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面试试题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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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试题库 一、简答题( 20 题) 1、作为即将执业的律师,你对从事律师工作有何期望和担忧? 期望:首先,我不是法律专业毕业的,我希望能通过自己现在的努力,使自己的法律知识、业务素质、执业技能得到提升,逐步实现执业的专业化。 作为一名律师,希望通过自己的工作帮助到需要帮助的人,做案件不仅仅是一份工作,更要取得社会的认同感,用切身的努力去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国家法治进程贡献一份微薄的力量。 担忧: 律师执业环境的严峻性,年轻律师生存问题(案源、收费问题) 2、律师如何对待信访的问题? 信访群众情 绪容易失控,容易酿成冲击国家机关的恶性事件,在政府心目中造成煽动闹事的不良印象,不

2、利于最终解决信访群众的问题。 接待信访群众是政府工作人员的义务。律师虽不是政府工作人员,没有接待信访群众的义务。但是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可以给信访群众提供政策、法律方面的咨询帮助,用法律来规范信访群众的信访行为,做到文明、依法信访。 从理论上说,有了律师的帮助,信访当事人会更为理性、诉求会更为合理准确、信访工作也就更为有序。同时, 律师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向政府提建议和反映情况,间接地将信访群众的问题反映给政府,以期达到解决问题的 目的,维护社会的稳定。 但是,在处理信访群众委托的案件中,律师一定要坚持有理、有利、有节地原则与各个部门打交道,随时保持高度的政治警惕性,避免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而

3、陷律师于不利地位。 1、为信访群众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2、对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或者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事项,告知和引导信访群众向有关司法机关申诉或者向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仲裁或行政复议,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依法解决 3、接受信访部门的委托,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建议; 4、对信访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对 无理上访户做好息诉工作;5、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群众引导其按规定的程序申请法律援助。 ”。其主要工作方式是: 1、在信访部门设立律师接待日,律师定期在信访接待室参与信访接待工作;2、律师参与政府领导接待日信访接待工作; 3、律师以担任法律顾问的形

4、式为信访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4、设立律师咨询电话,接受信访人的电话咨询,并就涉及信访工作的有关法律问题接受信访部门的电话咨询等。” 3、你在成为职业律师后还会去尝试考公务员吗? 不会,我热爱律师这个职业,虽然年轻律师没有公务员那么稳定的收入,但我相信只要努力,律师 的前景还是很广阔的。第一、律师是自由职业者,律师对时间的安排也是极其灵活的,我个人不太喜欢公务员那种严格的考勤制度。第二、律师这个行业对学习要求比较高,作为律师必须不断地学习,这样使得自己不断的得到提高。第三、律师的社交圈非常广,可以让我们接触到各个领域的人,极大地拓展我们的视野。最重要的是,律师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5、益,能够帮助别人,能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一点让我感到非常自豪。所以我不会考虑考公务员。 4、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请问哪些行为 属于不正当竞争?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第四十四条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2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3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 荣誉等; 5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5、你如何处理在看

6、守所会见时,当事人提出要抽支烟的问题? 首先你要告知在看守所吸烟不 是不允许的,这是违反看守所管理规定和律师执业纪律的,应当予以拒绝。 6、根据律师法第 32 条的规定,律师在什么情形下有权拒绝代理或者辩护?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7、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有哪些 ? 第十三条律 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

7、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 费。 第十七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8、 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有哪些? 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第十八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 尊重法官、 仲裁员, 按时提交法律文件、 按时出庭。 第十九条律师

8、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 言。 第二十条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 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 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律 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第二十三条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

9、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9、哪些案件不能风险代理? (一 )婚姻、继承案件 ;(二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此外,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 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10、如何看念斌案中律师所发挥的作用? 在念斌案件审理以及改判过程中,北京张燕生和上海斯伟江等律师担当起了重要角色,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他们竭尽全力对案件证据疑点和漏洞抽丝剥茧进行分析;他们在庭审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丝不苟,据理力争;他们请来了顶尖的毒理专家、

10、召开了高水平的论证会,甚至为此还补贴了数额不菲的开支;他们在遭受到人身威胁和恐吓时,依旧勇敢担当,坚持到底。 在办理念斌案件中,这些律师展现出了当代律师所具有的娴熟的办案技艺、良好的职业道德、坚定的法律信仰和对正义的孜孜 不倦的追求精神,值得全国律师认真学习。 11、实习期间,你对从事律师职业感受到的最大困惑是什么?你是如何看待这一困惑并打算如何解决它? 精业务与抓案源的矛盾 抓案源:律师这个行业基本是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绝大多数年轻律师都面临着案源奇缺问题。没有案源就没有收入,没有收入就没有律师的生存和发展,所以许多律师对抓案源绞尽脑汁,煞费苦心。我身边年轻律师朋友同事有很多,没有不为案源发

11、愁的。 精业务:术业有专攻,一个律师不可能范范的说他什么都精通。律师业务是专业性很强的法律服务业务。律师无不面临着精业务的问题。 这一 年我一直跟在我的指导老师后面学习,由于他的业务量足以让我们生存和学习,我们生活压力相对比较小。实习了一年,也尝试着做过不同种类的案件,其中我对刑事辩护较为感兴趣,所以我准备在以后的执业中认真学习刑事辩护专业知识,努力提高刑事辩护诉讼技能。 现在,有的律师事务所成立专门的公关营销部来拓展案源,让律师专心致之钻研业务,扬长避短,不失为绝好之策。 12、你对律师执业中利益冲突的理解。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第十二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

12、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 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 (一)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 (三)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 供法律服务的; (四)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

13、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 (五)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 第八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违法行为。 13、当前,有些律师在案件审理期 间通过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形式发布案件相关事实和审理经过,意图以此形成舆论监督,你如何看待这种做法? 我个人觉得通过所谓舆论来监督案件审理是不可

14、取的。微博直播庭审的出发点应该是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公正和准确的报道。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其地位的不中立,无法保证微博直播案件的客观性。中立甚至南辕北辙的案件报道,会引发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和司法以外的权力对案件的干涉。 另外, 不当的微博内容很可能会侵犯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或暴露证人的身份,对他们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困扰,甚至造成证人串供或修改证词,严重地影响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此 外,微博有着天然的弱点。 受字数限制 ,微博无法在短期之内,全面、客观地展示庭审情况,其内容往往是一些 信息的碎片 , 人们要通过连续的阅读,才可全面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 。这一缺陷,对文字内容涉及司法活动的微博发布者提出

15、了较高的要求,即一个受过良好专业训练的报道者,才能更好地通过微博报道庭审及案件全貌。所以微博直播庭审的事,法官律师都别参与,还是交给媒体吧!经法院准许 , 记者和自由撰稿的法律评论人员凭借自己的专业素养, 通 过微博对案件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报道更为合适 。 14、如果你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判断的结果与当事人提出 的要求存在差距,而你又特别希望承办此案,你将如何处理? 律师办理案件一定要善于求证,善于判断,在与当事人初次接触、谈判以及前期的准备工作中,律师要求证一件事,即“当事人的诉求 =事实 +法律”。我觉得律师应该在先求证当事人的想法与诉求是否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帮助当事人

16、选择现实的、可操作性的诉讼工作方案。切不可为了接案件,对当事人夸下海口,盲目顺从当事人不切实际的想法的要求。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既要有职业的操守,又要有专业的坚持,更要有做人的立场和使命。 15、律师应当具备的基本技能有哪些?你成为执业 律师后会如何训练自己? 我觉得律师要具备的基本技能很多,当然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我认为律师要具备的技能有如下几点:语言表达能力,文字表述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了,与人的沟通能力以及对问题的洞察力。我成为执业律师后将理论结合实务去训练自己,通过着手的每一个案件去训练,比如接待每一个当事人都是在训练你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写每一分诉状等书面材料都是在训练自己的文字表

17、述能力,分析案件是在训练自己分析能力等等。 16、律师非诉讼业务与诉讼业务对律师思维方式的要求有何异同? 线,面 诉讼业务对程序上要求极为严格,要 求律师严格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这一个案件,完善证据材料,在充分论证后 而非诉业务则要求律师有一个全面的知识体系,在思考问题时应该全方位思考,灵活多变的处理问题。是在面上做一个拓展。 17、 2014 年 6 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了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共有多少条规定?主要内容是什么? 准则共分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忠诚。律师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18、,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 二是为民。律师应当始终把执业为民作为 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通过执业活动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三是法治。律师应当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在执业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履责,尊重司法权威,遵守诉讼规则和法庭纪律,与司法人员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 四是正义。律师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为当事人提供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

19、权益。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依法充分履行辩护或代理职责,促进案件依法、公正解决。 五是诚信。律师应当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执业行为规范,在执业中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自律。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是敬业。律师应当热爱律师职业,珍惜律师荣誉,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注重陶冶个人品行和道德情操,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尊重同行,维护律师的个人声誉和律师行 业形象。 18、律师业务推广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第三章 第一节 业务

20、推广原则 第十五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 第十六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开展、推广律师业务。 第十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第十八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发表学术论 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普及法律等活动,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第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宣传自己的专业特长。 第二十条 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其任

21、职的律师事务所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一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业务推广中不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19、你认为律师平时专门学习、研究法学理论与在承办的具体业务中有目的地研究法学理论,哪个效果更好?为什么?你会如何做? 后者效果更好。依我个人个人经验来说,平时专门去看一些法学理论,当下是记住的,可是时间一久 就会忘记。即使不忘记,在实务中也不能准备的判断问题。在承办具体业务的时候,当遇到难题的时候,带着问题去研究法学理论,研究透了以后立即用到实务中去,学和用结合到一起,这样不光解决了眼前的实务问题,对该理论知识也会有一个较为深刻的记忆。我更喜欢边做边学。我会一直实务与理论相结合的去学习。

22、 20、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律师协会对会员惩戒的种类分别有哪些?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律师、 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进行裁量,作出具体处罚决定。 对律师给予警告、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处罚,可以酌情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试行 )(全国律协 )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适用和管辖 第九条 律师协

23、会对会员违规行为作出的行业处分种类有: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二、案例分析 题( 15 题) (一)刑事案例 案例一: 2006 年 3 月初,被告人袁南京欲绑架被害人林清勒索钱财。袁南京以帮助他人讨债为由,纠集被告人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参与作案。同年 3 月 9 日 2 时许袁南京、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携带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驾车到林清位于天津市静海县王口镇郑庄子村的住处,冒充公安人员强行将林清绑架至山东省泰安市山区的一处住房。袁南京指派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负责就地看押林清。尔后,袁南京分两次向林清的家属勒索赎金人民币 80

24、 万元,均让林清的家属将款打入其事先开立的信用卡账户中。随后,袁南 京用该款在秦皇岛、葫芦岛、唐山等地以划卡消费的方式购买大量黄金私分、挥霍。 2006 年 3 月 11 日,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在与林清交谈中,得知林清与被告人袁南京根本不存在债务关系。林清请求上述被告人放了自己,并承诺给予好处,上述被告人经商议,将林清放走。其后,燕玉峰、刘少荣、刘钰伙同刘川多次打电话向林清催要钱款,林清因害怕再次遭到他们的报复、便向燕玉峰等人指定的账户内打入人民币 6 万元。燕玉峰、刘少荣、刘钰和刘川将该款私分、挥霍。 问题: 试分析袁南京、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的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 答:被 告

25、人袁南京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结伙并纠集他人以暴力手段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 绑架罪 ,且勒索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在他人纠集下,出于帮助同伙索取债务的目的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 非法拘禁罪 ; 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在将被拘禁的被害人放回后,又伙同刘川施以胁迫手段,向被释放了的被拘禁人索取巨额钱款,其行为已构成 敲诈勒索罪 。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均一人犯数罪,应当依法实行并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

26、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 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严

27、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案例二: 2002 年 3 月 19 日,被告人魏培明、岳向海预谋对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石岗村的芳芳商店 (领有工商营业执照 )进行抢劫,经“踩点”得知,该店由连成一体的三间店面房组成,内部各房间之间没有明确的隔离,其中两间分别用于放置货架或作为门市,另一间内有一张床和一具液化气灶具,同时也堆放着数袋大米、货架和冰柜。为此他二人准备了仿真玩具手枪、封箱胶带、尼龙绳和三棱刮刀等犯罪工具。当晚 11 时 30 分许,魏培明、岳向海乘店内无顾客之机,携带犯罪工具进入商店后,用仿真玩具手枪、三棱刮刀顶住店主陈云飞头部及胸部,对其 进行威胁,并强行将商店卷帘门关上,用透明封箱带捆住陈云飞,封住其嘴巴和眼睛,随即魏培明从该店营业箱内劫得现金 450 元。岳向海持三棱刮刀冲人商店的内侧卧室,对睡在床上的陈云飞妻子黄益芳进行威胁,逼其交出钱款,并在陈云飞的衣服口袋内及衣橱顶部劫得现金人民币 900 余元。这时,民警接报警后赶到,当场将魏培明、岳向海 2 人抓获。 问题: 试分析案例中的被告人以假借购物为由,进入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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