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聊城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聊大校发2009117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校教职工的组织性、纪律性,确保我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良好秩序,根据国家、省级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考勤制度第二条 考勤是单位对在职职工到岗情况的定期考核与日常检查,是学校建立科学管理体系的必要措施,是学校开展岗位聘任,兑现教职工工资、校内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的重要依据。第三条 根据岗位性质的差异,非专职教学人员实行坐班制,专职教学人员不实行坐班制,但必须按时上课,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并参与单位的例会和组织的其他集体活动。第四条 各 单位由单位 负责人
2、管理本单位的考勤工作,并指定一名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考勤员。考勤员要对本单位教职工每天出勤、缺岗、 迟到、早退、病事假等进行登记,每月 3 日前负责将聊城大学教职工考勤情况登记表、校内津贴、交通补贴随月发放变动情况登记表及时报送人事处。第五条 考勤工作要做到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学校将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检查各单位教职工的考勤情况。对不执行考勤制度,瞒报 、漏 报或无故 迟报的,学校将扣 发单 位负责人和考勤员当2月的勤管奖,情节特别严重并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学校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三章 请、 销假制度第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本部门教职工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3、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教职工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出勤的,须按规定办理请假、销假手续。第七条 教职工的请假类别有事假、病假、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和工伤假等。教职工请假时,应填写教职工请 假审批表,说明请假理由及期限并提供请假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办理。如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并于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请假期满后,教职工本人须及时到批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 旷工处理。第八条 审批权限 1.事假、病假、探亲假请假 7 天(含)之内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请假 7 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请假超过 15 天(含)以上的,由人事处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各单位科
4、级及以上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并转人事处备案。2.产假、婚假、丧假在上级部门规定期限内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在上级部门规定期限外的,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33.工伤假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后,转人事处备案。第四章 各类假期的规定第九条 事假教职工应尽量利用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处理私事,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请事假。1.工作时间内因私事离开工作岗位的。2.不能按时参加学校、单位或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的。第十条 病假1.教职工因病必需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2.教职工请病假的,须出具聊大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病假证明。急症的教职工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待病情缓解后,要补办请
5、假手续。3.教职工连续病假超过 6 个月,需提供由聊大医院出具的医院院长审核签字的长期病假病情鉴定书。4.长期病休者,病假期满如需上班,个人需持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人事处审批。恢复上班后,3 个月内病情复发又需请病假者,前后的病假合并计算。第十一条 探亲假1.国内探亲4凡在学校工作满 1 年的正式教职工,与配偶不在一地或与父、母都不在一地,也不能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申请探亲假,按事假对待。 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待遇,假期为 30 天(不含路程假,下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待遇,假期为 20 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
6、每 4 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待遇,假期为 20 天。教职工丧偶或离婚后未婚者,可享受本规定的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2.国外探亲配偶是留学期限在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公派出国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并且不能享受公费回国休假的教职工,在配偶出国1 年后可申请出国探亲。假期一般为 3 个月,最多不超过 6 个月。其他情况参照关于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等事项的管理细则(教外综字19883 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凡配偶是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的教职工,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如 请探亲假,按事假对待。符合国家文件规定因公因私出国的人员,其配偶及亲属要求赴国外探亲的, 应到学校外事处办
7、理有关出国手续,并在离校之前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第十二条 产假51.女教职工生育可休产假 90 天(含产前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时,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对符合晚育条件(女教职工年满 23 周岁怀孕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教职工再增加产假 60 天,并给予男方 7 天护理假。2.其他计划生育假期按照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 号)的 规定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休息证明确定。3.女教职工按计划怀孕,经医院开据证明需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病假处理。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另行办理病假手续,其病假时间与保胎时间合并计算。4
8、.产假如遇寒、暑假可以顺延。第十三条 婚假1.教职工男年满 25 周岁,女年满 23 周岁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达晚婚年龄(男女双方同时达到)结婚的,除按国家规定的 3 天假期外,再增加晚婚假 14 天。2.教职工配偶不在本地工作,需到配偶所在地结婚的,可根据路程的远近酌情增加路程假。3.婚假发生在探亲假或寒、暑假期间,不再另给假期。第十四条 丧假1.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需本人请假料理丧事的,可按规定给予丧假 3 天(外地奔丧者,可按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2.丧假发生在探亲假或寒、暑假期间,不再另给假期。6第十五条 工伤假教职工因工负伤,所在单位必须在 30 天内将详细情
9、况书面报告人事处。教 职工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由聊大医院出具证明可休工伤假。 伤愈后工伤复发需治疗者,凭聊大医院证明,仍按工伤处理。第十六条 教职工请病假、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和工伤假超过上级部门规定期限的,按事假对待。病假、探亲假、产假、婚假、 丧假和工伤假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事假不含公休假日。第五章 各类假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第十七条 当月请事假、病假、产假累计 5 天以上者,扣 发当月的勤管奖;其他假期累计 5 天以上者,不再扣发勤管奖。第十八条 事假1.全年事假累计每满 15 天,扣发 1 个月 50%的薪级工资,超过30 天(不含)的,除扣发 1 个月的薪级工资外,另外
10、再扣发超出天数的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计算每天的岗位工资,下同)。2.全年事假累计在 30 天以上者,暂停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扣发当年的年终奖,次年的薪级工资不予调整。第十九条 病假1.病假在 2 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2.病假超过 2 个月不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3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放基本工资的 90。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基本工资照发。73.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放基本工资的 70。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发放基本工资的 80。 第二十条 探亲假1.国内探亲探亲假期和路程期内工资照发。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
11、的往返路费由学校承担,其标准参照聊城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聊大校发200855 号)中的“ 城市间交通 费” 的规 定执行。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 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学校承担。教职工国内探亲报销往返路费,所有票据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本人于探亲后的 2 个月内到人事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2.国外探亲教职工出国探望配偶,前 3 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 4 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 7 个月起,逾期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出国期间,一切费用自理。第二十一条 产假产假(含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教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停发产假期间的工资。第二十二条 婚假、丧假婚假、
12、丧假(含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费用全部自理。8第二十三条 工伤假 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发。第二十四条 除事假外,其他假期期间,教职工可继续享受学校和本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请 假期间的校内津贴,由各 单位按学校批准的津贴分配方案自行扣除。第六章 旷工及相关处理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1.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2.请假期满未归,或无故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归者;3.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时到新的工作岗位上班者;4.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归者;5.外出学习人员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归者;6.教师上课迟到或提
13、前下课,擅自停课、调课、找人代课者,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者;7.经查实,请假理由弄虚作假者。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旷工期间的工资待遇:1.全年每累计旷工 0.5 天,扣除 1 个月的勤管奖,旷工 5 天以上的,扣发全年的勤管奖。旷工期间,其他 应发 工资全部扣除。92.连续旷工 10 天(含)或 1 年内累计旷工 20 天(含)以上者,学校给予解聘。3.各单位规定坐班的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迟到、早退每累计 4 次按旷工 1 天处理。非坐班人员迟到、提前下课,或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每累计 2 次按旷工 1 天处理。其他情况参照关于下发等文件的通知( 聊大校发200313
14、1 号)中的 “聊城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文中工资均指 “基本工资”,它是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第二十九条 文中“单位负责人”是指党政或行政负责人,一般情况下,考勤事务由行政负责人负责。第三十条 受行政处分的人 员,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5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受党内处分的人员,参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 教职工攻 读研究生学位或国内外进修离校时,均要以书面形式向单位请假,并报人事处批准备案,回校后及时到本单位报到并到人事处销假。教职工在国内进修学习或在职
15、攻读研究生期间,工资原则上照发;教职工在国外进修学习或在职攻读研究生期间,工资暂缓发放,待按时回校后补发。10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脱 产业务学习和从事科学合作研究半年以上的,外出期间校内津贴停发,半年以内的,由各单位根据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自行确定。第三十三条 凡是私自外出从事教学、科研或脱岗盈利活动的,一旦发现,学校将 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扣发外出期间已发的应发工资,并追究 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三十四条 绩效工资实施后,与本办法不相适 应的规定再做调整。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人事处。原关于教职工考勤制度的规定(聊师院发199824 号)同时废止。附:教职工请 假审批表聊城大学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