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培训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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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培训讲义(二)原省人口计生委利益导向处 施柏明(2014 年 9 月 23 日)一、对象确认程序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分为三种情况:1、国有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奖励对象资格由所在单位确认。对于原事业单位改为企业但仍保留事业身份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申请城镇奖励对象,由现单位负责奖励资格确认。对于原在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且企业改制、破产重组后仍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申请城镇奖励对象,由现企业负责奖励资格确认。对于原在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企业改制、破产重组为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未重组的申请城

2、镇奖励对象,按隶属关系,纳入其他城镇居民范围,由其他城镇居民奖励资格确认主体部门负责确认。2、其他城镇居民未参保的、在省外参保的、在省级参保的以及在户籍地所属市级或县级参保的,由户籍地负责奖励资格确认。具体包括以下具有我省城镇居民户口的非国有企业职工或居民:未参加养老保险的; 在省外参加养老保 险的;在省社保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的; 参保地和户籍地在同一个县市区的; 在户籍地县市区所在市级社保机构参保的。23、其他对象由参保地负责奖励资格确认。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参保地和 户籍地不在同一个县 市区的; 在户籍地县市区所在的市州以外的市级社保机构参保的;退休后将户口迁出我省,但在我省社保机构领取退

3、休金或养老金的,包括在省级、市 级、县级参保的。以上三种情形的非国有企业职工或居民,其奖励资格由参保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计生主管部门负责确认,即在省级参保的,由省社保机构所在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负责确认,在市级参保的由市社保机构所在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负责确认,在县社保机构参保的,由县级社保机构所在县级计生主管部门负责确认。 各层级参保人员申请城镇奖励的,由负责确认的县级计生主管部门指定本辖区的一个或多个居委会、街道负责受理,并按奖励对象确认程序进行确认。指定的居委会、街道应向社会公开,广而告之,并报省、市计生主管部门备案。(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奖励对象确认程序1、本人

4、申请。具体办理流程: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 请,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已经死亡的,可由代办人以申请人的名义申请奖励金。代办人的认定:a.有配偶的,配偶 为代办人,提供 结婚证;b.无配偶的,子女为代办人,并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c.无配偶也3无子女的,由合法继承人共同确定其中一人为代办人,并提供相应公证书。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是指以下证明:a.能证 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簿;b.出生证明;c. 收养证;d.由单位或 户籍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职工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单位或常住地的居委会出具证明,街道核实。职工已经死亡的,需提供以下证明:a.医疗卫 生机构死亡

5、医学证明;b.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c.无上述证明的,由单位或户籍地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街道核实)。因死亡已注销户口的,需提供原户籍地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并载明申请人身份证号码。死亡证明要有确定的死亡日期。提供以下资料:a.本人身份证;b.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或光荣证遗失证明或无子女证明;c. 一寸免冠近照两张;d.原已退休的职工还需要提供退休证;e.企 业职工本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2014 年 1 月 1 日以前退休的, 须与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口计生主管部门签订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选择奖励方式协议,可以选择一次性奖励 5000 元或自 2014 年 1 月 1

6、日起每人每月奖励 80 元的方式,选择后不得更改。2014 年 1 月 1 日以后退休的不需签订协议。2、单位审批确认。4具体操作程序: 单 位审查 。由单位相关人 员组成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确定拟奖励对象名单。名 单公示。将 拟奖 励对象名单在本单位公示 5 日,接受群众监督。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奖励对象。签 字盖章。由 单位分管 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建立档案。按照规 范为每一个对象建立档案,保存相关证明原件或复印件。3、县级备案具体分三个步骤: 所在 单位于 每年 5 月 1 日前统一将确认的对象名册和申请表报本单位所在地县级计生

7、主管部门备案存档。原则上单位向所在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备案,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向单位所在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备案(原事业单位改为企业,仍保留事业身份的退休职工奖励对象,视同事业单位奖励对象对待,由现企业报其所在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备案);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在省级参保的、在单位所在地市级或县级参保的,在单位所在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备案。但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在企业所在地之外本省其他的市级或县级参保的,确认单位要向参保机构所在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备案。县级计 生主管部 门 将奖励对象个案情况录入“湖南省城镇5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管理系统”。县级计 生主管部 门 将加盖公章的协议通过单位送达奖励对

8、象。4、数据报送县级计生主管部门于 6 月 15 日前将对象名册报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州计生主管部门,市州计生主管部门于 6 月 30 日前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二)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奖励对象确认程序1、本人申请。申请人在每年 4 月 1 日前向负责资格确认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 填写申请表,所需资料同前,但外省迁入我省的申请人,须提供原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和在我省已领取养老金的相关证明。2、居委会评议公示。召开居民代表会进行评议,将拟奖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居委会分管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4

9、月15 日前将拟奖励对象名册和申请表报街道进行初审。签订协议同前。3、镇级初审上报。街道组成评审组,对上报资料进行初审。组织人员入户、走访核实情况。对拟奖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街道分管领导在申6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5 月 1 日前将对象名册和申请表报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审批。初审未通过的申请人资料要整理归档。4、县级审批确认。县级计生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街道上报对象情况进行审查,分管领导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县级人口计生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将奖励对象名册批复到街道,由街道张榜公布。建立对象个人档案,并于 6 月 1 日前将个案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将加盖公章的协议通过街道送

10、达奖励对象。审批未通过的申请人资料要整理归档。5、数据上报。县计生主管部门每年于 6 月 15 日前将对象名册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州计生主管部门,市州计生主管部门于 6 月 30 日前上报省卫生计生委。二、资金发放与管理市州、省直管县计生主管部门于每年 7 月 15 日前将奖励对象规模和资金需求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省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于每年 8 月 15 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奖励对象规模和资金需求计划。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办理和核算城镇奖励资金的归集、拨付、结存。需要配套资金的市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城镇奖励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

11、应配套资金一并下达非直管县市区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7级财政部门城镇奖励资金的指标文件后,连同本级配套资金在10 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确保专款专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随退休费发放。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 5%退休金的,由各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核定。奖励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代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按月发放。奖励金由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发放的,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由委托的代理机构发放,于 12 月 31 日前发放到位。代理机构根据县级计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奖励对象名单,开设个人储蓄账户

12、,在收到奖励资金 3 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资金足额打入对象的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县级计生主管部门。代理机构必须制定严格的城镇奖励专项资金发放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为任何组织、个人办理奖励对象的代扣代缴业务;不得收取开设账户及小额账户管理等费用。各级计生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资金发放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将上年度奖励资金发放情况抄送同级计生主管部门。县、市级计生主管部门应分别于每年 8 月 5 日、10 日前,向同级财政和上级计生主管部门报送下年度城镇奖励对象预测规模和资

13、金预算,同时抄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卫生计生委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奖励资金发放方式:8(一)奖励金发放的三个渠道1、单位发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事业单位改为企业但仍保留事业身份)奖励对象的奖励金由单位发放(企业单位改企业的由现企业发放)。2、社保机构发放:在我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奖励对象奖励金由参保机构发放,即在省级参保的由省社保机构发放,在市级社保机构参保的由市级社保机构发放,在县级参保的由县级社保机构发放。3、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发放:有两类奖励对象的奖励金由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发放:一是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非国有企业职工或居民;二是在外省参保但户籍地在我省的非国有企业职工或居民。(二

14、)资金金发放流程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奖励对象奖励金随工资按月发放。2、参保对象奖励金由参保机构随退休金或养老金按月发放。对象确认后,计生主管部门根据对象的参保机构,将奖励对象按参保层级(参保机构)分别列出名单,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对象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奖励资金需求计划,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当年确认的对象,当年 12 月 31 日前发放一次,次年起随退休金或养老金按月发放。3、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发放对象的奖励金每年发放一次。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报送资金需求计划,同时向市州人口计生主管部门报送对象规模,市州计生主管部门向省卫生计生委报送对象规模,省卫生

15、计生委汇总后向省财政厅呈送资金需求计9划。奖励资金在县级财政归集,由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确定的代理发放机构打卡发放,12 月 31 日前发放到位。未及时申请的奖励对象,在确认奖励资格后其奖励金按对象应享受的年月起计算,予以补发。三、对象年审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实行年审制度。由计生主管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于每年的 5 月份到居委会进行年审,街道组织人员入户核实情况,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年审表。对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退出名册。国有单位确认的奖励对象,由单位负责年审,于 5 月 31 日前将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年审表和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退出名册报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将退出人员在“湖南省城 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管理系统”中及 时退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计生主管部门相互反馈掌握的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及时注销奖励资格。享受奖励待遇后因合法生育或收养子女而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停发奖励金;违法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停发奖励金并由对象确认单位追回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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