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 山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文 件中 科 发 201273 号关 于 印 发 中 山 市 科 技 发 展 专 项 资 金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各 有 关 单 位 :现 将 中 山 市 科 技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二 一 二 年 八 月 一 日2中 山 市 科 技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科 技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的 规 范 管 理 ,提 高 专 项 资金 使 用 的 效 益 效 率 ,增 强 财 政 资 金 的 拉 动 放 大 效 应
2、,提 高 自 主 创 新能 力 和 产 业 竞 争 力 ,促 进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科 技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以 下 简 称 “专 项 资 金 ”),是 指 市 政 府 在 市 财 政 预 算 中 安 排 、由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统 筹 管 理 、用 于 扶 持 产 业 发 展 的 专 项 资 金 。第 三 条 根 据 2011-2015 年 中 山 市 扶 持 产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使用 方 案 (中 府 20113 号 )文 件 精 神 ,科 技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每 年 额 度为 6000 万
3、 元 ,一 定 三 年 。实 施 期 内 专 项 资 金 内 括 以 下 六 个 子 项 目 :中 山 市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资 金 、中 山 市 LED 产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中 山市 产 学 研 结 合 专 项 资 金 、中 山 市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资 金 、中山 市 专 利 专 项 资 金 、中 山 市 装 备 制 造 工 业 研 究 院 专 项 资 金 。第 四 条 专 项 资 金 的 管 理 与 使 用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中 山 市 市 级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中 府
4、2010119号 )等 文 件 规 定 ,采 用 公 开 的 竞 争 性 分 配 方 式 ,遵 循 公 开 透 明 、突出 重 点 、择 优 扶 持 、加 强 监 督 的 原 则 ,实 行 自 愿 申 请 、专 家 评 审 和绩 效 评 价 制 度 。第 二 章 扶 持 对 象 、 范 围 及 方 式3第 五 条 专 项 资 金 的 重 点 扶 持 对 象 是 :在 我 市 行 政 辖 区 内 注册 登 记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具 备 健 全 的 财 务 管 理 机 构 和 制 度 ,资产 及 经 营 状 况 良 好 ,符 合 国 家 、省 、市 产 业 发 展 方 向 、有
5、较 强 科 技创 新 能 力 和 研 究 开 发 能 力 的 企 业 和 事 业 单 位 开 展 科 技 活 动 。第 六 条 专 项 资 金 重 点 扶 持 范 围(一 )科 技 发 展 战 略 研 究 计 划 、科 技 项 目 研 发 及 产 业 化 计 划 、共性 技 术 平 台 建 设 计 划 、科 技 专 项 计 划 ;(二 )LED 产 业 发 展 战 略 研 究 计 划 、科 技 研 发 及 产 业 化 计 划 、共 性 技 术 平 台 建 设 计 划 、科 技 强 企 支 撑 计 划 、示 范 工 程 支 持 计 划 ;(三 )以 产 学 研 方 式 开 展 的 科 技 攻 关
6、 、技 术 创 新 及 成 果 转 化 项目 ,共 建 研 究 院 、研 发 (工 程 、技 术 )中 心 、技 术 创 新 平 台 、科 技 基 础条 件 平 台 及 产 学 研 基 地 等 机 构 ;(四 )高 新 技 术 领 域 中 的 科 技 研 发 、成 果 转 化 及 高 技 术 服 务 业项 目 ,产 业 化 前 景 好 的 初 创 高 技 术 企 业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核 心 技术 的 项 目 ;(五 )专 利 奖 励 、专 利 资 助 、市 专 利 技 术 实 施 计 划 、专 利 体 系 建设 ;(六 )装 备 制 造 业 发 展 战 略 研 究 计 划 、
7、科 技 研 发 及 产 业 化 计 划 、科 技 共 性 研 发 平 台 ;(七 )为 获 得 国 家 、省 的 科 技 类 项 目 进 行 配 套 ,配 套 金 额 根 据 当年 获 得 国 家 、省 的 项 目 数 决 定 。第 七 条 专 项 资 金 采 用 无 偿 资 助 、地 方 配 套 、奖 励 等 方 式 开 展4扶 持 。第 八 条 专 项 资 金 各 年 度 的 具 体 内 括 子 项 目 及 其 额 度 、扶 持范 围 由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报 市 政 府 批 准 。专 项 资 金 各 子 项 目 资 金 的 申报 条 件 、扶 持 对 象 、资 助 标 准 在 其
8、实 施 细 则 中 予 以 明 确 。第 三 章 资 金 申 报 、 审 批 及 拨 付第 九 条 同 一 年 度 同 一 企 业 只 能 在 本 专 项 资 金 各 子 项 目 中 选择 其 中 一 项 进 行 申 请 ;同 一 项 目 只 能 在 市 扶 持 产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资 助 类 资 金 中 选 择 其 中 一 类 进 行 申 请 ,项 目 不 得 多 头 申 报 。第 十 条 每 年 上 半 年 和 下 半 年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通 过 中 山 科 技信 息 网 将 各 专 项 资 金 申 报 指 南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十 一 条 各 项 目 通 过
9、中 山 市 科 技 业 务 在 线 申 报 系 统 统 一 申报 ,确 认 立 项 后 打 印 申 报 材 料 交 镇 (区 )政 府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签 署 初审 意 见 。第 十 二 条 专 项 资 金 各 子 项 目 的 申 报 材 料 、审 批 程 序 、拨 付 方式 、验 收 程 序 详 见 附 录 。第 十 三 条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组 织 专 家 及 相 关 部 门 对 上 报 的 项 目进 行 评 审 ,根 据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择 优 提 出 拟 扶 持 项 目 名 单 ,由 市 科 学技 术 局 拟 定 专 项 资 金 安 排 方 案 上 报 市 政 府
10、 批 准 。第 十 四 条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依 据 市 政 府 批 准 的 专 项 资 金 安 排 方案 ,与 承 担 单 位 签 订 项 目 合 同 书 ,并 办 理 资 金 拨 付 手 续 。第 四 章 资 金 使 用 和 监 督 管 理5第 十 五 条 项 目 单 位 收 到 专 项 资 金 后 ,应 按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进 行 财 务 处 理 。第 十 六 条 项 目 单 位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批 准 下 达 的 项 目 内 容 、项目 期 限 、绩 效 目 标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用 途 。第 十 七 条 项 目 的 承
11、担 单 位 应 设 立 专 账 管 理 ,专 款 专 用 ,并 接受 科 技 局 及 财 政 、审 计 、监 察 等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并 在 项 目 验 收 时上 报 资 金 详 细 使 用 情 况 及 单 据 凭 证 ,科 技 局 重 点 对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企 业 申 报 的 绩 效 目 标 实 现 情 况 等 进 行 跟 踪 管理 。第 十 八 条 项 目 完 成 情 况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绩 效 目 标 实 现情 况 ,将 作 为 以 后 年 度 该 项 目 单 位 、所 在 镇 区 申 请 专 项 资 金 的
12、 重 要参 考 。第 五 章 附 则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负 责 解 释 ,自 发 布 之 日 起实 施 。附 件 :1.中 山 市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资 金 使 用 办 法2.中 山 市 LED 产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办 法3.中 山 市 产 学 研 结 合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办 法4.中 山 市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资 金 使 用 办 法5.中 山 市 专 利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暂 行 办 法66.中 山 市 装 备 制 造 工 业 研 究 院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办 法主 题 词 : 科 技
13、 资 金 办 法 通 知中 山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办 公 室 2012 年 8 月 1 日 印 发(共 印 20 份 )7附 件 1:中 山 市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资 金 使 用 办 法第 一 条 管 理 目 的 :为 加 快 转 变 经 济 增 长 方 式 ,提 高 全 社 会 科 技 创 新 能 力 ,根 据2011-2015 年 中 山 市 扶 持 产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方 案 (中 府20113 号 )的 有 关 规 定 ,并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定 义 及 使 用 范 围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科 技 计 划
14、项 目 资 金 是 指 经 市 政 府 批 准 设 立 ,市科 技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财 政 预 算 安 排 的 专 门 用 于 支 持 发 展 战 略 研 究 、科 技 项 目 研 发 及 产 业 化 、共 性 技 术 平 台 建 设 、科 技 专 项 和 资 金 配 套等 科 技 事 业 发 展 的 专 项 资 金 。第 三 条 管 理 主 体 :根 据 市 政 府 批 准 设 立 ,专 项 资 金 额 度 由 市 政 府 审 议 确 定 ,市科 技 局 负 责 牵 头 组 织 实 施 ,对 资 金 使 用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第 四 条 管 理 与 使 用 基 本 原 则 :
15、科 技 计 划 项 目 资 金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遵 循 公 开 、透 明 、择 优 扶 持 、专 款 专 用 、加 强 监 督 的 原 则 ,并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制 度 及 2011-2015 年 中 山 市 扶 持 产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方 案 (中 府 20113 号 )等 有 关 规 定 。第 五 条 扶 持 对 象 :8科 技 计 划 项 目 资 金 主 要 支 持 以 下 5 种 科 技 活 动 :1、发 展 战 略 研 究 计 划 :旨 在 为 我 市 经 济 、社 会 和 科 技 发 展 战略 决 策
16、提 供 支 撑 ,为 我 市 科 技 事 业 的 发 展 提 供 前 瞻 性 、创 新 性 和 可行 性 咨 询 服 务 。2、科 技 项 目 研 发 及 产 业 化 计 划 :旨 在 支 持 我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会 发 展 中 的 科 技 研 发 和 产 业 化 活 动 ,直 至 形 成 新 产 品 、新 工 艺 、新方 法 、新 材 料 、新 产 业 ,并 促 进 成 熟 的 高 技 术 或 先 进 适 用 科 技 成 果迅 速 转 化 为 现 实 生 产 力 。3、共 性 技 术 平 台 建 设 计 划 :旨 在 支 持 区 域 重 大 共 性 技 术 平 台 、专 业 镇 特
17、 色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服 务 平 台 ,和 以 提 供 各 种 科 技 服 务 为 目的 的 、综 合 性 较 强 的 科 技 创 业 孵 化 器 、科 技 中 介 机 构 、公 共 实 验 室等 科 技 服 务 体 系 的 建 设 ,带 动 我 市 科 技 服 务 业 的 发 展 。4、科 技 专 项 计 划 :旨 在 结 合 我 市 科 技 工 作 的 重 点 任 务 和 目 标 ,立 足 重 点 产 业 领 域 的 优 势 企 业 ,通 过 组 织 实 施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计 划(如 “科 技 强 企 支 撑 计 划 ”),集 中 资 源 、重 点 突 破 ,做 大 做
18、强 优 势 企业 。5、资 金 配 套 支 持 计 划 :旨 在 对 我 市 承 担 的 国 家 、省 重 大 科 技项 目 予 以 资 金 配 套 支 持 。第 六 条 使 用 范 围 :为 保 证 资 金 专 款 专 用 ,资 金 不 得 列 支 除 扶 持 项 目 以 外 的 任 何费 用 ,只 用 于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费 、仪 器 设备 费 、能 源 材 料 费 、试 验 外 协 费 、调 研 费 和 其 他 相 关 费 用 。9第 七 条 绩 效 目 标 :一 是 在 战 略 新 兴 产 业 中 选 择 若 干 重 点 技 术
19、领 域 ,组 织 实 施 一批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二 是 在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构 建 完 善 的 研 究 、开 发 、中试 、产 业 化 创 新 链 条 ,并 大 力 扶 持 科 学 技 术 的 产 业 化 示 范 项 目 ;三是 加 强 特 色 产 业 共 性 技 术 平 台 建 设 ,促 进 高 新 技 术 在 特 色 产 业 中的 应 用 ,推 动 特 色 产 业 优 化 升 级 ;四 是 极 大 调 动 全 市 医 疗 卫 生 从 业人 员 开 展 科 研 创 新 的 积 极 性 ,形 成 新 的 诊 疗 技 术 、配 方 或 标 准 ,大力 提 高 诊 疗 水 平 和
20、 业 务 能 力 ,提 高 科 技 民 生 的 显 示 度 。通 过 各 类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的 实 施 ,带 动 社 会 资 金 加 大 研 发 投 入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配 套 资 金 为 市 级 资 助 经 费 的 2 5 倍 ,实 现 新 增 产 值达 到 所 获 资 助 额 的 50 100 倍 ,并 培 育 一 批 新 兴 产 业 ,打 造 一 批 龙头 企 业 ,取 得 一 批 优 秀 科 技 成 果 和 核 心 技 术 专 利 权 。第 八 条 申 报 条 件 及 要 求 :(一 )申 报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资 金 的 所 有 申 报 项 目 均 必 须
21、符 合 以 下条 件 :1、申 报 单 位 从 事 科 研 、高 新 技 术 的 开 发 、生 产 及 服 务 等 经 营活 动 ,且 有 一 定 研 发 基 础 条 件 ,运 行 机 制 良 好 ,能 够 按 计 划 落 实 自筹 资 金 。2、同 一 个 项 目 负 责 人 只 能 承 担 1 个 在 研 项 目 。国 家 级 、省 级创 新 型 企 业 可 以 同 时 承 担 两 个 50 万 元 以 上 的 重 大 项 目 ,在 研 项 目总 数 不 超 过 4 个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或 已 成 立 省 、市 级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开发 中 心 的 企 业 可 以 承 担
22、 1 个 50 万 元 以 上 的 重 大 项 目 ,在 研 项 目 总10数 不 超 过 2 个 ;其 他 单 位 只 能 承 担 1 个 在 研 项 目 。3、项 目 申 报 单 位 不 得 多 头 申 报 ,同 一 年 度 ,同 一 企 业 只 能 申请 一 个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如 发 现 企 业 已 在 其 他 科 技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子项 目 中 立 项 将 取 消 市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立 项 资 格 。4、申 报 单 位 须 提 供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财 务 报 表 、查 新 证 明 、企 业资 质 证 书 、近 期 获 奖 证 书 等 资 质 材
23、 料 ,重 大 项 目 的 申 报 单 位 还 必 须提 供 近 期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资 金 匹 配 承 诺 书 、详 细 的 可 行 性 分 析 报 告等 材 料 。(二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资 金 的 支 持 对 象 是 在 中 山 市 注 册 、具 有 独立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资 金不 予 支 持 :1、知 识 产 权 有 争 议 的 项 目 ;2、项 目 申 请 单 位 近 3 年 内 因 违 法 被 有 关 部 门 查 处 ;3、项 目 申 请 单 位 违 反 中 山 市 专 项 资 金
24、 管 理 规 定 ,正 在 接 受 财政 和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第 九 条 资 助 标 准 :(一 )除 医 疗 卫 生 领 域 之 外 的 工 、农 、社 发 类 科 技 项 目 ,根 据 申报 项 目 的 实 际 需 求 和 申 报 单 位 的 配 套 能 力 ,分 为 3 个 档 次 对 科 技项 目 给 予 资 助 :1、重 大 项 目 ,是 指 在 战 略 研 究 、科 技 攻 关 与 产 业 化 、平 台 建 设等 子 计 划 中 ,具 有 投 入 大 、涉 及 面 广 、影 响 深 远 等 特 点 的 重 大 科 技项 目 ,包 括 “科 技 强 企 支 撑 计 划 ”等 科 技 专 项 ,重 点 解 决 产 业 的 重 大