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事项标准 (事项编码:11440113007523613140102006001)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办事指南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 2018 年 10 月 13 日发布 一、基本信息事项名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基本编码:0102006001行使层级:县级实施主体: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实施编码:11440113007523613140102006001数量限制:本事项无数量限制。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法定办结时限:90 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无承诺办结时限:45 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
2、办学许可证结果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样本).docx办理结果类型: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办件类型:承诺件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支持预约办理:本事项支持预约办理。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审批服务形式:网上办业务系统:广州市番禺区一站式政务服务系统支持物流快递:本事项支持物流快递。联办机构:本事项无联办机构。通办范围:不通办二、受理条件广东省事项标准 (事项编码:11440113007523613140102006001)2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大陆境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番禺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小学、初中,幼儿园及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
3、下简称民办学校),由番禺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2.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规办学的经历。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企事业经营状况良好,且无违规办学的经历。3.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3、办理流程1.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根据预约时间,到窗口提交材料,并可选择是否选用证件快递服务。2、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4、书;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凭身份类证明并携带相关纸质材料办理递件,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3、审批审查:包括资料审核和实地核查(自受理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评任务,包括整改) 合格的出具考评报告;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考评员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确认。4、许可决定 :符合规定条件,予以许可。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5、结果送达:根据提交材料时候的需求,证件窗口自取还是快递寄送。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下图广东省事项标准 (事项编码:114401130075236131401
5、02006001)32.网上办理流程:1、网上申请: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申办所需办理业务 2、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凭身份类证明并携带相关纸质材料办理递件,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3、审批审查:包括资料审核和实地核查(自受理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评任务,包括整改) 合格的出具考评报告;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考评员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确认。4、许可决定 :符合规定条件,予以许可。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
6、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5、结果送达:根据提交材料时候的需求,证件窗口自取还是快递寄送。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下图3.特殊环节:无四、申请材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原件份数(份/套)复印件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 版 中介服务广州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表资料齐全,格式正确。1、A4 规格;2、加盖公章;3、内容真实有效。 2 0纸质/电子化完整、规范的教学计划申请人提供 1 份原件及 1 份复印件。 1 1 纸质/电子化广东省事项标准 (事项编码:11440113007523613140102006001)4人
7、员资料1、校长(园长/主任)证件: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上岗证、工作经历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2、专任教师证件: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3、财会人员证件:身份证、毕业证、会计从业资格相关证明;4.保育员:身份证、学历证、上岗证(民办托幼园所);5.保健医生:身份证、学历证、上岗证(民办中小学、托幼园所);6.厨房人员:身份证、健康证(设集体食堂的);7.其他员工:身份证、毕业证。如无法提供原件,由权属人在每一页上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印手指模(个人)或盖公章(单位)0 2 纸质/电子 化教学设备资产证明发票抬头需是举办者或是所申办机构名称,提供原件及复
8、印件 0 2纸质/电子化场地证明A4 规格;内容真实有效。1、中小学、幼儿园场地建设方案:提供建设计划、总体规划、园舍建筑设计平面图;2、房地产租赁合同、房地产权证;如无法提供原件,由权属人在每一页上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印手指模(个人)或盖公章(单位)3、小区配套中小学、托幼园所提交移交协议 4、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5、房屋安全鉴定书(原件(收取)。0 2 纸质/电子 化出具义务教育机构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 0 纸质资金证明1、学校验资报告(原件(收取)2、对属捐赠性
9、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0 2 纸质/电子 化出具义务教育机构设立的验资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民政局批复文书 1 1 纸质餐饮、卫生前置许可材料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原件真实有效 0 2纸质/电子化广州市民办学校章程(含理事登记表)1.章程的编写可参考范本;2. 理事会登记表填写:理事类别:与章程最后签名页的类别相一致;产生方式:理事长一般是“其他按理事会章程产生”,按章程的内容第一届理事会应是“举办者推荐”。工作和受教育经历:从最高学历开始填写(毕业院校),按时间顺序。(获取途径:番禺区政府门户网站-区教育
10、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办事指南-广州市番禺区民办学校(含其它教育机构)审批) 身份证需粘贴正反面,由理事本人签名。1 1 纸质/电子 化广东省事项标准 (事项编码:11440113007523613140102006001)5教职工劳动聘任合同 简易合同,拿正本时交正式的。 0 2纸质/电子化举办者(含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1、A4 纸规格;2、内容真实有效。 2.刑事记录证明书(无犯罪记录证明); 3.在职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离退休人员须提交离退休证的复印件); 4.单位(团体)作为举办者,须提交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
11、件;0 2 纸质/电子 化5、咨询监督1.咨询方式:电话咨询:020-34623112窗口咨询: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 319 号区行政办公中心西副楼三楼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实施机关咨询网址:http:/ 319 号区政府办公中心东副楼 504 室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职成幼民办教育科;邮政编码:5114002.监督方式:电话投诉:广州市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20-84690905;番禺区区长专线:020-34612319窗口投诉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电子邮件投诉:无网上投诉:http:/ 319 号政务服务中心 5 楼 527 室;邮政编码:5114006、窗口办理窗口名
12、称:番禺区教育局窗口;窗口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清河东路 319 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个人及公共服务大厅教育局窗口 4 号窗;窗口电话:020-34623112;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 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交通指引:公交:番 1 路、番 11 路、番 6B、番禺榄核专线、番禺洛溪新城至旧南沙港线、番禺市桥汽车站至南沙线、番禺新垦专线(番禺广场站);地铁:地铁三路线番禺广场站 D出口。七、事项收费本事项不收费。八、设立依据广东省事项标准 (事项编码:11440113007523613140102006001)6设立依据 1 法律法规名称:中
13、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依据文号:2016 年修正 条款号:第十一条 颁布机关:全国人大 实施日期:2003-09-01 条款内容: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依据 2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依据文号:2015 年修正 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颁布机关:全国人大 实施日期:1995-03-18 条款内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
14、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设立依据 3 法律法规名称: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依据文号:1991 年修正 条款号:第二条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实施日期:1986-09-28 条款内容:全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为普及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初等教育在普及的基础上,必须继续做好巩固提高工作。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可分地区、分步聚、分期实施,1992 年基本完成。具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确定。设立依据 4 法律法规名称:广东省实施办法 依据文号:2009 年 条款号:第八条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大 实施日期:2010-03-01 条款内容:第八条 民
15、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
16、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广东省事项标准 (事项编码:11440113007523613140102006001)7设立依据 5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依据文号:国家主席第 45 号令 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颁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实施日期:1995-09-01 条款内容: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17、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设立依据 6 法律法规名称: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依据文号:1991 年修正 条款号:第八条 颁布机关:广东省第 6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2 次会议 实施日期:1991-05-10 条款内容:第八条 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依据 7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条款号:第二章 颁布机关:全国人大 实施日期:2017-09-01 条
18、款内容: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
19、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广东省事项标准 (事项编码:1144011
20、3007523613140102006001)8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
21、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设立依据 8 法律法规名称: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依据文号:2009 年 11 月 26
22、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条款号:第八条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实施日期:2010-03-01 条款内容: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3、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九、权利和义务1.权利:广东省事项标准 (事项编码:11440113007523613140102006001)9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2.义务: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施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十、法律救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部门:广州番禺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教育局行政复议部门电话:020-84636756;020-22083639行政复议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清河东路 319 号区政府办公中心主楼 903 室;行政复议网址:“办事指引:http:/ 网上申请: http:/ 68 号行政诉讼网址: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