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公路工程施工及监理企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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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中山市公路工程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促进施工和监理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及参照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粤交基20158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

2、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3 本管理 办法所称公路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第四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2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各参建单位评价人对自身提交的评价结果签认负责。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负责我市公路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依 据 交 通 运 输 部 、省 交 通

3、 运 输 厅 有 关 公 路 工 程 从 业 单 位信 用 评 价 管 理 的 有 关 办 法 的 规 定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制 定 中 山 市 公 路工 程 施 工 、监 理 企 业 信 用 评 价 管 理 办 法 并 组 织 实 施 。(二)负责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三)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除省交通运输厅评价范围外的国省道,市管公路项目的信用评价工作,建立信用档案,组织评审信用等级,发布信用评价等级信息。(四)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本辖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不定期对本辖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履约信誉情况的检查,掌握建设市场从业单

4、位的信用信息;在招投标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从业单位不良行为应结合评价标准,记录在案。第七条 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应监督、指导在建项目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对从业单位履约情况的管理;结合项目日常监3管,建立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台帐,并组织日常、专项、定期检查,相关情况将作为信用信息评价的依据,并协助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工作。第八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主要负责督促、指导本项目施工、监理企业分别按时填报市相关信用评价表,对施工、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进行记录、评价,按规定时间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上报记录、评价结果。在建项目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

5、结合信用评价评分细则的具体要求,建立施工、监理企业履约信誉情况台帐制度,进行动态管理,检查频率为 1 次/季度,汇总后作为每年信用评价复评的依据,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三章 评价内容及程序第九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一)施工、监理企业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上一年度(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二)评价期内,施工、监理企业若受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或 存 在 信 用 等 级 直 接 定 为 D 级 的 评 价 标 准 所列 情 形 及降低信用等 级行为的,将立即对其信用等

6、级进行重新评价并公布;对表现突出,受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公司主4管单位(部门)表彰认可的从业施工、监理企业适用动态评价原则。(三)项目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项目招标人应在每年 1 月31 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信用评价结果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时间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文通知。第十条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信 用 评 价 标 准 见中山市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附件 1)和中山市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附件 2)。投标行为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或监理合同段为评价单元。第十一条 公路工

7、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采信依据为:(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二)招标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5以上采信依据以信用评价年度的发文日期为准,对存在失信行为且有充分证据材料的可以纳入发现失信行为的评价年度进行评价,但 同 一 失 信 行 为 在 同 一 信 用 评 价 年 度 内 只 采 用 一 次 。第十二条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程序:(一)自评工作参与中山市在建

8、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对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进行自评,自评材料盖章后报送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复评。无中山市在建项目的从业单位,重点就投标行为、其他行为等内容进行自评,自评材料盖章后直接报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二)评价工作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将投标不良行为记录表(附件 6)作为评标报告附件上报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主管部门,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施工或监理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履约行为评价: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对参与项目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

9、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6其他行为评价:项目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记录,并对施工、监理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初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 其 委 托 机 构 根据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有关记录及其他材料对施工、监理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三)确定等级市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委 托 机 构 对 我 市 评 价 职 责 范 围 内 的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并将市级信用评价结果抄送省交通运输厅。第十三条 从业企业在上报相应信用评价有关纸质材料时,应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可

10、向社会公开。各级评价单位对被评价单位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时应附相应的信用评价依据材料(复印件)。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发布应保守从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从业单位基本帐户等商业信息仅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管理使用,不对外公布。中山市公路工程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相关信息发布平台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网站()。第十五条 从业企业发现信用评价材料中有错报、误报、漏报等影响信用评价结果的情况,在信用等级评定阶段可申请补报。逾期未补报的,经举报查实按虚报、瞒报处理。7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按规定频率组织的动态信用核查评分结果以及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日常、定期、专项检查结果

11、均作为评价期内的信用评价依据(详细见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各建设单位应如实、客观、公正对施工、监理企业的履约信誉情况进行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第十七条 施工、监理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提出书面申诉。公示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接到申诉书后,与项目或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及时回复申诉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公示期内对施工、监理企业的不良行为向公示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可向相应纪检部门进行实名投诉举报。第四章 评价等级及奖惩制度第十八条 中山市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等级制度,评价等级

12、分为 AA、A、B、C、D 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 )以及其他条件要求为:(一)AA 级条件:评价分数 95 分X;评价年度内完成合同工程量 20%以上。且分别满足以下条件:8(1)土建施工企业中山市内有两个及以上从业项目合同段参与评价的,施工合同总额超过 1.5 亿元,仅有一个从业项目合同段参与评价的,施工合同额超过 0.8 亿元;2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企业中山市内有两个及以上从业项目合同段参与评价的,施工合同总额超过 1500 万元,仅有一个从业项目合同段参与评价的,施工合同额超过 8 百万元。3 公路施工监理企业合同总额超过 5 百万元。评价结论:信用好。(二)A 级条

13、件:1.评价分数 85 分X95;评价年度内完成合同工程量 20%以上。且分别满足以下条件:(1)土建施工企业中山市内有两个及以上从业项目合同段参与评价的,施工合同总额超过 0.8 亿元,仅有一个从业项目合同段的,施工合同额超过 0.4 亿元;(2)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企业9中山市内有两个及以上从业项目合同段参与评价的,施工合同总额超过 1300 万元,仅有一个从业项目合同段参与评价的,施工合同额超过 6 百万元。(3)公路施工监理企业合同总额超过 2 百万元。评价结论:信用较好。(三)B 级条件:75 分X85 分。评价结论:信用一般。(四)C 级:60 分X75 分。评价结论:信用较差。(

14、五)D 级:X60 分。评价结论:信用差。第十九条 根据信用评价动态管理原则,信用等级为 C 级及以上的施工、监理企业及试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每发生一次,其信用等级立即降低一级,直至降到 D 级:1.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存在伪造材料的;2.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或中标后,放弃中标的;3.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履行合同责任的;4.由于从业单位的主要责任,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进度滞后,受市或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的;105.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上访,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6.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施工、监理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

15、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代码、业绩、施工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7.被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8.因质量、安全、廉政等原因被举报,经查情况属实,造成恶劣影响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具体动态调整的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出现可直接定为 D 级的失信行为时,自市交通运输局认定之日起,企业在本市的信用评价等级立即评为 D 级。信 用 等 级 因 受 行 政 处 罚 而 被 评 定 为 D 级 的 ,该 信 用 等 级 的 应 用 期 限 不 少 于 该 行 政 处 罚 期 限 。第二十一条 鼓励建设单位依法优先选用信用评价好的从业企业,但在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和设定条件时,拟定信用等级条件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有不合理或歧视条款。第二十二条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实行逐级上升制,不可越级。但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 D 级企业可以视从业表现及信用评价情况最高上升为 B 级。首次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或机构,信用等级最高为 A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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