已经死亡或者安置协议签订之后出生的人员;(6(其他不能享受“除险安居” 扶持政策的对象。 (三)享受“除险安居 ”奖励补助政策的安置 户,今后不再安排宅基地建房。七、特别规定(一)不动产服务登记管理中心在办理“除险安居” 公寓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时,应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除险安居”标志。 “除险 安居” 公寓安置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二)符合养老安置条件的扶持对象选择公寓安置的,公寓安置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需进行备注,房产交易时需由民政局进行审核。八、组织实施县农办负责牵头协调“除险安居” 工程; 县国投集团负责“除 险 安居

14、 ”工程项目开 发运营;县国土局 负责协助县农办协调和土地要素保障;县发改局负责“除险 安居” 工程项目立项;县财政局负责“除险 安居” 工程财政资金筹措及 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指导;县建设局负责“除险安居 ”工程行业管理;县民政局负责“ 除险安居 ”工程养老安置; “除险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配合做好工程项目实施;县“除险安居” 指 挥部 负责政策研究、 监督指导、协调 把关和日常工作。九、资金筹集与拨付(一)资金筹集。奖励补助资金由省市补助、县财政配套组成。(二)资金拨付。奖励补助资金由搬迁户所在地村委和乡镇(街道)审核后,提交县“除险安居” 指 挥部审核,县农办核定后拨付。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奖励资金在土地复垦验收合格后拨付,整村搬迁奖励资金在整村搬迁验收合格后拨付,购买商品房补助在拆除房屋验收合格之后并且提供购买商品住房相关材料审核之后拨付,其余资金在签订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验收合格之后拨付。本实施意见由遂昌县“除险安居” 指挥部 负责解释。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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