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正文 第一篇: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甘井子区审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审计监督。并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关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审计建议和处理、处罚意见。第一章 行政执法的范围第一条 组织实施国家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并在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第二条 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一) 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二) 区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三) 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收支、区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四)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政财务收支。(五) 国际组织和外国援助、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