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8001-2013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Examination Rules for Special EquipmentNondestructive Testing Inspector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3 年 1 月 16 日前 言2009年 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修订任务书。2009 年 7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工作组,并分别于 2009年 11月和 12
2、月在苏州和北京召开工作组会议。2011年 7月,形成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征求意见稿,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173 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1 年 12月,根据反馈意见,起草组进行了修改,形成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搞。2013 年 1月 16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则以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为基础,一考虑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技术发展的情况、趋势和应用的现状,主要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考试方法(项目)和级别、考试方式与科目设置、证书的换证方式与内容、考试的组织主体与方式
3、等进行了调整,目的是结合无损检测技术在各行业的实际应用情况,对无损检测人员的考试内容、过程和行为进行有效的、合理的规范和要求,以达到不断规范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工作的目的。参加本规则修订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强天鹏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沈钢 裴永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八建设有限公司 韩建荒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胡先龙天津石化压力容器检验研究中心 蒋仕良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郑晖上海电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 许遵言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郭伟灿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毛小虎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费志强国核电站运行服务技术公司 于 岗目 录第一章
4、总则(1)第二章检测人员的能力要求和报考条件(2)第三章考试方式与内容(3)第四章考试机构(4)第五章取证考试(4)第六章审批发证(5)菇七章换证(6)第八章监督管理(7)第九章附则(8)附件 A无损检测方法、项目和级别(9)附件 B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报考资历条件(10)附件 c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试大纲(11)附件 D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与证书申请表(34)附件 E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样式)(35)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36)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种设备
5、无损检测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 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经过考核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无损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证),方可执业,从事相应的检测工作。第三条 本规则规定考核范围的无损检测方法,包括射线检测(RT) 、超声波检测(UT) 、磁粉竺测(MT)、渗透检测(PT)、声发射检测(AE)、涡流检测(ECT)、漏磁检测(MLF)。无损检测人员级别,分为 I级(初级)、II 级(中级)和 III级(高级),其中无损检测方法中的自动检测(AUT0)项目分为 I级(初级)和 II级(中级)。各种无损检测方法、
6、项目和级别(以下统称项目)的划分见附件 A。第四条 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程序,包括考试和审批发证。申请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下简称取证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国家质量监督检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检测人员证 。检测人员证有效期为 4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无损检测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延续手续(本规则称为换证)。 第五条 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承担检测人员考试的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统一公布。考试机构根据公布的考试项目、级别,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考试,未经公布的机构不得开展检测人员的考试
7、工作。第六条 考试机构可以按照统筹规划、满足取证考试需求和兼顾就近考试的原则,合理布局,设立区域性或者不同项目的考试中心(或者基地),依据本规则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考试工作。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考试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第二章 检测人员的能力要求和报考条件第八条 I 级检测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能力:(一)正确调整和使用检测仪器;(二)按照无损检测作业指导书或者工艺卡进行检测操作;(三)记录检测数据,整理检测资料;(四)遵守有关安全防护规则。第九条 II 级检测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能力:(一)实施或者监督 I级检测人员的工作;(二)按照工艺文件要求调试和校准检测仪器,
8、实施无损检测操作;(三)根据无损检测工艺规程编制针对具体工件的无损检测作业指导书或者工艺卡;(四)按照规范、标准规定,评定检测结果,编制或者审核无损检测报告;(五)对 I级检测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工作指导。第十条 III 级检测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能力: (一)实施或者监督 I级和 II级检测人员的工作;(二)负责无损检测工程的技术管理、无损检测装备性能和人员技能评价;(三)编制和审核无损检测工艺规程;(四)确定用于特定对象的特殊无损检测方法、技术和工艺规程;(五)对无损检测结果进行分析、评定或者解释;(六)向 I级和 II级检测人员说明规范、标准、技术条件和工艺规程的相关规定;(七)对 I级和 I
9、I级检测人员进行技能指导和培训。未设 III级检测人员的无损检测项目,II 级检测人员可以承担 III级检测人员的工作。第十一条 检测人员的报考条件如下: (一)年龄在 18周岁以上(含 18周岁),60 周岁以下(含 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学历、检测经历、专业培训经历等资历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见附件 B);(三)身体条件能够满足从事申请项目检测工作的要求,至少单眼或者双眼的裸眼或者矫正视力不低于标准对数视力表(GB 11533-2011)的 4.5级,颜色视觉能辨别和区分所涉及的无损检测方法规定的颜色之间的对比;(四)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知识和技能。持有有关行业或者专
10、业组织颁发的 II、III 级无损检测资格证书,并且满足附件 B所列学历要求的申请人,可直接报考同等级别持证项目。第十二条 已持有 II级以上(含 II级)无损检测资格证书的人员,因各种原因,原检测人员证失效不超过 4年的,根据原考核记录或者证书,可以直接申请原项目和级别的考核。第三章 考试方式与内容第十三条 无损检测人员的考试方式,包括理论笔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检测人员的考试方式见表 1。检测人员考试命题方式见表 2。不能按照表 2命题的考试机构,考试前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命题方式的申请。表 1检测人员考试方式级 别考试方式I级 II级 III级闭卷 笔试开卷 - 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表
11、2检测人员考试命题方式级 别考试力式I级 II级 III级闭卷 全国统一的题库, 计算机考试 全国统一的题库或者卷库,计算机或者纸质试卷 全国统一的卷库,纸质试卷笔试开卷 - 全国统一的卷库,纸质试卷 全国统一的卷库,纸质试卷实际操作技能考试I级、II级和III级取证的实际操作技能考试采用全国统一的考试程序和评定标准。各考试机构的考试试件需要经过发证机关认定,其品种、数量、缺陷性质与分布,应当符合规定要求。考试试件和培训试件应当同类同型,分别保管;考试试件府当严格保密不得用作培训注:(1)考试评分采用百分制,合格标准为70分,笔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方可申请检测人员证 ;(2)
12、考试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允许补考,考试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为 2年,在有效期内所规定的笔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均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方可申请检测人员证 。第十四条 射线、超声、磁粉、渗透检测人员考试按照本规则附件 C规定的考试大纲进行。其他项目检测人员的考试大纲由考试机构确定。第四章 考试机构第十五条 考试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独立法人资质;(二)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维护保养、经销和检验检测活动;(三)具有满足与所承担的考试项目相适应的考试条件;(四)具有健全的考试管理、保密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有效的考场纪律规定及考评人员守则,并且有效实施;(五)能够
13、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许可系统”的要求,进行相关数据填报、信息发布与数据上传、下载。第十六条 考试机构应当于每年的 1月份,在网上公布本年度考试计划,以及相关报名方式、一报名截止日期、考试时间和考试项目等。第十七条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公布的考试项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组织考试。考试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考试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第十八条 考试机构应当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与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见附件 D)、考试试卷或者答题卡和机考记录、成绩汇总表、考场记录等资料(电子或者纸质)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 5年。第十九条 考试机构不得强制要求考
14、试申请人参加其组织的考前辅导。第五章取证考试第二十条 取证考试程序,包括考试报名、报名条件审查、考试、考试成绩评定与通知。第二十一条 取证考试的申请人,应当在考试机构规定的报名期限内,通过网上报名,并且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报考资料:(一)申请表(1 份,在网上填报后下载,贴上一寸、免冠、正面、白底彩色照片);(二)身份证明(复印件,l 份);(三)学历证明(复印件,1 份):(四)检测资历证明(复印件,1 份);(五)视力证明(报考项目规定的视力证明,1 份);(六)专业培训经历证明(原件,1 份)。前款第(四)项要求的资料,适用于已经取得相应检测人员证 ,需要提高级别或者增加项目时,按照附件
15、B规定的持证经历提供。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二条 考试机构在收到报考资料后 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对申请人报考资料的审查。对资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考试机构应当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请人补正,说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和理由,以便申请人及时补正。对符合要求允许参加考试的申请人,考试机构应当及时向其发出考试通知。第二十三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 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成绩通知参加考试的人员,并公布考试合格人员的名单、合格项目等有关信息。第六章 审批发证第二十四条 审批发证程序,包括取证申请、受理、审批和发证。第二十五条 考试合格人员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 30个工作日内,自行或者委托考
16、试机构,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检测人员证 。由考试合格人员申请自行办理检测人员证时,需要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要求的相关资料(其中申请表必须经过考试机构签署意见):(二)考试机构出具的考试成绩单。由考试机构申请办理检测人员证时,考试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许可系统”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六条 发证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并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以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或者委托的考试机构在 20日内补正申请资料。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在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 1
17、0个丁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检测人员证 ;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七章 换 证第二十七条 持有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在其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持证项目的无损检测工作,并且未涉及本规则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况,符合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审核换证的持证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3个月,按照要求向具有相应项目考试的考试机构提出换证申请。对于需要考试换证的持证人员,应当根据情况提前参加考试,以便能够按照前款要求在有效期届满前 3个月,提出换证申请。考试成绩 2年内有效。第二十八条 年龄 60周岁以上(含 60周岁)人员的申请,不再予以受理。第二十九条 换证分为考试换证和审核
18、换证两种方式。审核换证应当在取证后的首次换证时实施,以后采取考试换证与审核换证交替实施,不得连续实施审核换证。各级别检测人员换证方式应当符合表 3要求。表 3 各级别无损检测人员换证方式级 别方式 I级 II级、III级考试换证 不符合审核换证条件审核换证 符合第三十一条(一)、(二)项要求(1)首次换证;(2)符合第三十一条要求第三十条 考试换证的考试方式和内容见表 4。表 4 换证考试的考试方式和内容级 别考试方式 II级 III级开卷笔试 标准、法规、检测工艺卡、专业技术知识更新等 标准、法规、检测工艺、专业技术知识更新等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操作能力保持的验证 技术能力保持的验证第三十一条
19、 审核换证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申请换证项目的证书在有效期内,并且未中断执业 6个月以上(含 6个月);(二)执业期间未发生过失或者责任事故;(三)II 级、III 级持证人员,接受经发证机关授权公布的换证知识更新与技能培训(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培训)指南所涉及内容的培训,其累积培训课时不少于 40小时。第三十二条 换证申请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进行网上报名,并且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表(申请类别为“考试换证”或者“审核换证” ,1 份);(二)换证项目的检测人员证(复印件,l 份);(三)身份证明(复印件,1 份); (四)换证项目规定的视力证明(1 份);(五)持证期间执业
20、所在单位出具的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未中断无损检测工作 6个月以上(含 6个月),并且在执业期间未发生过失或者责任事故的书面证明,包括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三条要求的继续教育培训证明(注 2)、执业注册记录、相应的执业工作见证。注 2:申请 RT(DR,CR)或者 AUTO项的人员无需提供。DR 为平板探测器数字射线检测,CR为计算机数字射线检测。第三十三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每年 2月底以前,公布本机构本年度各级各类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要求与课时,以及与培训内容所对应的培训组织机构名录。各培训组织机构按照培训内容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向社会公布。对完成规定课时培训的人员,由培训组织机
21、构发给注明所接受的培训内容与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证明。第三十四条 因故未能通过审核换证,或者未能如期参加换证考试,以及换证考试未合格的人员,需要继续从事相应项目无损检测工作的,可以在 1年内参加同项自与级别的考试换证补考一次,合格后重新申请原项目与级别的检测人员证 ,在换证期间原检测人员证到期时,不能继续从事相应无损检测工作。补考仍不合格的人员,可以申请同项目与级别的取证考试。第三十五条 中断执业 6个月以上(含 6个月)的人员,以及在持证期间曾发生过失或者责任事故,并且已经超过被处罚期的人员,应当参加同级别与项目的取证考试,合格后重新申请原项目与级别的检测人员证 。第三十六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原检测人员证有效期届满前 1个月向发证机关提交换证审批发证的申请。审批发证程序按照本规则第六章进行。第八章 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