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学》案例分析及简答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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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证据学案例分析及简答题1.1988 年 7 月,被告人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由公司经理、被告人杨鸿志和公司业务员、被告人杨翔安,纠集被告人钱大昌,共谋走私集成电路模块。经商定,由钱大昌在香港购买集成电路模块并设法走私入境,由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负责销售,所得利润共同瓜分。嗣后,钱大昌又纠集被告人陈荣庆,并由陈纠合被告人邓志良,进一步策划了闯关走私的具体办法。1988 年8 月至 1989 年 4 月,钱大昌根据杨鸿志、杨翔安提出的集成电路模块的规格、数量,在香港采购后交给陈荣庆。陈指使邓志良并与邓志良一起将集成电路模块包装后,藏入集装箱汽车内,由邓驾车运至广东省深圳市。上

2、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收到走私的集成电路模块后,分数次转运上海进行销售。为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督,使销售的集成电路模块合法化,杨翔安等人还在深圳市高价收买了空白发票,填写货物、品种、数量后予以入财。销售得款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分赃。在上述期间,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和钱大昌、陈荣庆、邓志良共同走私集成电路模块 30 余次,总价额达人民币 297 万余元。此外,1988 年9 月至 1989 年 8 月,被告人杨鸿志、杨翔安在主管和直接负责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的走私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钱大昌贿赂的港币、人民币、彩色电视机、电冰箱和金首饰等财物。杨鸿志受贿价值人民币 9700 余元,杨翔安受贿价

3、值人民币 7600 余元。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审计部门的查证报告、查获的部分走私集成电路模块和伪造的发票以及缴获的全部贿赂物品足以证实,各被告人也供认不讳。问题:本案中,公安人员调查收集到了哪些种类的法定证据?理由何在?答:(1)物证:部分走么集成电路模块,全部的贿赂物品;(2)书证:伪造的发票;(3)鉴定结论:审计部门的查证报告;(4)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本案中,走私集成电路模块和全部的贿赂物品是属于犯罪行为的侵犯的客体物,是物证。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本案中,伪造的发票就是书证,它以记载的内容证

4、明了走私的犯罪事实。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部门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的鉴定后所做出的结论性的判断。本案中,审计部门做出的查证报告就是鉴定结论。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理由何在?答:直接证据: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间接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本案中的主要事实就是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和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以是直接证据。而物证、书证、鉴定结论都要和

5、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事实,是间接证据。2.1991 年 5 月 28 日下午 6 时,在某市郊区的麦田里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尸体呈卧状,下身裸露,赤足。尸体前腹部有少量泥土覆盖。距尸体 15 米远的一块石板上有血迹,血迹距地面 36 厘米,呈喷溅状,两条血痕下流,上面附着数根毛发。尸体头部额顶有两个椭圆形孔,两眼眶上方均有骨折。颈部缠一条线带,绕颈两周。在喉前方打结(经辩认此线带系死者腰带)。另距现场附近留有两行飞鸽牌自行车胎痕。鉴定结论为他杀。经查,死者名叫严某,13 岁,某市职工小学三年级学生,5月 25 日下午外出未归。经过进一步侦查,又收集到如下证据:1.铁路职工刘某,过去有过犯罪行为,

6、严某遇害那天,刘某公休。刘某在证明当天下午活动时,支支吾吾,表现反常,先说是在修自行车,后又说是看电影,经查都不是事实。2.发案当天晚上,刘某推车回家后,他母亲问他为什么回来这么晚,外面都下雨了。他说:“出事了,撞死了个小女孩,不知死活,下场大雨就好了。 ”3.严某死后,其亲属接到两封信,内称:“亲爱的父亲,对不起您,夺取了您女儿的生命。这是为了工作(破坏共匪的治安) 。将来光复大陆,必有重谢。 ”经查,此信为刘某所写。4.刘某于 5 月 26 日凌晨,自己洗了衣服并把衣褂染成黑色,其妻说刘某过去从未洗过衣服。5.案发后第二天,刘某买了两条新飞鸽牌自行车外胎,上面的花纹已被人用挫挫过,痕迹明显

7、。并在刘某家搜出木挫一把,经鉴定与旧外胎的挫痕一致。6.2搜查出刘某用过的小铁榔头一把,上面有血指纹一枚,经鉴定为刘某所留。又将榔头与严某额顶两个椭圆形小孔进行鉴定,认定为该榔头所致。7.其母证明,发案后的第二天,刘某让其母将家里所有的信纸、信封、复写纸等烧掉。8.刘某被拘捕之后,拒不承认杀害了严某,只说特务杀了小孩,让他给死者家属写信,否则便杀死他。问题:(1)本案已收集到几种证据?(各举例予以说明)答:本案已收集到物证:小铁榔头一把,两条旧飞鸽牌自行车外胎;书证:严某家属收到的两封信;鉴定结论:严某额顶两个椭圆形小孔系榔头所致的鉴定结论,血指纹系刘某所留的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某市

8、郊区麦田里女尸的现场勘验笔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刘某的供述与辩解。(2).结合本案说明证明对象主要是指什么?证明要求如何?答:证明对象是证明活动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又称待证事实或者要证事实。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这些案件事实,根据诉讼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的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事实;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所有上述事实,都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就已经发生了的,司法人员未能亲眼

9、观察到。为了客观全面地查明和确认已经发生而又存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司法人员只能通过调查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即通过证明的方法中以实现。因而,查明案件事实就成了诉讼证明的首要任务,而那些与本案相关的诸事实,就成了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成了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本案中的证明对象就是有关刘某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证明要求是指承担举证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虽然没有证明刘某杀人的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均已查证属实,案件事实也都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之间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已得到合理排除,能得出唯一

10、的结论即刘某杀害了严某。(3).应如何正确对待被告人口供?答:刑事诉讼法第 46 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即严格遵守:“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为了消除口供主义的影响,刑事诉讼法第 46条还规定, “只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一规定,是我们在办案实践中确定口供材料证明力的主要指导原则。本案中,虽然刘某拒不承认他杀害了严某,但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就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4).根据本案证据,能否认定刘某是杀害严某的罪犯?为什

11、么?答:根据本案的证据,可以认定刘某是杀害严某的罪犯,因为本案是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运用间接证据,必须遵守以下规则:(1)必须审查每个单位证据是否真实可靠。 (2)必须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做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使用。 (3)必须审查各间接之间是否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一致,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4)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只能作出一个正确的结论。全案证据已符合上述运用间接证据认定刘某有罪的规则。31991 年 8 月,某市工人王某因与他人斗殴,被该市公安分局裁决行政拘留15 日。王某不服,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裁

12、决。王某仍不服,故以该市公安分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后,要求被告提供作出处罚行为的证据,但被告一直不提供。于是法院认定被告的处罚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判决予以撤销。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被告提供作出处罚行为的证据。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在一审中未提供证据是工作失误,故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问题:(1).简述行政诉讼证据的提供规则。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3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

13、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2

14、).被告在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主要证据而在二审时提供,此种证据是否有效?法院应否采用?答:被告在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主要证据而在二审时提供,此种证据无效,法院不应采用。4.1992 年 5 月某日晚 8 时左右,徐某所经营的“羽华茶铺”正在播放X X X的录像片。大约十余分钟时,被某公安分局西安路派出所民警将其播放电源关闭,同时将播放工具 G-30 型录像机、VPA彩色电视机各一台予以扣留。该公安分局于同月 15 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32 条的规定,以第 1507 号治安处罚裁决,给予徐某治安罚款 2000 元,并于同月 16 日开具罚没收据,后经该市公安局对该录像片鉴定为淫秽录像。徐某

15、不服提起诉讼,诉称该公安分局认定录像带是淫秽录像错误,请求撤销被告对其财物没收和罚款处罚决定,并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认定徐某播放淫秽录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维持其行政处理决定,徐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 ,淫秽录像应由新闻出版局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淫秽、色情出版物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或者由司法机关委托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专门知识以及一定政治素质的人进行鉴定,而公安局无权鉴定。即使公安局有权对淫秽录像进行鉴定,其鉴定程序也不合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研)发(1998)28号通知关于“淫

16、秽物的鉴定,必须有 3 名以上经出版物主管部门指派,经司法机关聘请的人进行”的规定,再次,鉴定结论是行政诉讼证据种类的一项,必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一审过程中,被告并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供徐某所播放的录像带,一审法院对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也未作严格审查,即诊定“羽华茶铺播放淫秽录像属实”是错误的。问题:该市公安局所作的认为“羽华茶铺播放的录像片是淫秽录像的鉴定结论是否可以作为一审法院据以作出维持判决的证据?答:该市公安局所作的认为“羽华茶铺”所播放的录像片是淫秽录像的鉴定结论不可作为一审法院据以作为维持判决的依据。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看,在行政诉讼

17、中,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1)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3)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本案中,鉴定人员是公安局,根据新闻出版署的规定,不具有鉴定资格,而且,鉴定程序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一审过程中,被告并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供徐某所播放的录像带,一审法院对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也未作严格审查,即诊定“羽华茶铺播放淫秽录像属实”是错误的。所以,

18、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一审法院据以作出维持判决的证据。51992 年 7 月 13 日凌晨,在杭(州)肖(山)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 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45 点 50 分。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 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有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事故发生时,他行走在离事故现场 50 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肖山 15 公里。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 点 5

19、0 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肖山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证明司机刘某 13 日早晨驾车从杭州返回肖山,下车后脸上有慌张的神色。出车登记表证明司机刘某 13 日早晨 5 点 55 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 请问:上述案例中哪些证据属于物证?哪些证据属于书证? 参考答案: (1)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本案的物证有:A被害人的尸体;B 被害人血迹;C 路面上刹车的痕迹;D 解放牌大卡车;E 解放牌大客车漆皮脱落痕迹;F 被害人骑的摩托车;G 被害人手上被

20、摔坏的手表。 (2)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本案的书证有:A 被害人手上指明时间的手表;B 肖山某厂的出车表;C 证明离肖山 15 公里的里程碑。问题:上述案例中,哪些证据属于物证?哪些证据属于书证?哪些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哪些证据属于辩护证据?答:物证:被害人的摩托车、血迹、汽车的刹车痕迹、摔坏的手表、车上一处漆皮脱落的痕迹。书证:指针指向 5 点50 分的手表、出车登记表。直接证据:证人证言。辩护证据:刘某、赵某的口供与辩解。61993 年,辽宁某工贸公司与绥化某公司订立购销俄罗斯产 A3 钢坯 12500吨的合同。合同约定,除因俄罗斯国家政策或自

21、然灾害所造成的不可抗拒原因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应承担货款总额 3%的违约金。 合同订立后,绥化公司开始组织货源。同年 7 月 13 日,绥化公司接到俄方通知:俄罗斯社会动荡,政策不稳,钢坯出口许可及运输发生困难,不能按时供货。绥化公司因此未履行其与辽宁公司的合同。辽宁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绥化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绥化公司虽主张俄罗斯国家政策变化,但未提出可靠证据,法庭不予采信,判决绥化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绥化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对主要争议事实进行了查证,认为,根据国内报纸报道,在履行合同期内,俄罗斯国家外贸政策发生变化属实

22、,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按合同约定免责应予支持。 请问: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对本案主要争议事实进行认定的法律根据是什么?参考答案: 二审法院对俄罗斯国家政策是否变化这一主要争议事实的认定,采取了司法认知。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裁定的形式直接确认待定事实的真实性,及时平息没有合理根据的争议,确保审理顺利进行,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9 条规定: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本案中绥化公司提出的免责理由是俄罗斯国家政策的变化,关于这一问题报纸上有详细报道。根据报纸报道做司法认知符合司法认知的基本理论,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规定。71

23、993 年 6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被告常德市东门百货大楼举办了第四期有奖酬宾销售活动,凡在东门百货大楼购物20 元者可获得奖券一张。在此期间,原告周元华在被告处购物获奖券数张,其中一张为 047956 号。7 月 31 日,被告在公证员的公证下公开摇奖,摇出金奖号码一个,即 047956 号,奖金为 10000 元;银奖号码 20 个,每个奖金 500 元。被告东门百货大楼当即将中奖号码及奖金额公布于大楼门前的公告牌上,并在公告牌上注明:“中奖者须在 8 月 10 日前兑奖,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除此以外,被告东门百货大楼在举办该期有奖销售活动中,未作出任何有关领奖时限的规定。8

24、 月 4 日、9 日和 11 日常德日报三次刊登了东门百货大楼的开奖公告,并公布了中奖号码及奖金金额,但未注明领奖期限。原告从常德日报上得知自己中奖后,于 85月 21 日到被告单位兑奖,被告则以兑奖期限已过为由拒绝兑奖。原告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兑现奖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请问:根据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承担的原理,说明本案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参考答案: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细化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

25、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应证明自己中奖的事实,被告应证明自己不兑奖的根据及其合法性。81994 年 8 月 9 日下午,原告马里鹏带领其 5 岁的女儿马郡到被告西宁市儿童公园游玩。下午时许,马郡见公园西边有一部滑梯,便跑过去攀登,在接近滑梯顶部约 5 米高的阶梯时,因阶梯档距过大,从阶梯空档处坠地,造成多发性开放粉碎性颅骨骨折,脑内血肿,经送往青海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无效,于 1994 年 8月 10 日上午 11 时 30 分死亡。共花医药费 173180 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23622 元, 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请问:(1)

26、本案诉讼中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2)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哪些事实?参考答案: (1)原告应当承担受有损害的事实,“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自然应当对受有损害的事实加以证明。 被告承担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被告滑梯的建设没有缺陷承担举证责任。 (2)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事

27、实有:原告有损害的事实、原告的损害是在攀登被告设置的滑梯过程中造成的、被告滑梯的建设有无缺陷、原告马里鹏与其女儿有无过错。91998 年 3 月 15 日上午 8 点,在某工厂单身宿舍里发现职工叶 X X 被杀。侦查过程中,通过勘验现场发现有模压底小波浪花纹鞋印,长 28 厘米,还发现一个棕色纽扣和一只打火机,上有指印一枚,室内抽屉被撬开。死者家属证明,丢失现金 2000 元。经侦查,发现嫌疑人赵 X X ,某饭店职工,29 岁,刚被解除劳教。发案当天,他休息,不值班,有作案时间。当年“五一”准备结婚,急需钱用。现场打火机上所取指纹同赵 X X 劳教档案中指纹进行鉴定,认定属同一人指纹。对赵家

28、进行搜查,发现一件灰色上衣少一纽扣。其他纽扣同现场遗留的棕色纽扣完全相同。又发现模压底布鞋一双,以鉴定此鞋印与现场小波浪鞋印为同一鞋印。拘留赵 XX以后,从其手表的表链夹缝中发现有血迹,经鉴定血型同被害人为同一血型,与赵XX 血型不一致。据赵 XX 11 岁的外甥女说,15 日早晨 8 点多钟,赵 XX 到她家,看见他的上衣、裤子、帽子上沾有红油漆似的东西。赵 XX 要了她父亲的衣服换上就了。被告人赵 XX 被捕后,拒不承认杀人事实。答:本案涉及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主要是根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凡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这里所说的案件主要事实,在刑事诉讼中包括两

29、个方面:一是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二是该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也就是说,根据某一项证据的内容,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接地了解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例如:在本案中,赵XX(被告人)不承认其杀人的供述是直接证据。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例如:犯罪分子在现场留下的物品或痕迹,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被害人伤害情况等。在本案中,间接证据有:a.死者叶 XX 的尸体;b.现场的鞋印;c.现场的纽扣;d.打火机上的指纹;e.死者家属的证言;f.对指纹、血型、鞋印的鉴定;g.赵 XX11

30、岁外甥女的证言;h.现6场被撬开的抽屉;i.手表上表链里残存的血迹。在理解这种分类标准时,要注意几个问题:1.分类的范围内只涉及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2.所谓案件主要事实的两个方面,是相对肯定意义上的直接证据而言的;而否定性直接证据则不然。只要能据以否定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内容,就是直接证据。例如:本案中赵 XX 的供述,就是否定其杀害了叶 XX。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都可以是原始证据或是传来证据,其划分同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无关。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证明方法简单,无须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其在诉讼中的证明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必须强调,直接证据也必须依赖于其他证据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

31、根据。此外,由于证明的范围不同,认定案件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进行综合审查判定。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法律明确规定,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间接证据的主要特点是不能独自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任何间接证据都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且,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方式往往是间接的,用于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经过逻辑推理。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判明案件真相。如在本案中,上述间接证据能够证明和认定被告人的杀人罪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46 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在本案,虽然没

32、有证明被告人杀人的直接证据,但完全可以依靠间接证据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犯罪的目的、动机、时间、地点、手段、后果、被告人身份等案情的各个方面均可以得到证明,由间接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而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协调一致,没有矛盾,排除了其他可能。因而,凭借上述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的罪行。10.1998 年 4 月,原告经县粮食局调拨进 37 吨面粉向居民供应。销售期间,被告工作人员经检查抽样化验后,认定原告所售面粉质量严重不合格,不能食用;认为原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此,1998年 6 月 5 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原告非法所得 1

33、3690 元,罚款 4000 元。原告不服,于 1998 年 6 月 19 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所售面粉系经粮食局调拨,原告无主观过错为由,请求县人民法院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问题:(1)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究竟谁负有举证责任?答:本案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2).通过本案分析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哪些不同?答: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不同点是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即证明责任由双方当事人承担,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则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这被称为举证责任的倒置。问题

34、:(1)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究竟谁负有举证责任?(2)通过本案分析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哪些不同? 参考答案: (1)本案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原告不承担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任;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分别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的责任。111998 年 12 月 5 日,A 从 B 商场选购一台彩色电视机。除夕之夜,正当 A观看晚会时,电视机突然发生爆炸,将 A炸伤。1999

35、年 3 月,A 向法提起诉讼,诉称其损害是由于电视机质量问题造成的,要求 B 赔偿一切损失。但是,B 认为这是由于 A 使用不当造成的,坚决不予赔偿。 请问:本案的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参考答案: 本案属于由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原告A 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举证的责任,包括:自己受有损害的事实,电视机爆炸的事实,损害是由于电视机爆炸引起的。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7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

36、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产品无缺陷或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122000 年 4 月 22 日,海口某公司财务科保险柜内所藏的 20 万元人民币现金被盗。其中有 100 张钞票是连在一起的。被盗前,这 100 张钞票中还有 43 张是从不同的每扎 100 张的钞票扎中取出来的。侦查人员发现保险柜并没有任何的损伤和撬过的痕迹,仅仅在保险柜的侧面发现了一个完整的指纹。经过鉴定机构的鉴定,该指纹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左手中指指纹相同。侦查人员在侦查中进一步发现:黄某某过去曾经因为盗窃而被判除 3 年有期徒

37、刑,半年前刚好刑满释放;黄某某现为该公司临时工,案发前曾经到财务科领取过工资,并在保险柜前抽过烟;当天上午,黄某某曾经到商场购买物品若干,其中用于付款的钞票中有 3 张百元的连号票,号码正好在失窃的 l00 张钞票的号码范围内;证人何某某、李某某证明在案发的当天黄某某曾经到过公司。根据上述事实,公安机关拘留了黄某某,但黄某某拒绝承认犯罪。 请你根据所学回答,能否依据上述证据认定黄某某盗窃 20 万元的犯罪行为成立? 参考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总的来看,本案的证据尚未达到认定黄某某有罪的程度,使能认定黄某某是盗窃公司20 元的犯罪分子。具体而言:

38、 (1)本案中侦查人员查明,黄某某曾经在三年前因盗窃罪被判处 3 年有期徒刑的证据和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只能说明黄某某有前科,不能对黄某某是否盗窃公司的 20 万元产生证明作用。 (2)黄某某在购买物品时所使用的3 张连号钞票,并不能说明,这 3 张就是失窃的钞票。 (3)尽管有两个证人证明黄某某在案发当天到过公司,但并不能说明黄某某就是到财务科进行盗窃。 (4)虽然在保险柜的侧面发现了黄某某的指纹,但这个指纹既可能是黄某某在作案时留下的,也可能是黄某某在几天前领取工资时接触到保险柜时留下的。 因此,总的来讲,本案的证据尚不能得出黄某某就是犯罪人的唯一的结论,即不能仅仅依据本案现有的证据认

39、定黄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A1A 市的顾某是著名的内画专家,他画的每个鼻烟壶都能卖到 5000 元人民币以上。B 市的某旅游商店以每个 3500元的价格向顾某订购了两个,双方约定四个月后交货,旅游商店给付顾某 2000 元定金。 一个月后,海外某机构邀请王某出国讲学。顾某在出国前,对他的一个徒弟说:“这两个壶就交给你了,你临摹上我的两个壶,写上我的名字,就当是我画的,那5000 元就算给你的报酬啦“合同到期,旅游商店来取货。顾某将这两个壶交给了旅游商店,收取了 5000 元报酬,后将这笔报酬给了徒弟。旅游商店将这两个鼻烟壶放在店中,被一个外国客商看中,用重金买下。该客商回国前请有关专家鉴赏,发现

40、是赝品,要求退货。 旅游商店将顾某起诉到 B 市人民法院,要求顾某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顾某认为“我是 A 市市民”,B 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请问:(1)本案中,原告的证明对象具体是什么?(2)顾某提出的“我是A 市市民”,能否成为证明对象? 参考答案: ()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以下几方面事实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原告旅游商店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关于商店与顾某签订加工特定物合同的事实,以及由于顾某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事实。上述事实就是本案的证明对象。 ()顾某提出的“我是 A 市市民”的事实,涉

41、及到 B 市人民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的问题,属于程序法事实,是证明对象。2A 于 1998 年 5 月借给 B 人民币 2万元,但是 A 因为与 B 是好朋友就没要 B8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B 仍然不向 A偿还该借款。A 欲起诉 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A 非常愤恨,于是在 B 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 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 A 借了人民币 2 万元的话语。于是,1999 年 2 月,A 提起诉讼,请求 B 偿还 2 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 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

42、承认自己于1998 年 5 月向 A 借了人民币 2 万元,法院可否根据 B 的承认作出 A 胜诉的判决为什么?参考答案: (1)法院的做法合法。因为 A 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证据的,即是说 A 未经 B的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具有可采性,法院不得将其作为判决的根据。法院的做法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法院可以根据 B 的承认作出 A胜诉的判决。在审理过程中,B 承认自己于 1998 年 5 月向 A 借了人民币 2 万元,属于当事人承认。当事人承认能够发生如下法律效果:免除事实主张者提供证据证明此事实的举证责任,同时法院应当将此事实作为判决的

43、根据。问题:(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 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22 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本案中 A 采用窃听的手段获取证据,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因此,是非法证据,法院不能采纳。(2)在案件定理过程中,B 承认自己于 1998 年 5 月向 A 借了人民币 2 万元,法院可否根据 B 的承认作出 A 胜诉的判决

44、?为什么?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 承认自己于 1998 年 5 月向 A 借了人民币 2 万元,法院可以根据 B 的承认作出 A 胜诉的判决。因为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不利于已的案件事实的承认,构成了诉讼上的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8 条第 1 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本案中,B 的自认就免除了 A 的举证责任,所以人民法院可判决 A 胜诉。3案情原告李德华与被告严庆菊结婚后于 1981 年 1 月 30 日生一女儿李萍,并共同

45、抚养。1993 年 12 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由法院判决离婚,李萍由被告严庆菊抚养,原告李德华每月支付抚育费 130元并负担李萍的学费。1994 年 12 月 8 日,李萍在新疆石油管理局工会友谊馆观看演出时因火灾遇难身亡,新疆石油管理局给李萍的亲属支付赔偿金 70000 元、丧葬费6000 元、奔丧费 4000 元,共计 80000 元。在处理李萍丧事过程中,原告李德华实际支出丧葬费用 2700 元,被告严庆菊给付原告现金 1000 元,并购买了部分丧葬用品。此后,原、被告因对石油管理局支付的赔偿金和丧葬费的分割发生争议而诉讼到人民法院。 另,被告严庆菊系 1995 年 5 月被招为新疆石油局

46、测井公司工人,工资收入较低。此前其无固定工资收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明人证实双方当事人共同抚养李萍的证言。(2)法院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并确定李萍随严庆菊生活、李德华承担部分抚育费的民事判决书。(3)石油管理局支付给李萍亲属 80000 元赔偿金的证词。(4)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 请问:根据本案,请指出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的原始证据有: 石油管理局、的证词和证明人的证言均来源于有关证人的行为或亲眼所见,来源于案件事实,因而属于原始证据。 (2) 本案的传来证据有:离婚与抚

47、育费的判决书。它非直接来源于本案事实,而来源于对案件事实认定基础上对法律的适用。 9(3) 本案的言辞证据有:石油管理局的证词和证明人证言都属于证人证言。符合言辞证据的特征。 (4) 本案的实物证据有: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属于书证的范畴,它是以实物形态存在和表现形式存在的证据,因而属于实物证据。(5) 本案的直接证据有:石油管理局支付给李萍亲属 80000 元赔偿金的证词,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得到了赔偿金及其数额;证明人证实双方当事人共同抚养李萍的证言能够证明原、被告共同抚养李萍的事实,是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6) 本案的间接证据有:法院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并确

48、定李萍随严庆菊生活、李德华承担部分抚育费的民事判决书只能证明双方已经离婚的事实,但不能直接证明本案事实,还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本案事实,因此是间接证据。 法院调查根据取得的证据本身确定证据的分类,它和庭审笔录都不是法定的证据形式。 (注:在正式答题是应在每小点前加深上各种证据的概念或特点,因前面已有解释,此处略。) B1.被告人董玲(1978 年 9 月出生) ,自 1995 年 3 月始在高福纺织有限公司做临时工,由于深受经理的信任,后被安排至仓库轮值。1995 年 7 月至 11 月间,董玲多次将仓库内的高级色纱窃出,交给表兄何任藏匿,商量若有合适的机会就将它们卖出去。董前后所盗色

49、纱总价值 1 万余元。12 月初,董的行为被公司发现,在经理的追逼下,董交出了所盗的色纱。该公司念其年纪不大,也已将所有色纱退还,故不再对其追究,只于 12 月 6 日作出开除董的决定。董认为自己老老实实退赃,没有对公司造成损失,反而遭到开除,心中不服,便继续在公司滞留住宿。12 月11 日下午,被公司经理发现后,又遭到训斥和驱赶,董怀恨在心,欲行报复。12月 13 日凌晨约 3 点 40 分,董玲离开留宿的四楼 4B3 宿舍时,拿了一盒火柴,走到四楼仓库的货梯边,乘四周无人之际,划着一根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一小堆腈纶纱,便转身离开了现场。结果酿成大火,烧毁了四楼仓库内所有货物和仓库北部用木板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燃烧时放出了大量的毒气,致使 61 名公司员工被大火烧死、毒死和熏死,15 名女工受伤,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董玲作案后,坐长途汽车回到家中,当她知道事件的后果后,愈相愈怕,向自已的父母哭诉,希望父母为其隐瞒,因为当晚没有任何人看到她在工厂中的行动。她的父母感到事件严重,劝说她向政府自首,并待她镇定后陪同她到公安机关自首。董在公安机关交代了事件的全部过程。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主要收集到如下证据:(1)公司职员张某与李某证实,12 月 11 日,公司经理训斥与驱赶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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