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落实各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护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矿属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非伤亡事故负有责任以及安全工作中严重违章决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工作失职的区队(科)干部及员工依据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矿副处级以上领导,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公司和矿井对安全责任追究给予的经济处罚实行分级管理,即:对矿领导班子成员,矿井对区科级管理人员,基层区队对班组及员工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罚,罚款从当月工资扣除。第四条 负有责任是指:负有领导责任、业务管理责任、技术管理责任、监督检查责任、违章指挥责任、违章作业责任、业务保安责任、培训教育责任等。第五条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免职、撤职、留用察看及解除劳动合同;党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组织处理分为: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取消荣誉(政治)待遇,诫勉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