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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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泰州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为建设金融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改革创新试验区,完善金融支持政策体系,促进优质金融资源集聚,推动金融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构建多元化金融组织体系,促进金融业与产业转型升级协同发展1.通过招引、培育、新设各类金融机构,丰富地方金融业态,推动金融机构转型,致力建成主体丰富、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运行高效的金融组织体系。2.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完善金融产品体系,建立通畅的产融联动机制,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促进融资便利化,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3.始终把防范金融风险摆上重要位置,严格市场准

2、入,严把风控关口,完善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机制,保障金融市场风险可控、运行稳健。4.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市场主体的作用,以金融服务区为重点,优化金融政策环境,为金融机构和人才集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打造金融业发展新高地。5. 各市(区)、医药高新区要结合实际,加快建立健全与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等金融管理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和相2应扶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市相关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为金融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二、致力发展法人金融企业,不断提升泰州金融业发展水平6. 大力发展金融总部经济,增强泰州市金融业的集聚力和辐射力。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泰州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企业总部(不含

3、财务公司),实缴资本在 2 亿元以下的,给予8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资本在 2 亿元(含)以上、5 亿元以下的,给予 1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资本在 5 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实缴资本的 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1 亿元。7.积极发展金融中介服务企业,不断构建泰州金融市场体系功能。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在泰州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业领域评估、评级、征信、信息、培训等中介服务法人企业,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落户奖励:实缴资本 3000 万元(含)以上、1 亿元以下的,按 1%给予一次性奖励;实缴资本 1 亿元(含)以上、3 亿元以下的,按 1.5%给予一次性奖励;实缴资本 3 亿元(

4、含)以上的,按 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8.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成立财务公司,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和水平。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在泰州市新注册设立的财务公司,实缴资本 1 亿元(含)以上、2 亿元以下的,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奖3励;实缴资本 2 亿元(含)以上、5 亿元以下的,给予 5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资本达到 5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 800 万元一次性奖励。9. 引进和培育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公司,加快建设融资租赁集聚区。对在泰州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公司,自注册之日起,为泰州市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额度累计达到其实缴资本 50%的

5、,按照实缴资本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实缴资本 5000万元(含)以上、3 亿元以下的,按 0.5%给予奖励;实缴资本 3 亿元(含)以上的,按 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500 万元。奖励资金按两个时段分期支付。完成注册、实缴资本到位,当年度支付 30%;业务规模达到上述要求,当年度再支付 70%。期间实现增资的,按增资金额予以补足奖励。10.积极发展保险经纪、公估、代理、销售公司,推进我市保险市场专业化发展。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在泰州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和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实缴资本 5000 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6、实缴资本 5000 万元(含)以上、1 亿元以下的,按实缴资本的 2%给予一次性奖励;实缴资本 1 亿元(含)以上、2 亿元以下的,按 2.5%给予一次性奖励;实缴资本 2 亿元(含)以上的,按 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4公司业务经营区域仅限单一省份的,参照上述全国性公司标准的 50%执行,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1500 万元。11.发展第三方支付产业,整合资金流与信息流,提供产业链增值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泰州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法人企业,按实缴资本的一定比例给予落户奖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服务:实缴资本 1 亿元(含)以上、3

7、 亿元以下的, 按 1%给予一次性奖励;实缴资本 3 亿元(含)以上的,按 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在省级(含跨省)范围内开展支付服务:实缴资本 1 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实缴资本 1 亿元(含)以上的,按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服务奖励标准的 50%执行。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三、支持金融企业细分机构落户布局,鼓励精细化发展12. 经国家或省级监管部门批准,在泰州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专业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总行的专营机构,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对前

8、述银行专业机构的一级分中心以及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总行的专营机构,一次性奖励 800 万元。对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专业机构一级分中心,或其他金融企业专营机构,一次性奖励 300万元。对经总行批准,由省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在泰州设立首家(首批)具有创新资源的专营机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 100 万5元。13.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在泰州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实缴资本 1 亿元以下的,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资本 1 亿元(含)至 3 亿元的,按照 3%给予一次性奖励;实缴资本 3 亿元(含)以上的,按照 4%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对

9、注册在泰州,为泰州市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租赁总(分)公司,根据其当年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不含同业拆借),给予融资总额 1%的补贴;对金融租赁总(分)公司当年购入泰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租赁业务的,按照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 1%再给予补贴。1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在泰州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实缴资本 1 亿元以下的,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资本 1 亿元(含)至 2 亿元的,按照实缴资本的 3%给予奖励;实缴资本 2 亿元(含)以上的,按照 4%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15.经

10、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在泰州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实缴资本 2000 万元(含)至 1 亿元的,给予 5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资本 1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 800 万元一次性奖励。16.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备案,在泰州市新设立或新迁入6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以及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专业公司:实缴资本 2000 万元(含)至 5000 万元的,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资本 50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400 万元一次性奖励。17.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11、设立的创新性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互联网金融研发中心等,给予 50 万元至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省监管部门批准的科技小贷公司,按照实缴资本的 0.5%给予一次性奖励。18. 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的,在泰州新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包括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给予以下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缴资本 1000 万元(含)以上、2000 万元以下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资本 2000 万元(含)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资本 50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200万元。股权投资

12、企业按照其实缴资本规模(不含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市县(市、区、开发区)两级国有平台出资部分),给予其委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奖励:实缴资本 1000 万元(含)以上、1 亿元以下的天使基金,给予 30 万元奖励;1 亿元(含)以上、2 亿元以下的创投基金,给予 100 万元奖励;2 亿元(含)以上、6 亿元以下的产业投资基金,给予 200 万元奖励;6 亿元(含)以上、10 亿元以下的产业投资基金,给予 300 万元奖励;对超过 10 亿元以上的产7业投资基金,给予 500 万元奖励。对新注册后增资且运营规范的股权投资企业,累计实缴资本(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达到高一级出资金额规模的,补足奖励差额

13、部分。国家级基金和超大规模基金可采取“一事一议” 的方式协商确定。19.对在泰州新设立的外资、台资银行分支机构,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设立一级分行(代表处),给予 500 万元一次性奖励。20.在泰州市新注册设立的银行(不含农商行和村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给予奖励 500 万元;其他金融企业设立的一级分支机构,最高给予奖励 200 万元。江苏省内法人金融机构设立的,原则上江苏省内仅设立或首建一家。四、引领金融资源向金融服务区集聚21.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区购置泰州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金控集团)持有的营业办公用房自用,一次性购买 1000 平米以下的,按经

14、市物价、住建部门认定的房屋销售市场指导价(以下简称销售指导价),下浮 10%销售;一次性购买1000 平米(含)以上、5000 平米以下的,按销售指导价下浮 15%销售;一次性购买 5000 平米(含)以上、10000 平米以下的,按销售指导价下浮 20%销售;一次性购买 10000 平米(含)以上的,按销售指导价下浮 25%销售。单个企业最高下浮优惠金额不超过83000 万元。22.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区租赁市金控集团持有的营业办公用房自用的,按经物价部门认定的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以下简称租金指导价),前三年每年给予 50%补贴,后两年每年给予 25%补贴。23.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区购置(租赁

15、)民营企业持有的营业办公用房自用,购置(租赁)价格高于销售指导价(租金)指导价的,以指导价为基准,参照市金控集团的标准进行补贴;购置(租赁)价格低于指导价的,以实际售(租)价为基准,参照市金控集团标准进行补贴。24.金融机构以产权置换方式在金融服务区购置市金控集团持有的营业办公用房自用,由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统一作出的评估价为基准,进行等值置换。超出面积部分按前述政策执行。25.金融机构购置、租赁营业办公用房享受资金补贴的,五年内不得转售、转租或改变用途。26. 新招引入驻金融服务区的金融机构,可参照地方贡献予以相应奖励,奖励期为 6 年,前 3 年不超过其地方贡献 80%,后三年不超过地方贡献

16、 50%。对招引入驻金融机构聘用的副职及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其地方贡献 100%的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 5 年。上述人员在我市购房的,按照购房总额的 10%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27. 对新招引法人金融企业成功落户金融服务区的单位和个人,按实缴资本的 1给予奖励,单一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9100 万元。28.统筹建立市金融服务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金融服务区发展。金融服务区范围内注册落户企业所缴纳的税,实行市级层面统一组织、单独征收,全额返还市金控集团,专项支持金融服务区的招商引资购租房补贴,以及加强服务区建设。五、其他说明事项29.本措施所称金融企业,包括金融

17、企业总部、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及区域总部、金融企业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含商业银行、其他金融企业持牌专营机构)、金融中介服务企业及其他创新型金融机构等。本措施所称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泰州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以及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本措施所称金融中介服务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泰州市,具有法人资格

18、,并具有行业执业资质的金融法律服务、金融会计服务、企业与个人征信服务、金融信息与数据服务、金融培训与认证、高端人才经纪中经认定的行业企业。资产评估企业应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产评估资质。信用评级(含征信服务)企业须: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或国家发展10改革委等职能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资质。本措施所称非金融支付服务法人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支付服务的非金融企业。本政策措施所称金融机构专营机构,是指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的机构,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

19、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或省级分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级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机构。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本政策措施所称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一级分行(分公司)。本政策所称金融机构不包括泰州市现有法人金融机构及江苏省现有农商行。其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30.金融机构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和购地、购房补贴的,应承诺 10 年内不迁离泰州市。提前搬迁的,按年度平均分摊追回剩余年度的奖励、补贴、补助。31.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泰州市范围。除金融服务区集聚政策外,其他奖补资金,涉及市区(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的,由市、区按财力分享比例共同负担;涉及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的,由各县级市地方财政负担。各地可参照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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