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DOC

上传人:国*** 文档编号:1170946 上传时间:2018-12-15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79.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浙江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浙江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浙江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浙江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浙江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浙江省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为加强省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农业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一、立项与计划管理第一条 农业专项资 金项目的申报、审批与投资计划下达,坚持先开展前期研究、后申报项目,先评估论证、后进行决策,先审核实施方案、后下达投资计划的原则。第二条 省农业厅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年度财政预算和有关行业规划,结合全省农业发展的需要和省农业厅的中心工作,编制年度项目投资指南。项目投资指南主要包括年度投资方向和 项目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和区域布局原则,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以及投资控制规

2、模等。项目投资指南每年由省农业厅印发各市、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直属单位,指导相关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第三条 地方申报 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文件,由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行文通过“浙江省 农业专项资 金项目管理(报 表)系统” 上报省农业厅,另以文本形式主送省农业厅 2 份,抄送省财政厅 1 份。省农业厅直属单位专项资金项目的项 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文件,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或按规定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以局、站文报省农业厅。第四条 省农业厅计划财务处统一受理地方和厅直属单位申报的项目,汇总后组织专家评审或移交各行业处(局、站)

3、根据产业发展和技术可行性要求进行初选,提出年度项目初选建议。2第五条 省农业厅计划财务处负责制定项目立项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会同专家组或行业处(局、站)对初选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第六条 省农业厅计 划财务处根据投资可能、项目评估结果,对项目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报经厅常务会议审定后,形成年度立项初步方案。根据年度立项初步方案,由省农业厅行业处(局、站)组织、指导各自行业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对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经省农业厅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报厅领导批准立项,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第七条 专项资 金项目一经省农业厅批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

4、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设备)质量,压缩投资规模等。第八条 确因客 观原因需进行重大变更的项目,须向原审批部门重新报批同意,并由原审批部门重新下达变更计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变更:(一)变更建设地点的;(二)变更建设性质的;(三)变更建设单位的;(四)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 模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第九条 对省农业厅利用预算内投资安排的建设内容比较简单、省投资规模较小的地方和直属单位的补助性项目,可适当简化、合并相关程序。由省农业厅有关行业处(局、站)根据项目申请文件,直接提出项目计划安排意见(要列明具体建设内容

5、和规3模),经省农业厅计划财务处综合平衡并报厅领导审定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二、实施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十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 门要建立、完善 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项目实施管理,及时掌握项目建设动态,总结项目建设经验和实施成效,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扩大农业项目建设的影响力。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农业厅直属单位要按要求通过“浙江省农业专项资 金 项目管理(报表)系 统” 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报表。第十一条项目检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 的原则,根据需要有组织、有程序、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办事,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参与、干预被检查单位与项目无关的工作或经营管理活动,必

6、须保守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社会公开监督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三条 项目监督检查内容:(一)项目实施情况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计划下达的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期限组织施工,项目质量和进度是否符合要求。(二)项目资金检查。检查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金计划(包括地方建设资金)下达、拨付、到位情况;投资规模控制措施是否落实;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情况;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计划和有关规定,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执行;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有无套取、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有无虚列项目资金支出、虚

7、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等。4(三)项目管理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明确的项目建设管理人员和管理职责、是否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依法实施有效监督、管理。(四)竣工验收检查。检查竣工验收程序是否规范,有否按要求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相关文件材料和档案是否齐全和规范,主要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竣工验收后是否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五)项目运行情况检查。检查项目是否能正常运行并达到预期效果。第十四条 项目检查一般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汇报 ,进行询问和质疑;(二)查阅、摘录、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会 计资料;(三)实地查看项目实施情况;(四)召开相

8、关人员座谈会,核实情况。检查组应当做好检查工作的有关会议 和谈话内容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备留资料来源及证据;检查结束时应当与建设单位和当地主管部门交换意见。第十五条 检查 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及时形成项目检查总报告和分项目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前期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二)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及分析评价;(三)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四)资金使用和监管情况及分析评价;(五)项目质量情况及分析评价;5(六)项目实施的效益情况及分析评价;(七)项目管理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应整改建议。第十六条 对于 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农业厅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责令限

9、期整改;(二)通报批评;(三)暂停拨付省级资金;(四)撤销项目、收回项目资金;(五)减少或暂停安排所在地和项目单 位新建项目。对违纪、违法人和事,省农业厅建议有关地方和部 门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第十七条 对于 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的项目,省农业厅发出整改通知或通报,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及相关要求。项目整改单位要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并在 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在收到整改情况报告后,组织项 目整改复查。对复查合格的项目予以确认,对于整改不力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予以处理。三、项目竣工验收第十八条 地方承担的项目,按以下权 限分别组织验收:(一)同一项目省投资规模累计(下

10、同)在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农业厅计划财务处牵头组织竣工验收。6(二)省投资规模在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畜牧项目 40 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农业厅行业处(局、站)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省农业厅计划财务处。(三)省投资规模在 5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以局文报省农业厅计财处和相关行业处(局、站 )。省农业厅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厅计划财务处组织监察、审计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验收。第十九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 备下列条件:(一)完成投资计划文件或经批准实施方案中 规

11、定的各项建设内容;(二)项目或各单项 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验合格; (三)项目由当地审计机关或经有资质 的中介审计机构审计。必要时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委托中介审计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四)系统整理所有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 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包括:项目申报文件及其附件,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年度投资计划文件和项目计划调整批复文件,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合同及管理措施等文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项目总结报告,项目初验报告,项目审计意见,项目后续管理(运行)保障措施等。项目财务档案和土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

12、工图等装订成册,及时归档。第二十条 建设项 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7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可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或审核后以局文转报省农业厅相关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农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可视项目投资规模情况,采取专项检查、组 成验收组验收等方式,验收组组成人员一般不得少于 5 人(单数),验收时验收组成员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验收组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项目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

13、实地查验项目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项目前期、实施和完成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表。竣工验收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 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完成、试运行及效益情况,项目区范围内农民代表对项目的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与建议。第二十一条 省 农业厅行业处(局、站)或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报送省农业厅备案。省农业厅不定期组织对各类项目进行抽查。第二十二条 对 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

14、要求的,由 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情况报省农业厅,按照第十六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 建设内容比 较简单、省投资规模较小的补助性项目,可简化程序,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项目小结形式直接报送省农业厅相关行业处(局、站),厅行业处(局、站)将同类项目小结汇总后以项目总结形式送厅计划财务处备案。第二十四条 竣工项目(工程) 通过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和项目后续管理。8五、项目绩效考核第二十五条 实行农业专项资 金项目建设后评价制度,由省农业厅确定并组织对项目按照有关指标体系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根据公共财政和农业项目的性质特点,对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效” 进 行全面综合评价,主要考核项目资金效率、生产条件改善程度、经济效果和收入贡献等方面。对管理制度健全、执行程序规范、投资效益显著的项目单位和地方,省农业厅将在年度投资及项目安排时给予优先考虑;绩效考核不合格的,按照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处理。六、附 则第二十六条 采用直接投 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5 号)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9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表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项目主管部门: 验收组织单位(公章): 10填报时间: 年 月 日浙江省农业厅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