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正文 第一篇: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工作程序,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适用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是董事会下辖的专业委员会,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并依法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四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公司业务相适应的技能和经验;(二)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三)至少有一名成员具有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符合美国证券委员会、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和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对审计委员会财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四)审计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