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是生态建设中的重点工程。为加强对这项工程建设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复的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规划(2013-2022)及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以保护和扩大林草植被为出发点,以进行综合治理为基本建设内容,以减少风沙危害和水土流失、改善首都及周边地区生态状况为根本目标。第三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内容包括现有林管护、宜林荒山荒沙造林种草、飞播造林(草)、封山(沙)育林(草)、禁牧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固沙、小流域综合治理、水利配套措施、异地搬迁
2、等。各项措施要综合配套。各地要遵循客观规律,坚持保护和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保 护优先,因地制宜,科学配置,综合治理。第二章 工程的组织与实施第四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在总体规划指 导下,以县(市、旗)为基本建设单位,实行集中、连片、 规模治理,治理一片见效一片。第五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涉及很多部门和地区,必须加强团结协作,共同抓好工程建设。全国生态环境建设部际联系会议,负责研究该项工程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各省也可2以参照中央的做法,建立部门间的协调制度。工程建设涉及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部际联系会议研究确定的原则和要求,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
3、,各 负其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工程总体规划的审查论证,计划的审批,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财政部负责工程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参与总体规划的编制;国家林业局会同农业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编制工程总体规划,指导各省(区、市)编制工程规划,汇总各省(区、市)年度计划和工程进展情况。国家林业局负责植树造林和林木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以及土地荒漠化、沙化情况的监测,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农业部负责天然草场治理、保护和禁牧舍饲等方面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水利部负责小流域综合治理、与生态建设相关的水利
4、配套等方面工作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六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实行地方政府目标责任制。地方各级政府是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将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资金、管护责 任分解落实到县(市、旗),由 县(市、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第一责任人,实行目标责任制,签订责任状。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列入当地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 加强领导。第七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实行分级规划。全国规划由国家林业局会同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地区组织编制,国家发展改革委组3织审查论证后印发实施。省级规划、县级规划要在批复的国家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并经专家论证后,报省、 县政府批准。 第
5、三章 前期工作第八条 省级发 展改革、林 业、农牧、水利部门要根据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规划,根据本地治理实际,编制当年和未来三年拟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储备项目,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应根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更新填报、逐步补充完善项目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要按照轻重缓急和投资可能,组织县级林业、农牧、水利主管部门及时开展作业设计编制等前期工作。第九条 作业设计必须严格按照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规划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编制,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布局,各项建设内容要落实到具体建设地点。作业设计(或初步设计)必须按规定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编制作业设计的同时,要
6、着手做好开工建设的相关准备工作,以便尽早开工建设。第十条 作业设计编制完成后,按程序做好 审批工作。审批单位要对作业设计的有关前置要件是否具备及合规性进行审查,提高作业设计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第四章 投资计划管理第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林业、农牧、水利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前期工作完善情况、作业设计批复情况,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申报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列入年度投资计4划申报报告的项目必须符合规定,具备下达条件。年度投资计划申报报告内容应包括对上一年度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实施情况的总结,本年度工程建设的主要考虑、安排原则,拟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并附作
7、业设计批复文件。省级发 展改革、林业、 农牧、水利部门对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林业、农业 、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各省上一年度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实施情况、以往年度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绩效,以及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规划综合平衡后,联合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第十三条 省级发展改革、林业、农牧、水利部门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后,于 20 个工作日内联合分解下达,明确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并将分解下达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年度计划一经下达,不得擅自变动。如遇气候等特殊原因,允许年度计划顺延执行,但须由省级审批和下达计划的部门批准,并抄
8、送国家有关部门。第五章 建设管理第十四条 县级林业、农牧、水利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结 合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各项建设内容特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对项目的建设质5量、工程进展、 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第十五条 施工作业单位要严格依据批准的作业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将项 目建设的基本信息通过公开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公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各级发展改革、林业、农牧、水利部门应按职责及时开展检查,确有问题的,要督促施工作业单位及时进行整改。第十六条 各地要加强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工程建设的相关文件、作业设计方案、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
9、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 统计 数据、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等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严格管理。第十七条 鼓励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中参照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民主化建设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51346 号),推行“村民自建” 模式,探索建立村民自建、自管和政府监管服务相结合的民主化建设管理体制。县级林业、农牧、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监管,并提供技术支持。第十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林业、农牧、水利部门自分解转发投资计划的第二个月起,应组织开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工作。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工作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调度,在线填报。
10、对于投资计划分解下达、项目开工、投资完成过半、项目竣工等重要节点信息, 实行即时填报,其他一般性信息按月填报。第十九条 林业和农牧部门要做好种苗、种子生产、供应的指导6和管理工作。要加强种苗、种子的检测、 检疫工作。种苗、种子 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到适地适树,适地适草,鼓励引进、选育和推广良种壮苗。要优先选用经过审定或认定的优良乡土树、草种,严禁使用不具备“两证一 签” (林业或农牧部门 出具的标签、质量检验证、检疫证)的种子、苗木。对生产、 销售、使用伪劣种子、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采取国家投入、地方配套的投入机制
11、。中央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地方配套资金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要设立专户存储。财政部门要严格财务会计管理,保证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实行报账制,以工程检查验收结果作为支付工程资金的依据。按照建设进度,根据单项工程检查验收结果和有关财务凭证予以报账。工程可预拨 50的启动资金。第二十三条 要严格资金用途管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生态公益林补偿费、草原生态保护补偿费;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投资用于工程建设所需的物资、材料、种苗、种子的购置费,整地、栽植等机械作业费、 劳务费。不得用于购置汽车等非生
12、产性开支,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用途。7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前期费和管理费分别按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提取,管理费在国家投资计划中提取 1%,其余在省 级配套资金中列支。工程前期费主要用于规划设计、工程勘察、资源清查、作业设计等,工程管理费用于检查验收、人员培训、档案建立和管理、信息统计及各级工程管理日常支出。监理费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定,专款专用。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与审计部门密切配合,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对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建议地方政府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并及时通报。第七章 工程的检查验收第二十六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属于重大基本建设项目
13、,国家和省级要定期组织力量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对工程质量进行稽察,各地要认真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对弄虚作假等行为坚决查处。对于审计、稽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除限期整改外,要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各省(区、市)要在各县(市、旗)年度总结检查的基础上,对计划执行情况于年底前写出全面报告,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第二十七条 按规定对工程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分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阶段性验收主要是指年度计划执行后,对所开展的工程进8行验收。主要检查当年工程计划的完成情况
14、、工程质量状况、工程管护责任落实情况及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竣工验收是在工程规划期末进行,主要检查规划期内各地对工程规划的执行情况,工程建设成果巩固、运行及管护情况、工程效益情况等。工程的检查验收分为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和国家核查。各地要将工程建设、检查情况逐级上报申请验收,省级复查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林业、农牧、水利等行业部门实施,国家核查由各行业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办法由行业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一)工程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地方配套资金是否配足并及时到位;(二)作业设计编制是否科学规范;(三)建设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四)资金拨付、管
15、理与使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有无违规问题;(五)工程管护措施是否落实;(六)各项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七)工程技术档案管理情况。第二十九条 国家和省级检查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工程项目建设工作总结;申请验收报告;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项目作业设计文件、图表和现状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部门的资金审计报告;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项目技术档案资料。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对工程实行缓建、停建,暂停拨款或调减下年度的国家投资,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当事人、项9目负责人、相关单位和地方政府领导的责任:(一)没有不可抗拒的原因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二)工程建设未达到国家
16、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质量效果差的;(三)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四)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计划及建设内容的;(五)挤占、截留、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的;(六)未经国家批准,擅自毁林毁草开荒种地的;(七)弄虚作假、欺下瞒上、谎报工程建设情况的。第八章 工程管护第三十一条 各地要将治理后的土地及时纳入规范管理,尽快明确产权归属,工程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逐块登记造册,核发有关权属证明。第三十二条 各地要按照“谁治理、谁管护 、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灵活的、有效的运行机制,鼓励社会各界、企业、社团等参与此项工程,尽快落实工程管护措施,把管护任务承包到户、到人,保证工程建设成果得以巩固,长期发挥效益
17、。第三十三条 各地要加强建后管护机制建 设,积极探索灵活、有效的管护机制,推行专业队伍管护、承包管护、林农自管等多种管护模式,落实 管护措施,确保项目建设成果得到巩固,长期发挥效益。第三十四条 对自然灾害等不可抵抗因素造成的损毁,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未成林地自然灾害受损核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京津风沙10源治理工程区人工造林特大灾害损失面积核定办法(试行)(林沙发200856 号)等 规定执行,符合规定的可重新纳入作业设计范围。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 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和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 5 年。2013 年 6月 28 日颁布的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31256 号)同时废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