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学院教学工作规范.DOC

上传人:国*** 文档编号:1167406 上传时间:2018-12-15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4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湖北师范学院教学工作规范.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湖北师范学院教学工作规范.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湖北师范学院教学工作规范.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湖北师范学院教学工作规范.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湖北师范学院教学工作规范.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湖北师范学院教学工作规范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教学计划 第三章 课堂讲授 第四章 作业要求 第五章 教学实践 第六章 考试考查 第七章 论文指导 第八章 教学资格 第九章 教学纪律 第十章 教学评价 第十一章 师资建设 第十二章 教学研究 第十三章 教材编选 第十四章 教书育人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为使我院各项教学工作跟上时代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教学工作职责,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以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修订湖北师范学院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条 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的中等学校师资是师范院校的根本任务,也是我院教学工作的目标。能否实现这一培养目

2、标,是衡量各专业办学方向是否端正,办学水平高低以及对社会贡献大小的基本标尺。 第二条 教学是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必须始终把本科教育放在首位,坚持面向基础教育,跟踪学科发展的前沿,正确处理好教学与科研的关系,以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开拓学科发展方向,实现以学科(或学科群)建设为重点的科研工作体系,同时又以科研成果促进教学水平、教学质量的提高;正确处理德育与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的关系,坚持德育为首、教学为主、育人为本,真正实现“学高为师,身正为范”。 第三条 必须全面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创造和维护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其中育人环境包括人文环境(文学修养、法律知识、协作意识、社会责任意

3、识,诚实守信等)和学术环境(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使学生能自己提出问题,并能一步步地解决问题)。 第四条 教师的根本任务是教书育人。应该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坚持、认真、刻苦地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非教学人员,都应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思想,想教学之所想,急教学之所急,不断地提高工作效率,做好各项工作。学校的一切人力、物力、财力都应首先服从于教学的需要。 第二章 教学计划 第五条 教学计划是指导学校实际培养目标和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组织、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教学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在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调整,应由系主任在实施前六个月提出调整意见,经学校批

4、准后方可施行。 第六条 教学计划的制定、修订原则是:充分体现学院的总体培养目标,要有前瞻性,要保证基础课,突出主干课,体现培养规格,强调对学生的素质培养和基本功的要求。对讲授、实验、实习、自习、社会调查、考试、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作出合理的安排。 第七条 教学计划应按培养目标,参照教务处提出的原则性意见,各专业根据实际情况在系(部)主任主持下具体制定或修订,经学校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 各系(专业)课程必须合理分配学时,基于教育部关于本科专业目录压缩的原则,适当减少开课学时或进行教学内容的合理归并,但各专业的基础课、主干课必须配置科学、合理,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逐步使基础、专业基础、专业课在必修

5、和选修的界定上实现系列化,使学生能掌握一个完整的学科体系。 第九条 各门课程排序要做到科学、渐进和连续相统一,所开课程经教学计划设定后,不得轻易变动,即不能因人设课,也不能因无人而不设课。 第十条 各类课开设的条件为:确定课程负责或主讲教师;制定教学大纲;选、编教材;准备好实践环境和必备的实践手段及设备;制定课程作业和考核等方面的可行计划;做好其它相关的准备工作。各教学单位在制订下一学期计划时,必须从上述各方面对各门课程逐一检查落实,经系主任(或委托有关教研室主任)审定,满足全部条件。 第十一条 开设必修课,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特别重视教师梯队、教学参考资料、实验室、教学手段现代化、试题库等

6、方面的建设工作,并针对各课程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体的课程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 开设选修课应符合专业方向,并尽量与学科建设关联,对该课程的研究领域有较全面深入的体现,且有显见的成果,防止生长相对孤立且知识面过窄、过冷的知识域。所开课程如属新兴学科,一时难以编印教材,也应撰写出详细的教材纲要。选修课的开设,必须由开课教师提出申请,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系主任同意,上报教务处备案,原则上选修人数应20。 第十三条 开设全校学生公共选修课(跨系选修课)的目的是扩大学生的知识面,促进文理渗透和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因此,这类课程不应该是单纯的科学普及,更重要的是强调内涵丰富、高屋建瓴和深入浅出

7、。各系每学期均应组织教师开设一至两门公共选修课,由学生自行挑选(符合不同专业学生选课原则),选修人数不足 30 人的公共选修课暂缓开设。 第十四条 开设一门新课要提前一个学期报教务处审批。开课前应有讲座,试教等逐步求精的过程,教师应在不增加学生负担和不降低课程标准的前提下,积极开设新课或基于已开课程增加新的内容以及更新原有的教学内容,始终追随学科发展的步伐。 第三章 课堂讲授 第十五条 课堂讲授是教学的基本形式和中心环节。其主要任务是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向学生系统地传授该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要创造条件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实现个性化、交互式和实时启发式等教学形式,不断加大课堂信

8、息量,以求高的教学效率,充分发展学生的智能,进行科学世界观的教育。 第十六条 课程开设,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见湖北师范学院课程负责人制度实施办法)。每学期上课之前,由课程负责人召集课程组教师、实验教师共同研究,全面安排讲课、实验、课堂讨论、见习、辅导等教学环节的学时,把握进度和教学要求,并制定好教学进度表报系审查。 第十七条 认真备课是保证讲授质量的基础。授课教师要深入钻研教材,明确教学要求和重点、难点,认真研究教学方法,提前撰写好讲稿或备课笔记(或讲授提纲)。加强教研室(或教学小组)的集体研究、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平行班的课程,教学进度和主要内容应统一。 第十八条 教师讲课要不断地

9、改进教学方法,引入先进的教学手段,努力提高讲授质量。讲授的内容,要有严格的科学性、思想性、系统性和严密的逻辑性,反映现代科学的新发展、新成就。要大力贯彻“少而精”、“启发式”的教学原则,加强基础理论教学,发展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九条 课堂讲授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理科有关课程的理论讲授,要紧密联系客观实际,讲授与实验并举,重视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文科有关课程,要紧密联系社会实际,全面安排好社会调查、参观等。教育课程及有关专业课程,要与中学的教学实际紧密联系起来,安排一定时间到中学见习、参观或调查研究,以了解中学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条 课堂讲授要努力做到:教

10、学目的明确,重点突出,主次分明,概念清晰,详略恰当;要讲究教学艺术,积极启发引导学生开动脑筋,独立思考问题;要尊重学生的创造性精神,鼓励发表不同见解,开展相互讨论,使学生学得主动,灵活扎实。 第二十一条 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要由有关课程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推荐,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编写好教案或讲稿,作为教学的实施文件。计划每节课的内容及应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准备教具、图片、录相、录音或CAI 等教学设备;注意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量;制订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 第四章 作业要求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的书目,要求学生作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等;规定学生

11、完成修读该课程必需的作业量,有些专业课的作业应逐步要求学生在计算机上完成。 第二十三条 学生平时作业应作为其修课程成绩的一部分,占该门课程学习成绩的 10%30%。教师必须对学生交作业的情况认真记载,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 1/3 以上者,教师应在期终考试前两周督促补交,否则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二十四条 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确保质量。基础课的作业必须全部批改,其它课程的作业也必须按课程教学计划规定执行。教师必须进行作业批改记录,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有专门的记载;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在课堂上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系主任和教研室主任在期中和期末要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本系教

12、师批改作业的情况,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教学实践 第二十六条 教学实践能促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基本知识,培养和提高实践能力,检验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无论是综合性的实践教学(教育学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劳动、野外实习、教学考察等),还是专题性的实践教学(实验、作文、语言训练、技能训练等),都应纳入专业教学计划或课程教学计划。 第二十七条 教育实践必须按照教学计划和大纲的规定,制订出内容充实、安排周密、切实可行的具体计划。参加教育实践活动的教师必须按计划要求,对所带学生从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思想品德教育到生活管理等全面负责,实践结束后要及时评定成绩,认真总结。 第二十八

13、条 教育实习是高等师范院校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进行专业思想教育和教育业务训练,培养合格的中等学校教师的重要环节。教育实习以课堂教学和班主任工作为主,同时担任一些其它工作。教务处实践科负责全校实习工作,各系有专门实习指导小组。实习按“相对集中,就近分散”的原则,在建立的教学实习基地进行。 第二十九条 凡有实验课的系均应从大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应达到的具体要求,拟定教学大纲;实验课教师及实验员在上课前按该课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设计,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或操作的有效性,保证实验顺利进行;指导实验应耐心细致,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学生没有预习不准做实验;实验进行

14、中教师不得离开现场,以便及时解答和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完成后,应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应退还学生令其重做。 第三十条 根据教学计划要求,计算机基础课程的上机操作除规定的课内机时以外,还要求学生课外完成同量机时的自行上机操作,以保证操作能力达到相应的标准或等级。 第六章 考试考查 第三十一条 考试是检查教学情况的重要手段。随着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不断深入,考试考查方式和实施办法也随之变化(见湖北师范学院关于课程考核改革的几点意见)。但是,其终极目标是力求全面考核教与学的质量,判定学生是否完成规定学分的重要标准。因此,各教学单位应该实行严格的考试制度,并制定客观、公正、公平

15、、有效的考试考查规则。 第三十二条 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试题覆盖面要尽可能大,表述应简练、明了、准确,既要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的能力,命题数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考试改革活动,改变单纯凭经验命题的方法,逐步实现考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必修课原则上要全部建立试题库,实行考教分离。 第三十四条 考试期间,主考、监考教师必须按考试时间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准时发试卷。严格履行监考职责。期末考试期间,学校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干部巡考,对全校考试进行全面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严格按试卷评分标准公正、客观地评分,保

16、证评分信度,并对试卷进行认真分析,完成试卷分析表各项参数的计算,以定量地评价教与学的综合效果。 第七章 论文指导 第三十六条 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是对学生进行综合性的专业实践和科研方法训练,使他们获得初步的从事科学研究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每个学生都要按照要求,独立地完成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任务。 第三十七条 要加强对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的选题指导,学生必须根据专业性质和培养要求,选定本专业方向的课题或教育科学的课题,由系统一审定,避免一题多人选或学生自己确定不合式的选题。各专业公布的选题数量应超过学生人数的 20%30%。 第三十八条 指导学生毕业论文的教师,应该是业务水平较高、有一定指导能力,具有

17、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一位指导教师一般以指导三人以内为宜。其职责是帮助学生确定选题;审查论文提纲;介绍有关文献、资料;指导研究方法:对初稿提出修改意见;写出论文评语;确定初评成绩。 第三十九条 各系要加强毕业论文指导的管理工作,要成立毕业论文指导组(或系论文答辩委员会),全面负责毕业论文的指导工作。指导组成员中教授、副教授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其任务是制定毕业论文工作计划;组织指导教师并分配其指导任务;统一审定论文选题;检查论文指导情况;组织论文答辩,审定论文成绩;推荐优秀毕业论文等。 第四十条 学生的毕业论文一律由系保存。其成绩作为毕业和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并记入湖北师范学院学生历年学业成绩记载册

18、。教务处实践科负责收集各专业优秀毕业论文,每年印刷湖北师范学院优秀毕业论文集。 第八章 教学资格 第四十一条 教师应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探索并认真总结教育教学经验,参加教研活动,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授课、育人艺术。 第四十二条 每年选留、分配进校的青年教师均须参加统一的岗位培训,熟悉教师职责,以便尽快地开展教学等各项工作。并不断加强教育学、心理学等教育理论的学习和研究。掌握教育科学基本理论和高效率从教的能力。 第四十三条 凡助教和见习助教,经主讲教师、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同意,可在有关教师的指导下,参加讲授一门课程的部分章节,所用讲稿或教案,须经指导教师或主讲教师

19、审阅通过。如属首次在本校讲课,还需由有关课程负责教师推荐,在教研室内试讲若干章节,经评议认可后方能正式开课,且参加讲授的教学时数不得超过该课程教学总时数的 1/3,该课程全学期的教学质量仍由主讲教师负责。 第四十四条 凡担任过两年以上的助教职务,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了解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已讲授过程课程大部分章节的内容,教学效果较好,且已写出了该课程的全部讲稿并经课程负责人推荐、教研室主任审阅通过的在职助教,经系主任同意,亦可担任该课程的主讲教师。 第四十五条 凡具备讲师或以上职称的受聘教师,一般均应担任相关课程的主讲教师。从事全日制本科必修课的教学工作是教授、副教授应尽的职责,各系担任这类课程的教授、副教授人数不得少于本系的在聘正、副教授的70%,尤其要安排有经验的正、副教授担任低年级基础课。 第四十六条 因全日制本科的教学需要,各系需聘请专职教师以外的校内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承担教学任务时,应经被聘人员单位负责人同意和主管院长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其每周授课不得超过 4 学时。 第四十七条 从校外聘请全日制本科生的兼任教师,至少应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其学历、职称、科研成果及评价、教学履历及评价等方面的材料应报送教务处以备查考。 第四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聘用主讲教师应遵循如下规则。 新教师必须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资料库 > 人力资源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