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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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目 录一、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保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35二、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4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52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57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59南水北调供用水管理条例 6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6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7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87三、部门规章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9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9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97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100四、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

2、 办 法 104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 107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10河南省实施 办法 112河南省实施 办法 115河南省水文条例 117五、省政府规章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121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122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126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置保护管理办法 129一、法 律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 年 1 月 2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 年 8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自 200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

3、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6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

4、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6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不

5、恢复原状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 3%以下的,或者建筑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 3%以上 8%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上 200 平方米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 8%以上 15%以下, 或者建筑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上 400 平方米以下的, 强行拆除,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4、特

6、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 15%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 400 平方米7以上的,强行拆除,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预计强行拆除所需费用在 1 万元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预计强行拆除所需费用在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 3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预计强行拆除所需费用在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7、,强行拆除,并处 5 万元以上 7万元以下的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预计强行拆除所需费用在 5 万元以上的,强行拆除,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逾期未拆除擅自修建的水工程和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占用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 20 万元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占用面积在 100 平8方米以上 200 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8、下的,强行拆除,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占用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上 400 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占用面积在400 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强行拆除,并处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工程设施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未按照要求修建工程设施,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影响的,处 1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

9、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未按照要求修建工程设施,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造成影响的,处 3 万元以上 7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未按照要求修建工程设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9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0、:(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物体体积在 10 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 1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物体体积在 10 立方米以上 30 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清除障碍、拒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或者物体体积在 30 立方米以上的,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

11、(三)项的裁量标准执行。(三)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按照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的裁量标准执行。10第六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罚。二、未经水

12、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的,处 5 万元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的,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11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

13、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 2 万元以上

14、 5 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12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三)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用途、退水地点、退水方式及退水量、取水量年内分配等未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意见执行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停止违法行为,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的补救措施不到位的,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经责令限期缴纳仍逾期不缴纳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超过规定的缴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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