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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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2018 年 7 月修订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扶持办法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申请办法奖励的金融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二)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1.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核准或备案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

2、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或一级分支机构。2.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核准或备案的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且实缴资本达到 1 亿元以上。(2)在银监会备案的资产管理公司。- 2 -(3)控股注册在南沙的持牌法人机构不少于 1 家的金融投资控股公司。(4)经省市政府审批设立,年度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上或年交易额在 10 亿元以上的金融要素交易平台。(5)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基金销售、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财富管理等金融服务业。(6)经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允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如内资试

3、点融资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及该类企业所设立的 SPV 公司等)和由非融 资租 赁公司设立的开展飞机、船舶租赁等租赁业务的 SPV 公司。 SPV 公司是指为运营特定项目或业务所专门设立的项目公司。(7)实缴注册资本达到 5 亿元以上或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00 万元以上的商业保理企业。3.股权投资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第二章 落户奖第三条 持牌法人金融机构:1 一次性给予 1500 万元的落户奖励,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及核心业务等主要部门设在南沙的实地经营机构再给予 300 万元奖励。2 持牌法人金融机构

4、的专业子公司:- 3 -1 实缴注册资本 1 亿元(含)至 5 亿元,一次性给予 600万元的落户奖励。2 实缴注册资本 5 亿元(含)至 10 亿元,一次性给予1000 万元的落户奖励。3 实缴注册资本 10 亿元以上,一次性给予 1500 万元的落户奖励。3 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一次性给予 300万元的落户奖励。第四条 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不含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企业):1 实缴注册资本 1 亿元(含)至 5 亿元,给予 600 万元的落户奖励,分三年按 40%、30%、30%比例兑现。2 实缴注册资本 5 亿元(含)至 10 亿元,给予 1000 万元的落户奖励,分三年按 4

5、0%、30%、30%比例兑现。3 实缴注册资本 10 亿元以上,给予 1500 万元的落户奖励,分三年按 40%、30%、30%比例兑现 。第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对于在南沙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实缴注册资本规模达到 2 亿元以上的重点发展融资租赁企业,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 1%给予奖励,最高给予 800 万元的落户奖励,分三年按 40%、30%、30%比例兑现。落户奖中的第二、三期奖励需视企业业务发展及对地方经济实际贡献情况发放,且总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三年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第六条 商业保理企业:对实缴注册资本达到 5 亿元以- 4 -上的商业保理企业,给予实缴注册资本 0.3%的落户奖励,

6、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分三年按 40%、30%、30%比例兑现。第七条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管理资金规模给予落户奖励:(一)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落户奖励:1.实缴注册资本 3 亿元(含)至 1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 300 万元的落户奖励;2.实缴注册资本 10 亿元(含)至 2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 800 万元的落户奖励;3.实缴注册资本 20 亿元(含)至 3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 1000 万元的落户奖励;4.实缴注册资本 30 亿元以上人民币或等

7、值外币的,给予 1500 万元的落户奖励。(二)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根据其当年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落户奖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均需注册在南沙区):1.实际管理资金规模 5 亿元(含)至 1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 300 万元的落户奖励;2.实际管理资金规模 10 亿元(含)至 3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 600 万元的落户奖励;- 5 -3.实际管理资金规模 30 亿元(含)至 5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 1000 万元的落户奖励;4.实际管理资金规模 50 亿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 150

8、0 万元的落户奖励。(三)落户奖励采用“奖励金账户管理体系” 方式兑现,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达到相应奖励标准后,分阶段予以奖励,具体如下: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达到相应奖励标准的,一次性兑现奖励总额的 10%,其余奖励金根据投资企业或项目额度分阶段奖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对外投资企业或项目达到实缴资本的 25%、50%、75%、100%时,分别兑现奖励总额的 20%、20%、20%、30%。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达到相应奖励标准的,按照以下标准分阶段奖励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兑现总额的 10%,其余奖励金根据投资企业或项目额度分阶段奖励

9、,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对外投资企业或项目达到管理资金的 25%、50%、75%、100%时,分别兑现奖励总额的 20%、20%、20%、30%。第三章 经营贡献奖第八条 经认定的金融企业,自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 5 年内根据企业年度对经济贡献情况进行评定,- 6 -给予奖励。个人所得税部分不计入经济贡献考评。(一)对经认定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前3 年,按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 100%给予奖励。第4、5 年,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经济贡献给予奖励:1.低于 1000 万元的,不予奖励;2.达到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5

10、0%给予奖励;3.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70%给予奖励。(二)对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不含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企业)及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前 3 年,按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 95%给予奖励。第 4、5 年,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经济贡献给予奖励:1.低于 1000 万元的,不予奖励;2.达到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50%给予奖励;3.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70%给予奖励。第九条 重点发展融资租赁企业:对于已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数据的实缴注册资本

11、规模达到 2 亿元以上的重点发展融资租赁企业,自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起,5 年内根据企业年度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情况,给予奖励。个人所得税部分不计入地方经济贡献考评:(一)实缴注册资本 10 亿元及以上的重点项目,综合考- 7 -虑在固定资产投资额、海关进出口额、营业收入、新增合同额等方面的贡献(具体见附表),最高给予企业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 90%的奖励;(二)实缴注册资本 2 亿元(含)至 10 亿元的融资租赁企业,综合考虑在固定资产投资额、海关进出口额、营业收入、新增合同额等方面的贡献(具体见附表),最高给予企业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 80%的奖励;第十条 商业保理企业:自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

12、整会计年度起 5 年内根据企业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进行评定,给予奖励。个人所得税部分不计入地方经济贡献考评。(一)前 3 年,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贡献:1.低于 200 万元的,不予奖励;2.达到 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50%给予奖励;3.达到 5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70%给予奖励;4.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90%给予奖励。(二)第 4、5 年,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贡献:1.低于 200 万元的,不予奖励;2.达到 200 万元以上 500 万

13、元以下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最高 30%给予奖励;3.达到 5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按照企业上一年- 8 -度对地方经济贡献最高 50%给予奖励;4.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最高 70%给予奖励。企业当年获得的落户奖和经营贡献奖总计不得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的地方经济贡献。如有超额,超出部分并入次年一并奖励,合计奖励年限不超过 5 年。第十一条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或其获利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 5 年内,按企业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予以奖励,个人所得税部分不计入地方经济

14、贡献考评。(1)对 新设 立及新迁入的股 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地方经济贡献:1.低于 100 万元的,不予奖励;2.达到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自落户当年起或其获利年度起,前 2 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 励,后 3 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30%给予奖 励;3.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自落户当年起或其获利年度起,前 2 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100%给予奖励,后 3 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60%给予奖励。(二)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地方经济贡献:1.低于 500 万元的,不予奖励;- 9 -2.达到 500

15、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自落户当年起或其获利年度起,前 2 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 励,后 3 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30%给予奖 励;3.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自落户当年起或其获利年度起,前 2 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100%给予奖励,后 3 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60%给予奖励。(三)对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地方经济贡献:1.低于 500 万元的,不予奖励;2.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自落户当年起或其获利年度起,前 2 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50%给予奖励,后 3 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

16、贡献的 30%给予奖励。(四)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于本区的企业或项目,按其退出时地方经济贡献的 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若企业在申请第十一条(一)、 (二)、 (三)项奖励时算起两年内退出本区的企业或项目,不享受此条奖励。第四章 提升能级奖第十二条 对认定的金融企业,在南沙区内经营期间,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 500 强的,一次性给予 2000 万元的奖励;被评为世界企业 1000 强、中国企业 500 强的,一次性给予1000 万元的奖励。- 10 -(一)世界企业 500 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 )杂志公布的“ 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

17、”排行榜以及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 500 强排行榜。(二)世界 1000 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 )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 1000 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三)中国企业 500 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 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第五章 人才奖第一节 骨干人才奖励 第十三条 区人社部门负责重点发展领域骨干人才专项,负责每年定期发布奖励申请指引,集中受理奖励申请,并做好审核发放工作。可委托专业机构具体实施。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第十四条 骨干人才是指就职于本区重点发展领域的以下人才:(一)本区范围内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包括经广州市认定、南沙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二)本区范围内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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