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BG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第五条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