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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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2017 年 度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方 案为 做 好 2017 年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保 证 审 计 质 量 ,按 照 中 共 中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党 政 主 要 领 导 干 部 和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经济 责 任 审 计 规 定 及 实 施 细 则 、山 东 省 党 政 主 要 领 导 干 部 和 国 有 企业 领 导 人 员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实 施 办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审 计 准则 的 要 求 ,制 定 本 方 案 。一 、 审 计 目 标通 过 审 计 ,客 观 评 价 领 导

2、干 部 任 职 期 间 的 职 责 履 行 情 况 ,揭 示 领导 干 部 在 权 力 行 使 和 经 济 责 任 履 行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并 准 确 界定 责 任 ,促 进 领 导 干 部 守 法 、守 纪 、守 规 、尽 责 ,推 进 完 善 权 力 运 行 制约 和 监 督 机 制 ;促 进 优 化 资 源 配 置 ,提 高 发 展 质 量 和 效 益 ;促 进 全 面深 化 改 革 ,推 动 制 度 完 善 及 惩 治 、预 防 腐 败 体 系 建 设 ;推 动 地 区 经 济社 会 科 学 发 展 。二 、 审 计 对 象 和 范 围(一 )审 计 对 象 。

3、市 直 党 政 工 作 部 门 、事 业 单 位 和 人 民 团 体 等 单 位的 主 要 领 导 干 部 ;镇 区 街 道 党 政 主 要 领 导 干 部 。(二 )审 计 范 围 。时 间 范 围 为 领 导 干 部 任 职 期 间 ,任 职 时 间 在 2 年以 上 的 ,重 点 审 计 后 2 年 ,重 大 经 济 决 策 事 项 审 计 整 个 任 期 ;任 职 时间 在 2 年 以 内 的 ,按 实 际 任 期 年 限 进 行 审 计 。重 大 问 题 追 溯 到 相 关 年度 ,重 要 事 项 延 伸 至 审 计 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紧 扣 领 导 干 部 经 济 责

4、 任 ,合 理 确 定 延 伸 审 计 的 单 位 范 围 ,原 则 上 领 导 干 部 分 管 的 所 属 单 位 必审 。 2 三 、 审 计 重 点 内 容部 门 单 位 主 要 领 导 干 部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一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省 、市 有 关 经 济 政 策 和 决 策 部 署 以 及 履 行 职责 情 况 。1.贯 彻 落 实 稳 增 长 以 及 推 动 供 给 侧 结 构 性 改 革 等 政 策 措 施 情 况 。重 点 检 查 是 否 按 照 职 责 范 围 和 分 工 制 定 具 体 落 实 措 施 ,制 定 的 落 实措 施 是 否 按 期 、按

5、进 度 执 行 到 位 ,有 无 不 作 为 、慢 作 为 问 题 ;制 定 的 政策 措 施 是 否 有 利 于 去 产 能 、去 库 存 、去 杠 杆 、降 成 本 、补 短 板 ,有 无 阻碍 结 构 性 改 革 的 问 题 ;是 否 全 面 、依 法 、正 确 履 行 部 门 单 位 行 政 审 批和 行 政 许 可 ,是 否 按 规 定 减 少 (下 放 )审 批 事 项 ,有 无 应 下 放 未 下 放 、越 权 行 政 等 乱 作 为 问 题 ;是 否 将 与 稳 增 长 直 接 相 关 的 财 政 资 金 保 障到 位 并 及 时 投 入 使 用 ,有 无 财 政 资 金 滞

6、留 、闲 置 等 问 题 ;是 否 按 生 态文 明 建 设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开 展 自 然 资 源 资 产 的 开 发 利 用 和 保护 等 管 理 工 作 ,有 无 因 滥 用 职 权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造 成 重 大 经 济 损 失浪 费 等 问 题 。2.履 行 “三 定 ”方 案 职 责 和 目 标 责 任 制 完 成 情 况 。审 查 部 门 单 位 职责 、特 别 是 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民 生 密 切 相 关 的 职 责 是 否 履 行 到 位 ,与市 政 府 签 订 的 目 标 责 任 、市 委 市 政 府 交 办 事 项 、上

7、级 机 关 规 划 或 部 署目 标 任 务 是 否 按 时 完 成 ,有 无 职 责 履 行 不 到 位 等 懒 政 、怠 政 问 题 ;任职 期 间 制 定 的 本 行 业 、本 部 门 工 作 发 展 思 路 、措 施 及 其 目 标 是 否 严 格落 实 ,制 定 的 制 度 办 法 、采 取 的 工 作 措 施 等 是 否 有 利 于 促 进 改 革 、鼓励 创 新 ,有 无 与 国 家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相 悖 的 问 题 。 3 3.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财 经 纪 律 情 况 。重 点 检 查 履 职 过 程 中 是否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8、 财 经 纪 律 ,有 无 应 执 行 未 执 行 政 府 采 购 、应 公开 未 公 开 招 投 标 、违 规 发 放 津 贴 补 贴 等 问 题 。(二 )重 大 经 济 决 策 、重 要 项 目 和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情 况 。1.重 大 经 济 决 策 制 度 建 设 和 执 行 情 况 。关 注 是 否 建 立 重 大 经 济事 项 决 策 机 制 ,已 建 立 的 决 策 机 制 是 否 科 学 完 善 ,决 策 机 制 是 否 得 到有 效 执 行 ;重 点 关 注 重 大 经 济 事 项 是 否 经 过 集 体 决 策 ,决 策 过 程 是 否科 学 ,决 策 结 果 是

9、 否 正 确 ,有 无 违 规 决 策 和 决 策 失 误 造 成 严 重 损 失 浪费 等 问 题 。2.重 要 项 目 投 资 、建 设 和 管 理 情 况 。关 注 重 要 建 设 投 资 项 目 是 否符 合 国 家 有 关 产 业 政 策 和 调 控 政 策 ,重 点 检 查 项 目 的 决 策 、建 设 和 管理 方 面 ,是 否 经 过 科 学 决 策 ,各 项 审 批 程 序 是 否 合 法 、合 规 ,有 无 擅自 扩 大 建 设 投 资 规 模 、提 高 建 设 标 准 、超 概 算 投 资 等 问 题 。项 目 建 设是 否 严 格 执 行 政 府 采 购 、招 投 标

10、制 度 ,有 无 领 导 干 部 插 手 招 投 标 、招投 标 过 程 违 规 违 法 、围 标 串 标 等 问 题 。建 设 投 资 项 目 的 管 理 是 否 科 学高 效 ,建 成 后 是 否 达 到 绩 效 目 标 ,有 无 管 理 不 善 或 决 策 失 误 造 成 重 大损 失 浪 费 和 使 用 效 率 低 下 的 问 题 。3.国 有 资 产 采 购 、管 理 、使 用 和 处 置 等 情 况 。重 点 检 查 重 大 资 产购 置 、处 置 (出 租 、出 售 、出 借 )等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制 度 规 定 ,是 否 履 行审 批 程 序 ,应 当 进 行 政 府

11、采 购 的 是 否 编 制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并 执 行 了 政府 采 购 ,应 当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的 是 否 进 行 了 评 估 ;管 理 、使 用 是 否 科 学有 效 ,资 产 是 否 全 部 纳 入 账 内 核 算 ,有 无 管 理 不 善 造 成 国 有 资 产 损 失 4 或 流 失 等 问 题 。(三 )预 算 执 行 和 其 他 财 政 财 务 收 支 真 实 、合 法 和 效 益 情 况 。1.预 、决 算 (草 案 )的 编 制 执 行 情 况 。审 查 预 、决 算 (草 案 )编 报 是否 符 合 预 算 法 和 会 计 法 的 规 定 ,编 报 的 内

12、 容 和 数 据 是 否 真 实 、完 整 ,有 无 随 意 多 报 、少 报 ,擅 自 调 整 收 支 结 构 ,应 纳 入 而 未 纳 入 决 算 等 问题 。是 否 严 格 按 预 算 支 出 ,有 无 预 算 执 行 率 不 高 、财 政 资 金 大 量 结 转结 余 问 题 。部 门 单 位 预 算 和 决 算 是 否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有 无 公 开 不 完整 、不 细 化 等 问 题 。2.财 政 资 金 管 理 使 用 绩 效 情 况 。审 查 部 门 单 位 项 目 支 出 管 理 绩效 ,关 注 设 立 的 重 点 专 项 资 金 申 报 预 算 是 否 有 可

13、 行 性 报 告 ,是 否 制 定了 明 确 的 绩 效 目 标 ,是 否 开 展 了 绩 效 评 价 ,评 价 结 果 是 否 得 到 应 用 ;专 项 资 金 是 否 按 财 政 批 复 用 途 分 项 核 算 ,项 目 结 转 结 余 资 金 是 否 整合 利 用 ,有 无 因 管 理 不 善 造 成 无 效 低 效 、损 失 浪 费 以 及 闲 置 等 问 题 。有 资 金 分 配 权 的 单 位 ,还 要 审 查 资 金 分 配 的 管 理 绩 效 ,关 注 资 金 设 立是 否 经 过 可 行 性 论 证 ,是 否 制 定 了 管 理 办 法 、项 目 运 行 跟 踪 监 控 措

14、施或 办 法 ,是 否 建 立 了 绩 效 评 价 和 责 任 追 究 机 制 ,制 度 办 法 是 否 严 格 执行 ,有 无 因 制 度 办 法 不 完 善 或 执 行 不 严 格 ,造 成 资 金 分 散 、效 益 低 下甚 至 闲 置 浪 费 等 问 题 。3.各 项 收 入 支 出 情 况 。重 点 审 查 各 项 非 税 收 入 是 否 严 格 执 行 “票款 分 离 ”制 度 、及 时 上 缴 国 库 或 财 政 专 户 ,有 无 隐 瞒 截 留 收 入 、坐 收 坐支 等 问 题 ,有 无 乱 收 费 、乱 摊 派 、乱 集 资 等 问 题 ,有 无 隐 瞒 收 入 私 设“小

15、 金 库 ”问 题 ,有 无 虚 列 支 出 、虚 开 发 票 等 套 取 资 金 私 存 私 放 问 题 。 5 (四 )内 部 管 理 和 对 下 属 单 位 有 关 经 济 活 动 的 监 管 情 况 。1.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建 立 健 全 及 遵 守 执 行 情 况 。重 点 审 查 是 否 建立 了 合 同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财 务 管 理 、业 务 管 理 和 内 部 审 计 等 内 部 管理 制 度 ,各 项 制 度 内 容 是 否 健 全 ,是 否 得 到 有 效 执 行 。2.对 所 属 单 位 有 关 经 济 活 动 的 监 管 情 况 。重 点 审 查

16、 对 所 属 单 位有 关 经 济 活 动 履 行 监 管 职 责 情 况 ,关 注 所 属 单 位 在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省 有 关 经 济 政 策 、重 大 经 济 决 策 和 重 大 财 政 财 务 收 支 等 方 面 与 履 行职 责 相 关 的 问 题 。审 查 对 部 门 单 位 所 属 企 业 的 监 管 情 况 ,特 别 关 注 是否 存 在 “僵 尸 企 业 ”,以 及 对 “僵 尸 企 业 ”未 及 时 处 置 等 问 题 。(五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和 执 行 情 况 。审 查 部 门 内 部 机 构 设 置 、编 制 使 用 以 及 有 关 规 定 的 执

17、 行 情 况 ,是否 存 在 超 出 核 定 的 编 制 设 立 机 构 ,是 否 严 格 执 行 编 制 压 缩 规 定 ,有 无超 编 进 人 、用 人 以 及 “吃 空 饷 ”等 问 题 。(六 )履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第 一 责 任 人 职 责 和 个 人 遵 守 有 关 廉 政 规定 情 况 。1.履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第 一 责 任 人 职 责 情 况 。重 点 关 注 建 立 健 全预 防 、预 警 制 度 情 况 ,落 实 对 本 部 门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情 况 。部 门 单 位 是否 存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明 令 禁 止 的 不 正 之 风

18、得 不 到 治 理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问 题 ;有 无 严 重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隐 瞒 不 报 、压 案 不 查 的 问 题 ;有 无 单 位职 工 经 商 办 企 业 未 清 理 整 顿 的 问 题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或 下 属 单 位 有 无严 重 违 纪 违 法 的 问 题 ;下 属 人 员 有 无 违 反 财 政 、金 融 、税 务 、审 计 、统计 等 法 律 法 规 、弄 虚 作 假 的 问 题 等 。 6 2.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精 神 情 况 。审 查 部 门 单 位 贯 彻 落 实 中央 八 项 规 定 及 省 委 实 施 办 法

19、、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条 例 等规 定 情 况 ,关 注 有 无 违 规 公 款 吃 喝 、公 车 私 用 等 问 题 ,有 无 违 规 换 用 、借 用 、占 用 下 属 单 位 或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车 辆 等 问 题 ,有 无 新 建 楼 堂馆 所 或 未 清 理 超 标 办 公 用 房 等 问 题 。3.个 人 廉 洁 从 政 情 况 。关 注 领 导 干 部 个 人 在 住 房 、用 车 、出 国 、公务 接 待 等 方 面 遵 守 廉 政 纪 律 情 况 ;关 注 有 无 违 规 在 事 业 单 位 、协 会 、企 业 兼 职 取 酬 的

20、问 题 ;关 注 有 无 在 土 地 出 让 、重 大 投 资 建 设 项 目 决 策 、政 府 补 贴 或 扶 持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中 干 预 市 场 活 动 等 滥 用 职 权 行 为 。(七 )以 往 审 计 发 现 问 题 的 整 改 落 实 情 况 。核 实 以 前 年 度 审 计 发 现 问 题 的 整 改 情 况 ,对 审 计 发 现 的 问 题 ,揭示 未 认 真 整 改 、应 追 究 未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责 任 和 屡 查 屡 犯 等 问 题 。镇 区 街 道 党 政 主 要 领 导 干 部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一 )贯 彻 执 行 中 央 和 省

21、有 关 经 济 政 策 和 决 策 部 署 情 况 。1.稳 增 长 等 政 策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结 合 2015 年 、2016 年 稳 增 长 等政 策 措 施 跟 踪 审 计 ,重 点 关 注 取 消 和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推 进 简 政 放权 、促 进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和 节 能 环 保 产 业 发 展 、推 动 农 业 稳 定 发 展 和 新农 村 建 设 等 政 策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审 查 是 否 制 定 具 体 落 实 措 施 ,制 定 的落 实 措 施 是 否 按 期 、按 进 度 执 行 ,有 无 有 令 不 行 、有 禁 不 止 的

22、 问 题 ;与稳 增 长 等 政 策 措 施 直 接 相 关 的 财 政 资 金 的 投 入 力 度 ,是 否 及 时 到 位 并投 入 使 用 ,有 无 财 政 资 金 滞 留 、闲 置 等 问 题 。重 点 关 注 制 约 阻 碍 重 大政 策 落 实 的 体 制 、机 制 、制 度 等 客 观 问 题 ,以 及 不 作 为 、慢 作 为 、假 作为 、乱 作 为 等 主 观 问 题 。 7 2.责 任 目 标 完 成 情 况 。审 查 与 上 级 签 订 的 节 能 、淘 汰 落 后 产 能 、耕 地 保 护 、环 境 保 护 、等 目 标 责 任 以 及 向 社 会 承 诺 为 民 办

23、 理 重 大 事 项完 成 情 况 ,上 级 党 委 政 府 交 办 事 项 的 完 成 情 况 。对 未 完 成 的 责 任 目 标要 分 析 其 主 客 观 原 因 及 其 影 响 。(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重 大 决 策 情 况 。1.发 展 战 略 、规 划 制 定 及 执 行 情 况 。通 过 任 期 内 地 区 生 产 总 值 、一 二 三 产 业 比 例 、财 政 收 入 、税 收 占 比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能 源 消 耗 、环 境 保 护 、居 民 收 入 等 指 标 变 动 情 况 ,审 查 书 记 任 期 内 制 定 的 经 济社 会 发 展 战 略

24、、中 长 期 规 划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重 点 产业 发 展 等 的 制 定 、执 行 情 况 及 效 果 ,关 注 是 否 一 张 蓝 图 画 到 底 。2.重 大 经 济 决 策 和 制 度 建 立 及 执 行 情 况 。审 查 镇 区 街 道 党 委 、政府 重 大 经 济 决 策 制 度 是 否 建 立 健 全 ,关 注 重 大 国 有 资 源 资 产 处 置 、重大 项 目 管 理 、大 额 资 金 使 用 等 重 大 经 济 决 策 内 容 的 合 法 性 、程 序 的 合规 性 和 执 行 的 有 效 性 ,有 无 未 经 集 体 决 策 或

25、虽 经 集 体 决 策 但 决 策 程序 不 合 规 ,决 策 失 误 造 成 严 重 损 失 浪 费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等 问 题 。(三 )自 然 资 源 资 产 管 理 和 环 境 保 护 情 况 (试 点 )。1.土 地 资 源 管 理 情 况 。审 查 任 期 内 用 地 总 量 ,耕 地 保 护 和 节 约 集约 用 地 情 况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指 标 是 否 严 格 落 实 主 体 功 能 区 和 土地 利 用 规 划 要 求 ,是 否 存 在 违 规 审 批 、越 权 审 批 等 问 题 ,新 建 、扩 建开 发 区 (园 区 )和 城 市 新 区 是

26、 否 存 在 违 反 城 乡 规 划 、违 规 圈 占 土 地 及闲 置 问 题 ,有 无 违 规 向 禁 止 用 地 项 目 供 地 问 题 ,有 无 违 反 产 业 政 策 向高 耗 能 、高 污 染 和 资 源 消 耗 型 项 目 等 供 地 问 题 ;耕 地 占 补 平 衡 政 策 落实 情 况 ,土 地 整 治 项 目 是 否 存 在 补 充 耕 地 数 量 不 实 、占 优 补 劣 、弄 虚作 假 、套 取 骗 取 资 金 等 问 题 ;征 地 补 偿 政 策 是 否 落 实 到 位 ,有 无 拖 欠 、 8 截 留 失 地 农 民 补 偿 款 等 问 题 。2.水 、森 林 等

27、资 源 保 护 利 用 和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情 况 。结 合 地区 资 源 禀 赋 特 点 ,一 是 了 解 水 资 源 的 总 体 结 构 ,关 注 地 方 制 定 行 政 区内 主 要 江 河 流 域 水 量 分 配 方 案 、建 立 取 用 水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及 落 实 情况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水 资 源 有 偿 使 用 制 度 等 的 落 实 情 况 ,有 无 严重 污 染 水 环 境 或 存 在 重 大 污 染 隐 患 等 问 题 。二 是 关 注 地 方 建 立 森 林管 护 责 任 制 、林 业 有 害 生 物 防 治 机 制 、森 林 火 灾 应 急

28、 防 灾 机 制 情 况 ,有 无 对 乱 砍 滥 伐 、非 法 侵 占 林 地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制 止 不 力 、造 成 重 大损 失 等 问 题 。三 是 关 注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情况,以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等情况。(四 )重 大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情 况 。1.政 府 投 资 计 划 编 制 情 况 。审 查 是 否 按 要 求 编 制 政 府 投 资 中 长期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2.项 目 决 策 情 况 。审 查 申 报 市 级 资 金 的 重 大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的 真实 性 ,各

29、项 审 批 程 序 是 否 合 法 、合 规 ,是 否 存 在 未 经 充 分 论 证 、擅 自决 策 等 问 题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和 宏 观 经 济 调 控 政 策 的 要 求 ,是否 与 地 方 财 力 相 匹 配 。3.项 目 建 设 和 绩 效 情 况 。审 查 是 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促 进 重 大 建 设项 目 加 快 推 进 ,是 否 存 在 越 权 审 批 、“化 整 为 零 ”审 批 ,资 金 来 源 不 合规 、挤 占 挪 用 项 目 建 设 资 金 ,招 投 标 管 理 不 规 范 、违 规 分 包 或 转 包 等问 题 ,以 及 项 目

30、 未 达 到 预 期 目 标 ,管 理 不 善 或 决 策 失 误 造 成 重 大 损 失浪 费 和 效 率 低 下 等 问 题 。重 点 关 注 是 否 存 在 领 导 干 部 插 手 或 干 预 工程 项 目 建 设 的 情 况 。 9 (五 )财 政 管 理 情 况 。1.政 府 预 决 算 编 报 情 况 。审 查 镇 区 街 道 政 府 向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会 提 交 的 本 级 预 算 收 支 是 否 完 整 、细 化 ,预 算 调 整 是 否 按 规 定 报 人 大审 批 ,预 决 算 是 否 按 规 定 公 开 ,决 算 草 案 收 支 数 字 是 否 真 实 。2.

31、财 政 收 支 真 实 性 情 况 。审 查 财 政 收 支 的 真 实 性 ,是 否 存 在 通 过虚 收 空 转 、违 规 引 税 、调 整 收 入 科 目 等 调 节 财 政 收 入 进 度 和 结 构 ,通过 虚 列 支 出 等 调 节 财 政 支 出 进 度 的 问 题 。3.财 政 资 金 统 筹 使 用 情 况 。审 查 财 政 存 量 资 金 的 规 模 ,有 无 应 投未 投 、该 用 未 用 等 问 题 ,研 究 分 析 存 量 资 金 的 成 因 、结 构 、闲 置 时 间和 资 金 性 质 ;审 查 民 生 改 善 、结 构 调 整 等 重 要 领 域 专 项 资 金

32、,有 无 政策 目 标 相 近 、支 持 方 向 相 同 、扶 持 领 域 相 关 的 专 项 资 金 ,是 否 有 效 整合 。4.财 政 改 革 措 施 进 展 落 实 情 况 。审 查 是 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推 行 国库 集 中 支 付 、部 门 预 算 、政 府 采 购 等 改 革 制 度 。5.地 方 政 府 性 债 务 情 况 。关 注 政 府 性 债 务 规 模 、结 构 、存 量 债 务置 换 等 情 况 ,是 否 建 立 政 府 性 债 务 风 险 预 警 机 制 ;债 务 规 模 是 否 实 行限 额 管 理 ,有 无 突 破 批 准 限 额 ,是 否 纳 入 全

33、 口 径 预 算 管 理 。审 查 债 务资 金 投 向 和 使 用 情 况 ,举 债 程 序 和 资 金 用 途 是 否 合 规 ,债 务 资 金 有 无大 量 结 余 或 闲 置 。(六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情 况 。1.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建 立 执 行 情 况 。审 查 是 否 落 实 国 家 有 关 社 保 规定 ,有 无 地 方 自 定 政 策 降 低 缴 费 基 数 和 比 例 等 问 题 ;是 否 建 立 相 关 管理 制 度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筹 集 是 否 到 位 、是 否 保 值 增 值 。2.扶 贫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审 查 是 否 编 制

34、 精 准 扶 贫 相 关 规 划 、方 案 , 10 财 政 是 否 将 专 项 扶 贫 资 金 纳 入 年 度 预 算 和 中 长 期 财 政 规 划 ,各 类 专项 扶 贫 资 金 是 否 有 效 整 合 ,是 否 建 立 专 项 扶 贫 资 金 的 稳 定 增 长 机 制 ;分 析 扶 贫 资 金 来 源 结 构 ,有 无 投 入 不 足 等 问 题 ,关 注 扶 贫 计 划 的 执 行情 况 和 取 得 的 主 要 成 效 。(七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和 执 行 情 况 。1.机 构 设 置 情 况 。审 查 镇 区 街 道 机 构 改 革 落 实 情 况 ,是 否 存 在 超限

35、 额 设 置 机 构 、越 权 审 批 机 构 或 违 反 有 关 审 批 程 序 擅 自 设 立 机 构 等问 题 。2.编 制 和 领 导 职 数 使 用 情 况 。审 查 是 否 在 上 级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下达 的 总 额 内 控 制 、分 解 和 下 达 编 制 ,是 否 在 核 定 的 编 制 、领 导 职 数 限额 内 配 备 人 员 和 领 导 ,是 否 存 在 违 规 增 加 编 制 、超 编 进 人 、超 职 数 配备 干 部 以 及 “吃 空 饷 ”等 问 题 。(八 )履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第 一 责 任 人 职 责 和 个 人 遵 守 有 关 廉 政

36、 规定 情 况 。1.履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第 一 责 任 人 职 责 情 况 。审 查 预 防 、预 警 制 度的 建 立 健 全 情 况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或 主 要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有 无 严 重 违纪 违 法 ,有 无 公 职 人 员 经 商 办 企 业 等 问 题 。2.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精 神 情 况 。关 注 镇 区 街 道 落 实 中 央 八项 规 定 及 省 委 实 施 办 法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条 例 等 规 定情 况 ,审 查 有 无 违 规 公 款 出 国 (境 )、超 标 准 购 置 公 务 用 车 、公 款 吃 喝 、公 款 旅 游 、公 车 私 用 、违 规 发 放 津 贴 补 贴 或 未 清 理 超 标 办 公 用 房 等 问题 。3.个 人 廉 洁 从 政 情 况 。关 注 领 导 干 部 个 人 在 住 房 、用 车 、出 国 、公务 接 待 、薪 酬 等 方 面 遵 守 廉 政 纪 律 情 况 ;有 无 在 土 地 出 让 、重 大 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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