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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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象州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版)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象州县减灾委员会 2.2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预警响应3.1 启动条件3.2 启动程序3.3 响应措施3.4 预警响应终止4 信息报告和发布4.1 信息预警4.2 信息报告4.3 信息发布5 应急响应5.1 I 级响应5.2 II 级响应5.3 III 级响应 2 5.4 IV 级 响应5.5 启动条件调整5.6 响应终止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2 冬春救助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7 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 7.2 物

2、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7.8 宣传和培训 8 附 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演练 8.4 预案管理8.5 预案解释8.6 预案实施时间 3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

3、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来宾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来宾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发生自然灾害后,县、乡镇人民政府视情况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 4 救助工

4、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象州县减灾委员会 象州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由象州县

5、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2.2 专家委员会 县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县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本县特别重大或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预警响应 5 3.1 启动条件来宾市减灾委办公室对我县启动预警响应、来宾市或象州县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产畜牧兽医等相关部门通报发布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灾害预警响应。3.2 启动程序启动灾害预警响应程序见流程图 1:流程图 1来宾市减灾委办公室对我县启动预警响应或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

6、害预警预报信息县民政局救灾股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启动预警响应建议报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与气象、防汛等相关部门,以及相关乡镇民政部门沟通灾害风险情况收集、整理多源相关信息,开展预警评估提交预警评估结果向县减灾委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及民政局局长)报告决定进入预警响应状态启动预警响应县民政局灾情统计人员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 6 3.3 响应措施预警响应启动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县减灾委领导、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乡镇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

7、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县民政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县人民政府、市民政局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4 预警响应终止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管理全县各乡镇和县民政局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7 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和救

8、助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 4.1 信息预警4.1.1 县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县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县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县林业局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水文站的水情信息数据应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4.1.2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预警响应,报告县人民政府,并向县相关部门和相关乡镇通报。4.1.3 根据灾情预警信息,对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的自然灾害,县有关部门和受灾害威胁的乡镇人民政府

9、应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好抗灾、减灾和避灾措施。4.2 信息报告4.2.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在接到灾情信息半小时内汇总提交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对造成本行政区域内 1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 8 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同时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自治区民政厅和民政部。4.2.2 县级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执行灾情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上报县民政局;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民

10、政局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县民政局在 3 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及救助数据报市民政局。4.2.3 对于干旱灾害,各乡镇民政部门及县民政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 10 日续报一次灾情,当发生重特大干旱灾害时,按每 5 日一次加密续报,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4 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或者民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4.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

11、发布会等。 灾情稳定前,县级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主动通过灾情快报、部门网站或政府网站、重点新闻网站、党报、电视、政务 9 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信息;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象州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 I、II、III、IV 四级。I 级响应 由县人民政府县长统一组织领导,II 级响应 由县减灾委主任(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组织

12、协调,III 级和 IV 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及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5.1 I 级响 应 5.1.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 I 级响应: (1)死亡 8 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因灾紧急转移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1 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3000 间或 900 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 12 10 万人以上。 5.1.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

13、准,向县减灾委主任(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报告;县减灾委主任审核,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人民政府县长提出启动 I 级响应 的建议;县人民政府县长决定启动 I 级响应。启动县救灾级应急响应程序见流程图 2:流程图 2县民政局救灾股灾害发生县民政局灾情统计人员审核灾害程度和响应建议向县减灾委主任(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报告与灾区民政部门以及气象、防汛等相关部门沟通核实灾害情况确认灾情后送县民政局救灾股负责同志综合灾害情况,经县民政局分管领导审核后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开展灾情综合评估和灾区需求评估提出响应建议,做好启动县级救灾应急响应准备报告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启动县级救灾应急响应县人民政府县长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审核灾害程度和响应建议向县减灾委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及县民政局局长)报告县减灾委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及县民政局局长)县减灾委主任(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灾害程度和响应建议向县人民政府县长报告决定进入县级救灾应急响应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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