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重庆文理学院学生成绩管理办法17.4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和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进一步规范学生成绩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重庆文理学院章程和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课教师、二级学院和教学部共同承担成绩管理责任。各责任人应本着教书育人、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共同维护学生成绩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严格保证教学质量。第二章 成绩记载第三条 学生成绩是学生学习质量的综合表现,一般通过对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和期末成绩进行评定形成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是学生修读该门课程的最终成绩,须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2、。第四条 学生综合成绩一般以百分制整数形式表示。第五条 综合成绩构成比例由任课教师和二级学院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确定,并在课程教学大纲中予以体现,其计算办法和构成比例应在本门课程授课之初向学生公布。(一)教师应开展课程的形成性评价,真实记录平时成绩;(二)课程平时成绩包括课程教学过程中与课程学习相关的- 2 -测验、作业、提问、上机操作、考勤、课堂讨论、实验报告、调查报告等成绩。第六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 10 天内,任课教师应完成成绩评定、成绩录入等工作。第七条 学生成绩实行网络化管理。学生、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教务网络系统查询学生成绩。 成绩管理操作流程:开学初期二级学院教学办负责向任
3、课教师提供学生成绩册任课教师负责评定和记录不同时段不同项目的学生成绩任课教师负责根据事前向学生公布的成绩构成比例计算综合成绩 系(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审核签字任课教师负责将课程成绩录入教务网络系统教学部完成有效成绩的认定并发布。第八条 学生成绩册一式二份,原始学生成绩册随试卷装订,复印件由任课教师留存。 学生成绩册上的字迹应工整清晰,分数若有改动,应有任课教师签名。第三章 成绩认定与发布第九条 课程综合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统计,经二级学院审核通过,教学部认定为有效成绩后,在教务网络系统上发布,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第十条 对于补考、缓考、重修的成绩认定与记载,按重庆文理学院学生学籍
4、管理规定执行。- 3 -第十一条 学生可根据等级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学科竞赛等成绩情况,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重庆文理学院学生课程成绩认定申请表 ,学院汇总后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教学部审核,教学部根据本办法之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规定进行认定。课程考核不合格或成绩不理想者皆可根据相关条款申请认定。第十二条 通识教育类大学英语课程成绩可按如下办法进行认定,折合计算后的最高分数不高于 100 分。(一)普通本科类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满分 710) ,认定其大学英语课程成绩=考试成绩/710115;普通本科类学生参加大学英语六级(CET6)考试(满分 710) ,认
5、定其大学英语课程成绩=考试成绩/710125;(二)艺术类、体育类、对口本科类等学生参加重庆市英语应用能力 A 级及以上考试(满分 100 分) ,认定其大学英语课程成绩= 考试成绩1.15;(三)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外语满分为 100 分) ,认定其大学英语课程成绩=考试成绩1.25;(四)参加托福(TOEFL)考试(满分 120 分) ,认定其大学英语课程成绩=考试成绩/120150 ;(五)参加英语雅思考试(满分 9 分) ,认定其大学英语课- 4 -程成绩=考试成绩/9150;(六)参加其他小语种(如日语、法语、德语、俄语等)等级考试(满分 100 分) ,认定其大学英语课程成
6、绩=考试成绩1.15。第十三条 通识教育类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成绩可按如下办法进行认定:(一)普通本科类学生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 、重庆市计算机等级(CCT)二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 60 分及以上) ,可认定为通识教育类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的成绩;(二)艺术类、体育类、对口本科类学生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 、重庆市计算机等级(CCT)一级考试的成绩(达到 60 分及以上) ,可认定为通识教育类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的成绩。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款者,课程成绩可按实际考试成绩百分制折合进行认定,折合计算后的最高分数不高于 100 分。(一)参加本专业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并
7、收到复试通知,其考试科目的成绩可认定为对应课程(1-2 门)的成绩,最多可认定 4 学分;(二)参加非本专业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并收到复试通知,其考试科目的成绩可认定为通识教育课程成绩(1-2 门) ,最多可认定 4 学分;- 5 -(三)获得国外高校(教育部备案认可)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成绩认定参照本条(一) 、 (二)款执行。第十五条 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者,可根据其证书级别认定 1 门相应课程的成绩,认定学分数不得超过 4 个学分。其证书级别与认定成绩的对应关系为,高级:95 分,中级:85 分,初级:75 分。第十六条 凡参加学科竞赛获奖的学生可按如下办法进行课程成绩
8、认定,学科竞赛的级别以重庆文理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规定为准。获国家级学科竞赛奖可认定 1 门与之对应的课程成绩,其成绩认定办法为:排名第一的特等奖认定成绩为 100 分,一等奖认定成绩为 95 分,二等奖认定成绩为 90 分,三等奖认定成绩为85 分,优秀奖认定成绩为 80 分;其他参赛成员的成绩按排名次序依次递减 5 分予以认定。获省部级学科竞赛二等奖及以上的,可认定 1 门与之对应的课程成绩,其成绩认定办法为:排名第一的特等奖认定成绩为95 分,一等奖认定成绩为 90 分,二等奖认定成绩为 85 分;其他参赛成员的成绩按排名次序依次递减 5 分予以认定。第十七条 学生以注册公司、组建工作室
9、、参与课题研究、开展创新实验、参与众创空间建设(限排名前 4)等进行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创新创业实践,提交创新创业实践报告或- 6 -发表论文或获得专利授权等成果,经学生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学校审定,根据创新创业实践工作量和工作成效,可申请直接认定毕业实习、专业实习、创新创业类课程、毕业论文(设计)四类课程(实践环节)之一的成绩。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获得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证书,测试成绩可认定为相应普通话课程成绩。二级乙等、二级甲等、一级乙等、一级甲等分别认定为 85 分、90 分、95 分、100 分。汉语言文学等专业对普通话课程有特殊要求的,按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大
10、纲规定的要求执行。第十九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也可根据学校校际协议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 ,经学校审核同意,予以承认。第二十条 转学、转专业学生成绩的认定学生转学、转专业前修读的课程并取得学分的,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和通识教育任选课程成绩直接认定为有效成绩;专业基础必修课程、专业限选课程及专业任选课程成绩由教学部会同相关学院进行认定。认定规则为:如二级学院审查认为转学、转专业之前所修读某一课程能够达到或超出转入专业某一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即认定为转入专业该门课程成绩。课程相关度
11、不大或不相关的须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相应课程的补修。- 7 -第二十一条 由于人才培养方案变动或后续年级停招等原因导致重修课程与初修课程不完全一致的,重修课程成绩由二级学院初审,报教学部审定后可予认定。第二十二条 对少数民族学生应在学习过程中加强指导与帮扶,其学习要求和成绩认定办法如下:(一)少数民族学生必须按所修读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完成所有课程的学习,参加课程考核;(二)来自少数民族聚居地(含自治县、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当年高考所填户籍信息为准)的课程考核成绩, 40分-59 分(含 40 分)认定为 60 分;(三)来自非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 50 分
12、 -59 分(含 50 分)认定为 60 分。第二十三条 与国(境)外协议高校联合培养的本科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修读计划并达到协议高校接收条件,可获得出国(境)留学资格。在国(境)外留学期间,须按协议高校要求修满规定课程学分,方可获得协议高校毕业资格;所修读课程成绩不合格的,如放弃留学回到学校继续修读相同专业相应课程,则只能按照学校学生相关规定执行;如出国(境)前,在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不合格,可在协议高校修读规定课程之外的相应课程,该课程学分可用于替代学校课程,可获得学校毕业资格。第二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的成绩管理按重庆文理学院来华- 8 -留学生成绩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应征入伍不能
13、参加期末考核,教学部、二级学院应负责组织任课教师在学生离校前对其进行考核,并结合学生的平时成绩,对相应课程的综合成绩进行评定,最低评定成绩为 65 分。成绩评(认)定流程如下:学工部提供应征入伍学生名单给教学部教学部将名单分发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开设公共课单位各单位负责组织任课教师进行成绩评(认)定评(认)定后的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在本学期内录入教务网络系统,成绩单上备注“参军”二字。毕业论文(设计)和入伍前已参加考核的课程不能进行成绩认定。军事理论(含军训) 、大学体育课程可免修,成绩认定为85 分。第四章 成绩异议处理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网上发布的成绩如有异议,应在下学期正式行课之日起 10 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查阅试卷申请,并填写重庆文理学院学生考试成绩查询申请单 。申请受理后,由学院分管领导会同教学办主任、任课教师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查阅结果及时告之申请者。如查询结果需更正成绩的,由所在学院填写重庆文理学院学生考试成绩修改报告单 ,报教学部审核后更新其课程成绩。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9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根据重庆文理学院学生成绩管理办法(重文理教20162 号)修订,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原相应办法废止。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学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